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期-2】电子证据的认定与审查

 

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何家弘...





来源:盈讼(ID:yingsong_99)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韩冬平

编者按:今天推荐的文章是来自盈科重大疑难民商诉讼专业委员会的青年律师韩冬平写的《电子证据的认定与审查》。关于电子证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本文分别对常见的电子证据类型进行认定、审查和分析。

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购、P2P、网络众筹……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活、交往、合作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科技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常见的电子证据有哪些?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聊天记录、访问记录等。

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如何认定审查、电子证据呢?本文将对以下常见的电子证据的认定和审查进行分析。

一、手机短信

1、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2、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二、传真件

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通常传真件经过两三年的时间,字迹会变淡、模糊,纸质会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三、电子邮件

1、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判断电子邮件证明力大小的因素有哪些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1)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判断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电子邮箱地址,对于工作性质的电子邮件,有些公司会有公司邮箱;

(2)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3)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四、网页证据

1、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但证明力低,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五、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通常包括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将QQ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法院认定证据效力。在南京地区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将QQ空间中的回复内容进行公证,法院也认定了效力。对于阿里旺旺的聊天记录,有的法院直接认定聊天记录,并未进行公证。在审查聊天记录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在进行证据收集、准备时,应使用准确用语,避免网络对话(例如呵呵等),严格避免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避免诱导式提问;

(2)网络聊天要确认双方身份,通常双方均使用昵称。此部分由举证方进行。

(3)审查聊天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网路运营商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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