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王思聪冯导大战的导火索吗?竞业协议究竟是什么鬼?

 

小钢炮冯导说:“我不清楚您的竞业协议是什么原则……”到底这个“竞业协议”有什么原则呢?...



小钢炮”冯导说:“我不清楚您的竞业协议是什么原则……”到底这个“竞业协议”有什么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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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档案丨第59辑
还记得王思聪冯导大战的导火索吗?竞业协议究竟是什么鬼?
(文 / 曼春)


前段时间“小钢炮”冯小刚和“国民老公”王思聪在微博上大打口水仗:思聪认为华谊挖了万达墙脚,冯导则称不过蹭掉一块万达小墙皮。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冯小刚 截图


对娱乐圈撕X大战,小编作为吃瓜群众,看看就好。不过王思聪回应中所称的“敬业协议”倒是成功引起了小编的注意。去年“敬业福”带来的恐惧还未消散,这“敬业协议”又是何方神圣?不过仔细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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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关键词一拼凑,可不就是“竞业协议”嘛!那接下来小编就借着思聪的东风,为各位读者扒一扒这货: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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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又称竞业限制协议,指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比如说,小熊猫被A公司聘为技术总监,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与竞业协议》。其中约定:小熊猫离职后10年内不得去竞争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从事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A公司在这10年里每月给小熊猫人民币500元作为补偿;如果小熊猫违约,需要支付给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从上述这个案例来看,既然当初入职签协议的时候,小熊猫心智正常,自愿签署了这个协议,那么离职的时候小熊猫自然应当履行协议。这属于你情我愿的事,没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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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份协议当中的条款是否真的毫无问题呢?当然不是啦!

我们先来看,首先协议中约定:“小熊猫离职后10年内不得去竞争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从事与A公司同类业务。”。请各位读者注意啊,小熊猫她就是学这个的,又是这个行业的精英翘楚(技术总监哦),10年不让她干这个,这不是暴殄天物、浪费人才嘛!

所以,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也考虑到了这一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划重点!)

也就是说A公司和小熊猫的竞业协议期限最多是2年,超过2年的部分都是无效的!简而言之,小熊猫在离职后2年内履行这份协议就OK了!

可是2年不让小熊猫干这个她损失也挺大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小熊猫离职后的2年中,A公司应当按月向小熊猫支付经济补偿(画外音:话说协议中约定给补偿金了,不是每个月500块么)。

(喂!补偿金不是这么给的,这么点钱你当打发那啥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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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A公司只给小熊猫每个月500块肯定是不行的!那么我们通过假设法来看一下小熊猫每个月到底能拿多少经济补偿。

[quote]假设小熊猫和A公司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小熊猫上班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2000元。

A.小熊猫每月工资10000元:10000*30%=3000元>2000元,所以小熊猫至少能拿到每月3000元的经济补偿;

B.小熊猫每月工资3000元(请忽略为什么总监工资这么低,这里就是举个例子):3000*3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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