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回顾:A与B因债务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将债务人B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





案情回顾:

A与B因债务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将债务人B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后债务人的亲属C提出执行异议,以法院查封的银行存款实际所有人为C,并提交该卡交易记录、取款记录证明B不具有消费的可能性及消费能力。其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C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至本院,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查封帐户是以B的名字开户的,因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相互替代,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占有即所有,因此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故该帐户上的款项应属B个人所有,本院依法查封该款项并无不当。案外人提交涉案账户的交易记录及取款记录,只能证明该卡的交易过程,不能直接证明该款项的来源及归属,因此本院依法驳回C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其是否系权利人:

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遇到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1、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重点,涉及权属争议的,权属确认属于审理查明的事实,是作出许可执行或终止执行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一项诉求。但不应允许当事人另行提起确权诉讼。鲁高法[2011]297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执行异议诉讼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异议,诉求人民法院依照普通审判程序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发生的诉讼。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持有异议的,应先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机构的异议处理不服的,才能另行提起执行异议的民事诉讼。异议人未经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直接就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应驳回其起诉。

2、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1)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的不是原判决书、调解书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是执行标的物,只是保障原判决书、调解书执行的财产。

(2)第三人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与原审法律文书无关,只是对涉案执行财产享有权益。

(3)第三人撤销之诉,经法院审理,请求成立改变原法律文书内容,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诉讼请求是针对执行标的物的诉讼请求,与原法律文书无关,请求成立判决不得执行,请求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王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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