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叁说秦】没有证件,你在战国寸步难行

 

公元前338年的一个夜晚,一位行色匆匆的旅客来到函谷关下某处客舍请求住宿,却无法出示“验”,...



公元前338年的一个夜晚,一位行色匆匆的旅客来到函谷关下某处客舍请求住宿,却无法出示“验”,客舍老板拒绝了他的要求,因为根据商君的法令,如果让没有“验”的旅客住进客舍,事发后自己会被连坐,说罢将他拒之门外。这位旅客只能孤零零地站在夜色中,半是自嘲半是欣慰地慨叹了一句:为法之敝,一至此哉?此人正是制定这条规定的商鞅。

公元前299年的一个夜晚,一群行色匆匆的旅客来到函谷关前,递上“封传”要求出关。守关士卒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原因并不是觉察出“封传”是伪造的,而是按规定,只有鸡鸣天亮才能开门。这时一位旅客学起了鸡鸣,附近的鸡跟着一起叫了起来,守关士卒只得放他们通过。他们当中为首的那位,正是孟尝君田文。



所谓“验”“封传”,都是当时的身份证件。商鞅变法时要求,“使民无得擅徙”,禁止民众随意离开居住地,旅行者无论通过关隘还是住宿,都需要随身携带这类证件。

湖南湘西里耶曾出土过几枚简牍,应该是当地官府对于旅行者个人信息的记录,其中一枚写到:从前邯郸市韩审里的成年男子吴骚,外貌特征为脸色发黄,脸型椭圆,身高7.3秦尺(约合1.68米),行为端正、没有劣迹,不清楚其个人财产情况。

假如旅行者没带它们,就很可能会被当地民众举报或扭送官府,等待他们的将是“将阳”(游荡罪)、“阑亡”(逃亡出关罪)、“邦亡”(偷渡出境)等罪名,以及被罚为刑徒的命运

《张家山汉简》里的《奏谳书》记载了一个案子:汉初临淄一名叫“阑”的狱史和诸侯国齐国一位叫“南”的女子相恋,当时法律禁止不同国籍的男女通婚,“阑”于是让“南”假扮病人睡在车里,又偷了一位大夫“虞”的“传”企图蒙混过关,结果被截住了,“阑”被罚去当“城旦”。《法律答问》还规定,如果有人在咸阳伪造了“传”而没有被发觉,过关津时被捕获,那么从咸阳关卡开始,这一路途经的各县都要受“赀”[zī](罚款)的处罚。

指望在异乡得到当地百姓的庇护更不可能。商鞅变法时要求,“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游士律》也规定:游士(苏秦张仪那样的说客)在某地定居逗留,却被查出没有带证件“符”,所在县的官吏要被罚一套铠甲;如果他居然能在当地安然无恙地住到一年以上,官吏更要受到斥责。

《法律答问》规定,如果能抓获逃亡的盗贼,就可以依法得到他身上携带的钱财(“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捕获逃亡的、受过“完”刑(剃掉鬓角)的城旦,可以得到二“金”的奖励。显然,为了获得赏金,民众们肯定会踊跃抓捕逃亡者。

《奏谳书》还记了另一个案子:汉朝初年的安陆县,一位狱史“平”藏匿了一名没有户籍的男子“种”,被上司县丞“忠”举报。当时法令规定,如果不向官府报户口,都要被判处“耐”(刮胡子)刑,再去劳动改造,最后“平”果然受到了这样的刑罚。

甚至当隐士也有风险。《韩非子》有一个故事:齐国两位隐士兄弟狂矞、华士,因为不肯出仕而被君王姜太公杀掉,理由是他们无法为自己所用,又可能引发臣民效法,成为坏榜样。史料虽然没有秦朝杀隐士的记载,但《韩非子》却被秦始皇奉为圭臬,这一理论难保不对他的胃口,显然,隐士有风险,避世须谨慎。

面对这种情况,逃亡者只能选择自首。秦朝已经有了相关规定,术语叫“自出”,《法律答问》就记载过一个自首者的供词:他自称是士伍,住在某里,在本年二月不知哪天逃亡的,此前没有犯罪前科,“今来自出”(现来自首),官府讯问后,确认他的姓名、身份是真的,甚至连具体逃亡日期都讯问出来了——二月丙子日,逃避修筑宫室的劳役二十天;四年三月丁未日的簿籍(户籍)又记载,他曾逃亡一次,共五个月零十天。问完这些,他们将自首者送交里典验视后押送走。

这位逃亡者受到什么处罚不清楚,可以想见的是,应该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刑。《秦律》中很多法条都规定了“自出”可以减刑:贪污了公家财物逃亡,如果是被抓,就按盗窃罪论,根据贪污的财物数额定刑;更重要的是,被抓之后是从严处罚的:如果盗窃罪要处的刑罚轻于逃亡罪,那就以更重的逃亡罪论处。但如果肯主动自首,就可以只按逃亡罪论罪,相对来说处罚较轻。

作者简介:张不叁,秦史写作者,著有《大秦将军》、《秦朝穿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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