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国家(帝王)个人结构即君臣结构

 

在确立了人的趋利避害属性后,对法家而言首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在这一人性论的基础上建立人类社会的次序。之前儒家...



在确立了人的趋利避害属性后,对法家而言首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在这一人性论的基础上建立人类社会的次序。之前儒家、墨家所鼓吹的社会次序因为其基础建立在形上学玄想的基础上,缺乏真实性所以被否定。而道家的先驱老子只是提出了“道”的原则,还没有对人与自然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用自然主义(道)的原则加以研究。这些工作由后来的道家集大成者庄子完成。庄子通过天人结构的提出明确了自然(天)与人的关系,认为人在自然面前很渺小,只能顺从自然。当人顺从自然后,人与天就和谐了,这就是自然界最完美的次序。在庄子看来人与人之间的次序也当效仿自然界的次序,于是从天人结构中推导出国家(帝王)与个人的结构,认为个人应该服从国家(帝王)。国家(帝王)就如天人结构中的“天”一样,是“道”的体现。所以庄子说:“故曰莫神于天,莫富于地,莫大于帝王。故曰帝王之德配天地。此乘天地驰万物,而用人群之道也”(《庄子·天道》)。庄子的这一思想在当时应当是被普遍接受的观点,韩非很自然地接受这一观点,并加以阐述:

夫道者,弘大而无形;德者,核理而普至。至于群生斟酌用之,万物皆盛而不与其宁。道者,下周于事,因稽而命,与时生死。参名异事,通一同情。故曰:道不同于万物,德不同于阴阳,衡不同于轻重,绳不同于出入,和不同于燥湿,君不同于群臣。凡此六者,道之出也。道无双,故曰一。是故明君贵独道之容。君臣不同道,下以名祷。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韩非子·扬权》)

韩非认为道和它所生成的万物(包括人)不相同,道处于主动却独尊的地位,万物(包括人)应该顺从“道”,同样君主和他所任用的臣子不相同,君主也处于主动独尊的地位,臣子也当顺从君主,只有这样才能 “上下和调也” (《韩非子·扬权》)。在韩非看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一种,那就是君主与臣子的关系。人除了君主以外,其他人都是臣子,在君主面前臣子之间平等。在《韩非子》这本书中,“国”与“君”这两个关键词经常出现在同一语境下,在很多情况下这两个关键词可以互换而不影响句子的意思。这表明在韩非看来国家与国家的统治者(君主)是一体的,换句话说就是国家由君主所有,君主的强大就是国家的强大,君主的失败也是国家的失败。用政治学术语来说就是国家主权在君主,属于君主制的范畴。君主制是韩非国家(君主)个人结构(君臣结构)的必然推论。为了行文的方便,我只使用“君臣结构”这一词。韩非的君臣结构取法于自然,那么君臣的运作方式也当秉承自然,他阐述道:

寂乎其无位而处,漻乎莫得其所。明君无为于上,君臣竦惧乎下。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故君不躬于智;贤者竦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穷于能;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故君不穷于名。是故不贤而为贤者师,不智而为智者正。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此之谓贤主之经也。(《韩非子·主道》)

如道一样寂静,所以君主好像没有处在君位上;如道一样廖廓啊,所以臣下不知道君主在哪里。明君在上面无为而治,群臣在下面诚惶诚恐。明君的原则是,使聪明人竭尽思虑,君主据此决断事情,所以君主的智力不会穷尽;鼓励贤者发挥才干,君主据此任用他们,所以君主的能力不会穷尽;有功劳则君主占有贤名,有过失则臣下承担罪责,所以君主的名声不会穷尽。因此不贤的却是贤人的老师,不智的却是智者的君长。臣下承担劳苦,君主享受成功,这就叫贤明君主的常法。这就是韩非无为而治的思想,这种思想往往导致外行管理内行现象。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专业的分化,只有专业的分化才能促进技术的发展。各个分化了的专业往往差异较大,需要在各个专业内部自行建立自己的管理机构,由内行人员来负责管理,如此才能促进技术的创新,同时技术的革新后加快专业的分化,如此循环社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如果向韩非所提倡的那样所有行业都由帝王或是代表帝王的官僚领导,贯彻“是故不贤而为贤者师,不智而为智者正”的原则,实现“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那么最终将阻碍专业的分化,窒息技术的发展。

在韩非的君臣结构的语境下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公、私概念。君臣结构中的君相对于臣子而言有“天”的地位,自然之天有一个最重要的特性,那就是“公”。人们观察到自然界的降雨不会偏私而刻意为谁多降或是少降,所以“公”有正义性;同时世间万物都来源于自然(天),为自然(天)所有,所以在财产方面应该为“公”所有,私有为非法。这样君主就代表了公,在司法方面君主的裁决为公众;在财产方面,一切财产都当归公,有君主支配。臣子如果不以君主的裁判为裁判就叫徇私枉法,臣子如果不均君主的许可而囤积财产就叫以公肥私。在韩非看来,公与私不能两立,他说:“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 (《韩非子·五蠹》)。在韩非看来,要恢复人类社会的和谐就要提倡公而严厉打击私,他说:“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韩非子·有度》)。否则由于人趋利避害的属性,臣子将会损公肥私,“行货赂而袭当涂者则求得,求得则私安,私安则利之所在,安得勿就?是以公民少而私人众矣。” (《韩非子·五蠹》)。在这里韩非界定了两类人:“公民”,“私人”。“公民”就是指将自己生命及财产全部让渡给君主(国家)的人,而“私人”指脱离君主(国家)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人。法家的“公民”概念与西方的“citizen”概念相差甚远,用“公民”来翻译“citizen[1]”可以说是完全出于误解。之后韩非的主要工作就是找到将“私人”改造为“公民”的方法,从而保证君臣结构的稳定。

[1]A citizen has the rights thatmay include the right to vote,work and live in the country, the right to ownreal estate,legal protections against the country’s government,and protectionthrough the military or diplom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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