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圈丨案外人的权利救济方式实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作出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具体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最初的立法目的是在于打击虚假诉讼,但现实中有可能出现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身就是个虚假诉讼的情形,当事人为了拖延执行,虚构一个法律事实,来和生效判决进行对抗。所以为了防止任何人都能质疑生效判决,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以期实现最初的立法本意。



我国台湾法规定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了再审程序中的一个特别程序。

法国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并列,作为特别的上诉程序 。

我国在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个特殊的新诉,放在了一审程序的后面。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驳回裁定错误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许可诉讼。

案外人在判决生效以后的救济方式有三种: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

2012年之前,我国法律对于案外人的定义是比较窄的,要求必须对原审判决中的标的物享有物权。现行法律对案外人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一般就指的是:和生效法律判决有权利利害关系的人,范围要比第三人宽一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中所指的第三人其实就是指无独三和有独三。

从法条的所包含的意思来看,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候,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的。

有独三,因为其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无论是从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来说都是比较好判断的。无独三相对来说就比较难判断了。

一般的来说,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具有物权、优先权都是能够认定其主体资格的,在一定情况下如果案外人有对被执行标的的股权和知识产权,因其能够和被执行人的权利对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作为适格的主体。无独三如果单单从第三人的概念及类型上也是很难判断的。除了要按照民事诉诉讼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断第三人之外,还要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实体要件来判断,即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到其民事权益。如果没有损害到其权益,当然就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损害到其权益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符合则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格原告。

一般情况下普通债权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A公司欠自然人C一百万,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B通过一系列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将A公司掏空,因为B的行为影响到了A公司对自然人C的偿债能力,自然人C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A和B之间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C说A和B之间的串通起来掏空A公司会导致A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这是客观事实,但是不是法律上的事实,并不能使C因此具有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从另外一方面看,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也有违合同的相对性。

上述情况有个例外,那就是如果C已经对A提起了诉讼,并且已经对A的财产进行了保全。那么C是具有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的,因为这个时候公权力已经介入了C和A的纠纷当中。A和B之间的判决会影响到C在他和A的这个案件中的利益。这个时候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上述情形,完全不让一般债权人具有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稍欠妥当。最后处理方法一般都是法院依职权再审,但从打击虚假诉讼的角度上来看,法院可以稍微放宽一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标准,过多的运用依职权也有不妥。

三种救济方式程序上的关系:

一般判决过后到执行开始还有一段时间,民诉法规定判决生效以后两年内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如果原诉讼是虚假诉讼,比如丈夫和妻子要离婚,丈夫和另外一个人离婚之前伪造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他拿到判决书,他就不会去申请执行了,因为拿到判决书他的目的也就达到了,这个房屋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

在判决已经生效,尚未执行时:

如果案外人是一个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提起再审。

如果案外人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判决已经生效,并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时: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分两种:

一、执行行为异议:对执行的标的认可,只是对诸如查封时间,查封方式等提出异议。那么如果被驳回就走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程序。

二、执行标的异议:这又有两种情况,举两个例子:

(一)法院把A的房子判给了B,C说这是我的房子。这种情况下C对法院查封的标的是有异议的,同时认为判决是有错误的。应当申请再审。

(二)法院判决A还B一百万元,执行过程中查封了A名下的一套房产,C说这个房子是我的。这种情况下,C仅仅只是对查封的标的有异议,对判决本身并没异议。这种情况下应当异议之诉。

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要在对提执行异议的特定的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不是整个执行程序终结前。一个案件中可能对股权、房产、车辆多个财产同时进行执行,如果案外人是对其中一套房产提出异议,那么需要在这一套房产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

另外案外人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关系有点像违约和侵权一样,只能选一个。选择了就不能够更改。

比如,案外人在判决生效后还未进入执行阶段期间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时,原审案件进入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这个时候因为已经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异议后也不能再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了。

反过来是一样的,如果执行程序中已经提了执行异议,如果执行异议之前未提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只能申请再审了。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异同: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似之处

(一)时间上都是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算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效果差异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个特殊的新诉,也就是说是一审,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在案外人再审制度中,如果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那么按照再审制度,再审也是二审,也就意味着不能上诉。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有可能打到最高院去。(原诉一审中院,二审高院,撤销之诉一审高院,二审就最高院)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再审原则上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法院是不停止执行,除非确有理由,并且撤销之诉原告要提供担。案外人申请再审刚好相反,一般情况都要中止执行,执行程序阶段,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以执行异议为前提的,提出执行异议,就算被驳回, 执行法官也要等再审的审判结果出来以后再继续执行,因为如果不中止执行,再审改判,就可能需要执行回转,回转不能,可能还要涉及到国家赔偿。但这个时候一般申请执行人不会愿意了,如果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执行,那么需要提供担保。

知识总结:

1.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二选一。

2.如果提执行异议之前没有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就只能案外人申请再审。

3.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是提出了执行异议。

4.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不管在什么阶段只能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

5.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适用审判监督的相关规定。

6.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特殊的新诉,(特殊:只能合议庭)

7.案外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8.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

9.案外人申请再审,原则上中止执行(例外: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执行并提供担保)

10.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不中止执行。(例外:撤销之诉原告提供担保,要求中止执行)编辑|梁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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