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心存侥幸排废气,处罚行拘严惩你!!!

 

心存侥幸,逃避监管偷排废气,处罚20万元,行拘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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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气共治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对于那些逃避监管的偷排废气的企业,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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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0日,海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强盛温室带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
发现该公司酸洗带钢生产线生产时,其配套的酸雾吸收塔不正常运行,引风机及碱喷淋循环泵均未运行,酸雾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引风机及碱喷淋循环泵均未运行。


酸雾废气直接排放。

现场责令当场改正,却又发现酸雾吸收塔的引风机叶轮已损坏,碱喷淋循环泵故障未能开启!


该公司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原来

当天上午9时许,该公司负责环保设施管理的操作工开启酸雾吸收塔,发现引风机叶轮掉了,就关掉了引风机电机,而碱喷淋循环泵一直开着的。

发现情况后,因考虑到当天生产量较少(就5卷料),计划做完后再对引风机进行维修的。







而之所以环保检查时发现碱喷淋泵也未能运行,是后来检查才发现保险丝烧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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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1日,海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又对该公司下达了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责令其:



1
立即停止酸雾吸收塔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


2
立即修复环保治理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告知如不改正将实行按日计罚处罚


违法事实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规定:

海宁强盛温室带钢有限公司此行为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可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设施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自由裁量基准,海宁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本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7日

整改情况

2016年3月21日,海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酸洗带钢生产线正常生产中,其配套的酸雾吸收塔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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