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的法规,你知道多少?

 

日前,西安一护士称意外怀二胎被要求辞职,引发热议。女性正当权益不应被侵犯,那么女职工保护的法规到底是如何规定...



日前,西安一护士称意外怀二胎被要求辞职,引发热议。女性正当权益不应被侵犯,那么女职工保护的法规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带大家一起看!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四十五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内容来源 | 图文网络综合

主         编 | 阿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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