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何用好这把悬在“老赖”头上的利剑

 

执行难,“老赖”横行,花费诸多司法资源的生效裁判却最终沦为一纸空文,类似的现象已成为困扰司法工作的顽疾,且...





执行难,“老赖”横行,花费诸多司法资源的生效裁判却最终沦为一纸空文,类似的现象已成为困扰司法工作的顽疾,且其影响极其恶劣:债权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其势必会逐步放弃司法信仰,转而采取私力救济,从而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同时,“执行难”孳生了债务人的躲债、赖债心理,日久必然会产生一种社会消极效应。因此,执行难不仅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以及审判机关的权威性,而且势必会严重威胁到社会以及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沿革。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我国《刑法》在1979年即已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其后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拒执罪的适用均作出了解释。2015年7月22日最高院又再一次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新解释”)。

从上述规定看,拒执罪刑事法律体系正在一步步完善,且从最高院公布的自诉案件典型案例以及各地法院受理该罪自诉案件的数量等司法实际看,自最新解释明确规定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追诉以来,的确极大增强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仍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那我们应该如何用好这把打击“老赖”的利剑呢?下面,就该罪的法律规定及适用作以浅析,以供参考。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析

    )概念:根据《刑法》第313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也包括刑事自诉、民事、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1)该罪针对的主体必须是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犯罪主体还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该罪针对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即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注意,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属有能力执行。

    2、主观方面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3、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

    4、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三)构成本罪的具体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最新解释的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拒执罪的包括如下具体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和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措施,以及启动司法程序的途径和方法。

本罪除按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向相关部门提起控告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可采取其他途径追诉或启动司法程序,具体可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或建议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有先行司法拘留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或建议法院采取司法拘留,人民法院认为其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二)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检、法提起控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执行人作为该罪的受害者,有权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检、法报案或者控告。上述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管辖法院:根据最新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因此申请人执行人应注意所需证据材料的搜集。本罪自诉需提供以下证据:

(1)可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详见前述“概念”);

(2)被告具备执行能力的相关证据:如被告财产线索,或者其为逃避义务,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相关证据。

(3)被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且已达到相应严重情节的相关证据(达到严重情形的依据可参考前述“构成本罪的具体情形”)。

(4)根据最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还应提供其已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证据,例如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等。

    四、本罪追诉的难点

拒执罪虽然是司法赋予申请执行人打击“老赖”的一把利剑,但就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想用好这把剑仍尚非易事,本罪的追诉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罪自诉前置程序复杂。

前已论述,当事人提起自诉程序得前提是法院不向公安机关移送,并且,胜诉当事人已经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在这种情况下,胜诉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由此可见,根据现有规定,当事人提起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前置程序极为复杂。

   2、当事人自行搜集本罪证据的难度大。

根据前述内容可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具体情形和行为方式纷繁复杂,隐蔽性强,因此,单纯依靠当事人难以获取足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3、“拒不执行”的起算时间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

目前,“拒不执行”的起算时间尚并无明文法律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多采用“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即在执行阶段作为起算时间。有些当事人就利用此司法适用现状来逃避执行,例如,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责任,在判决前或者判决后但未进入执行程序前,恶意财产转移,因未发生在执行阶段,导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如何用好“拒执罪”这把打击“老赖”的利剑?

 虽然法律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拒执罪”这把制裁老赖行为的利剑,但能够用好这把利剑的前提是需有充分的证据及财产线索支撑。因此,为更好的利用这把利剑打击老赖行为,保障己方权益的有效实现,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证据意识

为避免一旦发生纠纷,手足无措、难以取证。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涉及到商务合作、民间借贷等事宜,在签订合同或做决策前,一定要做好前期尽调工作,调查搜集对方的身份信息、地址信息、联系方式、财产状况、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等相应事实及依据。确保做到未雨绸缪,有的放矢。这样,不仅降低了搜集证据的难度,而且,在降低己方风险的同时,也为纠纷发生后的维权做好了充分的证据准备。

2、尽快求助律师:

一旦发生纠纷,要尽快求助律师,从而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尽快搜集信息、固定相关证据。切忌纠纷发生后,只着眼于追究对方责任或与对方敌对,甚至发生冲突,这样不仅对事情解决不利,还会增加取证和搜集信息的难度。

  3、强化财产保全意识。

为避免因当事人提前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追究对方拒执罪的被动局面,要提高财产保全意识。在诉讼开始前即对对方的财产状况进行充分尽调,并根据情况选择在诉前或诉中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充分利用该法律手段,提前控制和固定对方的财产。

  4、充分利用法院的调解手段达到执行目的。

追究对方的拒执罪并非最终目的,仅是实现己方胜诉判决的法律手段。建议进入自诉程序后,在法院调解阶段,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充分利用拒执罪中关于“一旦达成调解、和解,对方可以适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给对方施压,以期尽快达到执行目的。

(本文是本所崔孟玺律师原创文章,如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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