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丨万万没想到!“住改商”是这样规定的……

 

住所与经营性用房是否可通用?  允不允许设立专业秘书公司?……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3月起开始实施,...



住所与经营性用房是否可通用?

允不允许设立专业秘书公司?……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3月起开始实施,做了一些大刀阔斧的改革。
那么,
对正在创业或开店的你具体有啥影响?
Part 1
放宽管制 释放住所资源


长期以来,很多人都认为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相当复杂。嗯,没错,终于等来了能放尽放的措施。

1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仅需提交场所使用证明,无需对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既简化了登记手续,同时还原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本来功能,即告知社会公众某一特定商事主体在哪里,是一种公示性行为。

2


细化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由于我们国家的房产性质非常复杂,因历史问题有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城乡结合部等地方部分房子因产权界定不清没有房产证,很多农村房子没有办理房产证。举个例子:

举例

村里张三在家一块宅基地建了一栋楼房,因种种原因没能办理房产证。他准备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用该栋楼作为公司住所。张三还在纠结该提交哪些住所使用证明?

分析

一是,因张三没有房产证,需要其所在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楼房为其自有,作为其拥有自有房产的证明。二是,由于张三的房子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不是该公司的财产,因此,张三将该房子作为公司住所,可以采用出租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给公司无偿使用的方式,但无论何种方式,应当以法律文件明确下来,以区分股东个人的财产和公司财产。以出租方式的,张三应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的,张三应当提交无偿使用证明。

[/b]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本身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到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仅需提交该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即可登记,是不是很简单呢。

3


权限下放,推定实行住所申报制



听到这个偷偷嗨森,在不久的将来,全面取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住所申报制将不再是梦想!

>>>>

啥是住所申报制?

申请人只需在申请文书上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即可,无需提交任何使用证明。目前,我省的深圳、东莞市已试行住所申报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条例》这个规定赋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的需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但强调只可放宽而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至于“放宽”的程度,并没有限制。

可以推定,在全省诚信体系高度发展时,最终在全省实现住所申报制,达到全面简化住所登记手续的目的,彻底解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难问题。

4


是否实行住改商的权限



住改商——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前并非没尝试过,只是扰民问题(如噪音、排污),生产风险严重危及到人们的生活,那么住改商政策是否还要实施?有住改商意向的各位,要密切留意当地市政府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条例》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是否实行住改商的权限。

一是,我省的地级市要实行住改商政策,必须有当地市政府的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则不允许住改商。二是,各地级以上市规定实行住改商的,应当制定登记条件和管理规定。





5


行政许可及禁设区域目录

1
商事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先经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往下看看:

老李开了一家饭店,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商事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根据《消防法》的规定,老李还需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许可,取得消防验收证明,才能开业。这就是属于上面红色字体标注的行政许可。
2
允许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禁设区域目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Part 2
调整登记事项 为商事登记减负
1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调整



该登记的事项就登记,要求比以前少了很多,主要调整这两个内容:

    不再将“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作为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将“主要经营场所”改为“经营场所”。


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调整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姓名及居所、经营范围。《条例》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进行调整的内容包括两项:

    不再将“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将“住所”改为“经营场所”。


3


统一非企业法人商事主体场所名



《条例》出台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为“主要经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个人独资企业的场所规定为“住所”;各类分支机构关于有的为地址,有的为营业场所,有的为经营场所的规定,实际上均指商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因此,根据统一规范的原则,将除法人以外的商事主体各类场所名称统一规定为“经营场所。”

4


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调整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负责人。删除了一些不必要的事项,包括:

    各类分支机构地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统一规定为经营场所。删除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居所(住所)。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承担,登记负责人居所(住所)无必要。删除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受合伙企业经营期限限制,合伙期限届满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因此无需单独登记分支机构经营期限。
Part 3
明确备案性质  防止变相行政许可
1


备案的定义和性质



到了备案环节,商事主体依法需要备案的,应当如实填写备案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材料。

这里所称备案,是指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报,依法将与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或者经营活动有关的章程、人员信息等资料予以存档备查并公示的行为。

举例

A公司免除了原公司监事张三,任命了王五为公司新监事,提交了任免公司监事的股东会决议,向登记机关申报监事备案。

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的任免权限在于A公司,自A公司作出任免公司监事的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原公司监事张三即被免除监事一职,王五就任公司监事。登记机关的备案,仅对此情况进行存档备查并公示。对于A公司的事权,包括依法规定任职监事人员的条件,自主选择合适的人员担任监事,自主决定是否任免监事等,登记机关不能干涉。如果新旧监事张三和李四对A公司的任职监事决定不服,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b]



2


备案事项的调整

1
合伙企业的备案事项

增加了合伙协议。条例没有将“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直接转为备案事项,而是参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的做法,作为合伙协议的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修改合伙协议并备案。
2
个人独资企业的备案事项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方式从登记事项直接转为备案事项。
3
企业的指定人员或机构列为备案事项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指定人员或者机构负责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悄悄告诉你,本条借鉴香港的公司秘书制度和我国上市公司的秘书制度而设计,规定指定人员或者机构的名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在实务操作中,企业的指定人员或机构即为联络员进行备案。

    只规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指定人员或机构才是备案事项,其他商事主体的不是。企业的指定人员或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从指定机构的职责可以推定产生专业秘书公司,如近年出现的大型市场、超市、物流港、托管公司、集群注册等,均具有秘书公司特点。

《条例》允许一址多照,亦为产生秘书公司提供了土壤。《条例》实施前,我省的深圳、珠海、东莞等市允许设立专业秘书公司,《条例》实施后,我省全面允许设立,将充分发挥专业秘书公司可以大量释放场所资源和降低准入成本的作用,以及专业秘书公司以其专业的知识进行管理将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的积极作用。

3


备案的救济途径



    备案申报人或者备案事项涉及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和清算组等备案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报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登记机关应当更正。登记机关不予更正的,备案申报人或者备案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登记机关负有更正备案信息的义务。备案的主要功能是公示作用。


举例

A公司任命张三为公司的总经理,向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张三发现登记机关公开A公司的总经理名字为张四,遂要求登记机关将张三改为张四。登记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张三被任命为A公司的总经理,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三是A公司该次监事备案的关系人。登记机关收到张三的更正请求后,应当核对A公司申报的备案信息内容与其公开的备案信息内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予以更正。如果登记机关不予更正,则张三可以对该不予更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



    备案申报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报人之间存在争议,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举例

A公司任命李四为公司的监事,向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李四与A公司就其任职监事一事发生争议,认为其应当任职公司总经理,而不是监事一职,从而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其任职监事的备案。

分析

李四是否适合担任公司监事一职,是A公司与李四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李四以此为由,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其担任监事的备案信息,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变更,并告知其通过民事途径等方式解决。

[/b]



从住所(经营场所)、调整登记事项到备案,门门都是大学问,看起来很难懂,但用到实际都是杠杠的。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释法律疑难

纾维权困境

汇各方良策

聚监管精英

独立●权威●专业

红盾论坛✪ 投稿荐稿:aichome@qq.com

✪  联系小编:微信/QQ:11587129


✪ 关注我们:微信号:aicbbs

✪ 关于我们:中国市场监管交流网(www.315club.net)官方微信公众号,专注市场监管领域的活跃自媒体。


    关注 红盾论坛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