未按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吗?

 

某交通工程,甲发包依法发包给乙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乙因施工需要,在道路上挖坑,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封...



某交通工程,甲发包依法发包给乙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乙因施工需要,在道路上挖坑,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式围档,丙夜间骑自行车不甚掉入深坑,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万元,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问责任如何划分?

答:这个问题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一、承包人乙因不履行警示义务和安全防范义务,造成丙的损失,属于乙对丙的侵权损害赔偿;二、发包人甲对承包人乙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甲对承包人乙承担违约责任。三、发包人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其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A: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丙只能起诉承包人乙而不能起诉发包人甲,承包人乙有权根据施工合同请求发包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B: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具体支付标准,相关文件规定不一,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1)采用清单计价的,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规定


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采用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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