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3.15前,零售企业如何应对恶意打假人

 

3.15即将到来,在这敏感时期,同时,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规制生...





3.15即将到来,在这敏感时期,同时,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规制生产经营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修订完善,其间引用的惩罚性赔偿幅度不断加大,受赔偿利益倍增的驱动,夹带购买、场外调包和恶意诋毁等非常规性打假行为在各地时有发生,他们知假买假、存旧讹诈或借题发挥制造社会舆论,同时多方频繁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和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等,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较大牵扯执法人员时间精力,不同程度侵害了经营权利,也给维护市场秩序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恶意职业打假行为的主要表象

从目前受理投诉、举报情况看,恶意消费多以获取加倍赔偿为目的,投诉举报内容格式规范,索赔要求细致明确,引用法律法规较为准确。

(一)夹带过期食品进行现场举报。

行为人将事先已经准备的与经营户正在销售的同样的过期食品,通过肢体或服饰等掩盖的方法携带进入经营场所,尔后现场购买现场举报。

(二)购买同类商品场外进行调包。

行为人将事先已经准备的与经营户正在销售的食品除批次外均相同的过期食品,通过车辆或掩盖携带等方式带入经营场所,待购买同样商品后进行调换,以次充好或全数调包,尔后按照过期食品或过保商品投诉。

(三)举证包装标注问题要求赔偿。

行为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通过对食品标签某一标准内容存在的(如文字表述不规范准确、适用人群不具体明确、豁免范围应用不合理、进口食品中文标注不当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以此类问题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2条9款、第48条、第66条、第86条以及第96条查处并按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要求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并反馈相应调查信息。

(四)网上设计宣传引起舆论关注。

行为人针对当前网络或媒体追踪的生活热点问题,自己进行对号入座揭露时弊,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以评价商品功能、判别外观表象或修饰食品危害等方法进行网上发布,链接其他地区问题发生,多以涉嫌、疑似和可能等不确定性文字作题向民生主流媒体和网站论坛发布举报信息,引起群众关注点击,事发突然且影响面大,局面控制难度大,迫于行政压力,经营者往往采取灭火救市的办法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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