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南平|干得漂亮!南平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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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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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平中院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第1期)



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下列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张传荣,男,身份证号:3521011963XXXX6112,住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东门村东门31号,执行案号:(2015)南执字第16号,执行标的:35.57万元及利息。执行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方如英,女,身份证号:3521011978XXXX3722,住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83号,案号:(2015)南执第93号,执行标的:265.5万元及利息。执行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孝辉,男,身份证号:3507021978XXXX1333,住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83号,执行案号:(2015)南执字第93号,执行标的:265.5万元及利息。执行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荣发,男,身份证号:3521011972XXXX3734,住南平市延平区四鹤广场B幢1506室,执行案号:(2014)南执行字第279号,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执行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游俊卫,男,身份证号:3521011965XXXX782X,住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九坍村九坍32号,执行案号:(2014)南执行字第294号,执行标的:9.75万元及利息。执行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跃兰,女,身份证号:3521011968XXXX1847,住延平区四鹤环城南路23号1幢301室,案号:(2014)延执行字第594号,执行标的32.2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胡松林,男,身份证号:3521011963XXXX4719,住延平区中山路云鹤楼1305室,案号:(2012)延执行字第773号,执行标的220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巫瑞婷,女,身份证号:3504241982XXXX0028,住南平市环城南路名流世家13幢B梯1004室,案号:(2012)延执行字第1110号,执行标的40.7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陈俊良,男,身份证号:3521011947XXXX0812,住延平区滨江中路四鹤广场A幢1302室,案号:(2012)延执行字第1415号,执行标的32.4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兰桥昌,男,身份证号:3301031963XXXX1634,住南平市延平区闽江支路1号武夷花园13幢612室,案号:(2013)延执行字第2228号,执行标的30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吴美财,男,身份证号:3521011970XXXX2333,住南平市延平区建东路48号202室(收容遣送站),案号:(2014)延执行字第381号,执行标的61.01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叶丽丽,女,身份证号:3521011968XXXX1848,住南平市延平区横排路162号楼临江楼602室,案号:(2014)延执行字第381号,执行标的61.01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林珠清,女,身份证号:3504271970XXXX3026,住延平区滨江北路91号B2幢901室,案号:(2013)延执行字第1560号,执行标的380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纪振华,男,身份证号:3521011957XXXX1312,住延平区杨真新区307幢605室,案号:(2014)延执行字第47号,执行标的102.95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李竹萍,女,身份证号:3521271966XXXX2147,住光泽县华侨乡铁关村王石口93-2号,案号:(2013)延执行字第738号,执行标的45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席俊峰,男,身份证号:3521241970XXXX4217,住南平市延平区梅山街道富民广场A座609室,案号:(2009)延执行字第1056号,执行标的40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黄永波,男,身份证号:3521011967XXXX7810,住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王台村王台街115号,案号:(2013)延执行字第846号,执行标的:70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黄家泉,男,身份证号:3521011965XXXX7839,住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王台村王台街162号,案号:(2013)延执行字第846号,执行标的:70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游平俤,男,身份证号:3521011965XXXX5837,住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山源村路后25号,案号:(2012)延执行字第1168号,执行标的:300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刘贵兴,男,身份证号:3521011968XXXX3714,住延平区西芹镇峰坪村山峰51号,案号:(2013)延执行字第2381号,执行标的111.65万元。执行法院:延平区人民法院。
欢迎广大群众提供执行线索
全市法院举报专线:0599-8512368
邮寄地址:南平市杨真一路32号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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