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睿:《顯慶禮》所見唐代禮典與法典的關係

 

唐代法律的最高和最終根據是禮經、禮義,唐代禮典構成了律令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是與律令格式同樣重要的基本法典。《顯慶禮》的修定使禮典與律令格式一樣成爲唐代的重要法典形式。就施行禮儀制度的層面而言,禮典的基本性質和功能與行政法典有相通之處。...



編者按:本文原載高田時雄主編《唐代宗教文化與制度》,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2007年。微信版刪去注釋,引用請參考原書。

《顯慶禮》所見唐代禮典與法典的關係
 
史  睿
 


禮学是中古時期學術文化的核心內容,是民間和官方學者論道談學的主要話題,禮學的變遷代表著學術文化的趨向。同時禮儀制度,尤其是郊廟大典,又與皇帝制度的密切相關,皇權的取得、皇位的傳承,政統與道統關係的調整都必須借助於禮制。大至都城禮儀建築的規劃佈局,小到社會交往中的揖讓周旋,都是禮儀文化的具體表現。陳寅恪先生曾以隋代《開皇禮》爲例探究隋唐文化的淵源問題,爲中古時代文化變遷的研究開闢了一條新的路向。此後中外學者沿此路向,對唐代禮儀制度的變遷續有研究。日本學者金子修一,從皇帝親祀等方面來考察唐代禮制的變遷以及唐代禮制與法制的關係。高明士細緻地梳理了中古禮制的變遷歷程,尤其對於律、令與禮法的關係作了細緻的分疏。劉俊文專門研究《唐律》與禮的關係。馬小紅探討了中國古代禮與法的一般關係,梳理了中華禮法關係的傳統。霍存福則從唐令復原的角度涉及唐代禮令關係。楊華曾從禮學的王學、鄭學的遵從問題入手,對唐代禮制與南北學術的承繼關係作了清晰的闡述。吳麗娛對於正禮與世俗關係的研究也頗具啓發意義。

筆者以《顯慶禮》爲例,試圖將唐代禮儀制度的變遷置於律令制發展的歷史座標中加以考察。唐代禮典與法典,密不可分,禮是制定律令格式的基本原則和依據,而禮典的實施又須借助律令格式等相關法條的支撐。就行政層面而言,《顯慶禮》着重與當時的律令格式保持一致性,初步解決了唐初禮典與法典互不統一的問題,推動了唐代禮儀制度的法典化,進一步完善了律令體制。同時,禮典在一定意義上具有行政法典的性質。
一、《顯慶禮》與《律疏》修纂程序的比較
以往的研究者總是將唐代禮典,如《貞觀禮》、《顯慶禮》、《開元禮》等,看作一般的官修典籍,與《五經正義》、南北朝諸史或《文館詞林》之類的典籍並無二致。但是唐人並不作如是觀,以唐代蘇冕《會要》爲藍本的《唐會要》將《文館詞林》、《文思博要》等類書歸入“修撰”門,而特意將歷朝禮典編纂歸入“五禮篇目”門,以示區別。可見唐宋史家心目中唐修貞觀、顯慶、開元諸禮與其它官修典籍具有不同的性質。筆者認爲這不僅是因爲唐代禮典的內容與其它官修典籍不同,更重要的是两者有着性質的差異。

通過比較,我們發現唐代禮典的修纂程式與法典的立法程序基本相同,而其頒行之後,亦具有法典的強制性法律效力,所以從本質上看,唐代官修禮典也具有法典性質,是法典之一種。從《顯慶禮》的编纂程序、立法机构的构成和实施效果中我们可以得出這一结论。

唐代法典的修纂方法有四:其一、撰定,即創編或重編新的法典。其二。刪定,即增刪或改動原有法典的內容。其三、刊定,即刊削或修正原有法典的文字。其四、詳定,即審查、選編原有的法律文件,而不進行加工。唐修《五禮》,始于太宗。史稱《貞觀禮》修纂程式爲“定著”或“撰定”,《顯慶禮》的修纂程序稱爲“緝定”。《貞觀禮》是唐朝開國以來第一次修禮,具有開創性,故曰“撰定”或“定著”,這與武德時代撰定《唐律》具有相同的性質。《顯慶禮》是在《貞觀禮》的基礎上大加增刪,故曰“緝定”,這與高宗儀鳳二年(677)及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刪輯格式相同。

唐代立法一般須遵行以下法定程序,即奉敕、集議、奏定、頒行。以此來考察《顯慶禮》的修纂過程,無不一一吻合。首先,《顯慶禮》是於顯慶元年(656)奉敕修纂的,此詔令雖未見諸史籍,但《通典》、《舊唐書》、《唐會要》、《冊府元龜》等書均記載此禮乃長孫無忌、許敬宗等人奉詔修纂,殆無疑義。与之具有可比性的是永徽三年五月高宗所下的修定律疏诏。其略云:

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准,宜廣召解律人修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

其次,《顯慶禮》修纂過程中經過了多次集議,这與修纂律令格式的集議過程相同。唐代史籍中記載了很多立法、修禮的集議事例,如開耀元年(682)集議選事條例,史載:

開耀元年四月十一日敕:“吏部兵部選人漸多,及其銓量,十放六七,既疲於來往,又虛費資糧。宜付尚書省,集京官九品已上詳議。”崇文館直學士崔融議曰云云。

又如貞觀十六年禮官、學士集議禘禮事:

貞觀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有司言將行禘祭,請集禮官學士等議。太常卿韋挺等一十八人議曰云云。

故凡云“獻議”、“奏議”或“議曰”者,多是大臣應皇帝詔命集議所上的奏疏。我們不妨將顯慶修禮之歷次集議的時間、主題、領銜者和文獻出處編制成下表:

1顯慶年間修禮集議表   集議主題出   處

顯慶元年六月十八日

長孫無忌

明堂配祭

《通典》《唐會要》《舊唐書》

顯慶元年九月二十九日

長孫無忌

喪服制度

《通典》《舊唐書》《新唐書》

顯慶元年

長孫無忌

于志寧

許敬宗

輿服制度

《通典》《舊唐書》《新唐書》

顯慶二年七月十一日

長孫無忌

許敬宗

釋奠先聖

《舊唐書》《唐會要》

顯慶二年七月十一日

長孫無忌

先代帝王祭祀

《大唐郊祀錄》《唐會要》

顯慶二年八月十三日

長孫無忌

許敬宗

郊祀神位

《大唐郊祀錄》《通典》《唐會要》《舊唐書》

顯慶二年

許敬宗

祭祀燔柴

《通典》《舊唐書》

最後为奏定。史載,顯慶三年正月,修禮諸臣將《顯慶禮》進呈高宗,高宗親自爲之作序,這一過程就是奏定的程序。可惜修禮群臣的《進顯慶禮表》和高宗的《顯慶禮序》都沒有流傳下來。我們可以借助傳世的永徽四年《進律疏表》來推測《顯慶禮》的成書進奏過程。最後一道程序是制頒,即皇帝發佈制敕,正式批准頒行。史載,顯慶三年正月五日,群臣奏上《顯慶禮》,高宗詔中外頒行。貞觀十一年三月《頒行唐禮及郊廟新樂詔》及麟德二年(665)《定郊祀樂舞詔》則爲我們還原高宗下詔頒行《顯慶禮》提供了基本的文本樣式。

除了程序相同之外,《顯慶禮》編纂機構的構成與立法機構的構成也基本相同。劉俊文先生指出,唐代高級臨時立法機構是由三類官員構成,即中樞機構的首腦(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的长官和次官)、中央司法職能機構的官員(包括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御史臺的長官和次官)和中央有關各司官員(包括與立法相關部門的長官和次官)。如以此結構分析顯慶年間修禮官員的名單,則可以發現兩者的構成並無二致:首先,太尉長孫無忌、尚書左仆射于志寧、中書令杜正倫、中書侍郎李義府、中書侍郎李友益、黃門侍郎劉祥道·許圉師爲三省的長官和次官;其次,禮部尚書許敬宗、太常少卿韋琨是司禮部門的長官和次官;最後,太學博士史道玄、符璽郎孔志約、太常博士蕭楚材·孫自覺·賀紀等則爲司禮相關機構的官員。略有不同的是編纂法典的有司是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御史臺,而編纂禮典的有司是禮部和太常寺;立法的相關機構因事不同,或爲吏部、戶部,或爲太常、太府,而編纂禮典的相關機構則爲太學、國子監等機構。我們將永徽三年至四年間編纂《律疏》機構的官員構成和顯慶元年至三年間修禮機構的官員構成作一對比,其間的相應關係就十分清晰了。

2唐代立法機構與修禮機構構成對比表機構類別立法類別

中樞機構官員中央司法司禮機構官員

中央有關各司官員及明律(明礼)官永徽三年至四年修《律疏》太尉長孫無忌

司空李勣

尚書左仆射于志寧

尚書右仆射褚遂良

尚書右丞劉燕客

中書令柳奭

中书侍郎来济

中书侍郎辛茂将

黄门侍郎韩瑗

刑部尚書唐臨

刑部郎中王怀恪

御史中丞賈敏行

大理卿段寶玄

大理丞路立

大理评事曹惠果

律学博士司马锐

又,

潁州刺史裴弘献

雍州始平县丞石士逵

顯慶元年至三年修《禮》太尉長孫無忌

尚書左仆射于志寧

中書令杜正倫

中書侍郎李義府

中書侍郎李友益

黃門侍郎劉祥道

黄门侍郎許圉師

禮部尚書許敬宗

太常少卿韋琨

太學博士史道玄、

符璽郎孔志約、

太常博士蕭楚材、

太常博士孫自覺、

太常博士賀紀

此外,唐代禮典也具有和律令格式等法典相同的法律效力,從禮典頒佈實施開始,一切國家禮儀都須准禮施行。例如:

儀鳳二年七月,太常少卿韋萬石奏曰:“明堂大饗,准古禮鄭玄義,祀五天帝,王肅義祀五行帝。《貞觀禮》依鄭玄義祀五天帝,顯慶以來新修禮祀昊天上帝。奉乾封二年敕,祀五帝,又奉敕兼祀昊天上帝。伏奉上元三年三月敕,五禮並依貞觀年禮爲定。又奉去年敕,並用周禮行事。今用樂須定所祀之神,未審依古禮及《貞觀禮》,爲復依見行之禮?”時高宗及宰臣並不能斷,依違久而不決。尋又詔尚書省及學者詳議,事仍不定。自此明堂大享,兼用貞觀、顯慶二《禮》。

又如:

元和元年八月,太常禮院奏曰:季秋大享明堂,祀昊天上帝,謹按《孝經》云: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謹按經云,今太廟附享禮畢。大享之日,准禮合奉皇考順宗至德大聖大安孝皇帝配神作主。詔曰:敬依典禮。
二、《顯慶禮》所見禮令關係
如所周知,《貞觀禮》與《顯慶禮》在郊廟大典所遵從的禮學經義上存在重大的差異:《貞觀禮》遵行的是以鄭玄爲代表的禮學體系,富於北學的讖緯色彩;《顯慶禮》則遵循以王肅爲代表的禮學體系,排除了讖緯影響,追尋禮經的主旨。《貞觀禮》修成於貞觀禮十一年,《貞觀令》與《貞觀禮》同時頒行,《貞觀祠令》與《貞觀禮》遵循了相同的鄭玄禮學,兩者相互呼應。永徽年間頒行的《永徽祠令》則繼承了《貞觀祠令》的內容,與《貞觀禮》所遵循的禮學經義一脈相承。史料證明,《貞觀禮》與《永徽祠令》的大部分內容是相對應的。修禮官總是將《貞觀禮》(亦稱《大唐新禮》,簡稱《新禮》)與《永徽祠令》相提並論,如顯慶二年八月長孫無忌、許敬宗等奏議曰:“據《〔永徽〕祠令》及《〔大唐〕新禮》,並用鄭玄六天之義,圓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祭太微感帝,明堂祭太微五帝。”又同年長孫無忌等奏議曰:“《〔大唐〕新禮》及《〔永徽祠〕令》,無祭先代帝王之文。”由於《貞觀禮》和《永徽令》久已散佚,我們難以全面復原並加以比較,今僅就文獻中所見《貞觀禮》和永徽《祠令》之郊祀大典列爲下表,以資比較:

3《貞觀禮》與永徽祠令郊祀大典對比表禮令名稱祭祀時間《貞觀禮》永徽祠令冬至

祀昊天上帝於圓丘

祀昊天上帝於圓丘

孟春辛日

祀感帝於南郊,以世祖元皇帝配

祭太微感帝於南郊

孟夏

雩祀五方上帝、五人帝、五官帝於南郊

雩五方上帝於雩壇

夏至

祀皇地祗於方丘

祀皇地祗於方丘

季秋

祀五方帝、五官於明堂

祀五方上帝於明堂

孟冬

祀神州於北郊

祀神州於北郊

然自顯慶三年正月《顯慶禮》頒行之後,禮令之間就出現了衝突,它和《貞觀禮》,以及正在行用的《永徽祠令》均大異其趣。《永徽祠令》如不修訂,勢必與《顯慶禮》相鑿枘,難以繼續行用。今將《顯慶禮》與《永徽祠令》的區別比較如下:

4:永徽祠令與《顯慶禮》郊祀大典對比表 禮令名稱

祭祀時間

永徽祠令《顯慶禮》冬至祀昊天上帝於圓丘

祀昊天上帝於圓丘

孟春辛日祭太微感帝於南郊

祀昊天上帝於圓丘

孟夏雩五方上帝於雩壇

雩祀昊天上帝於圓丘

夏至祀皇地祗於方丘

祀皇地祗於方丘

季秋祀五方上帝於明堂

祀昊天上帝於明堂

孟冬祀神州於北郊

廢北郊之禮

《顯慶禮》既然與《永徽祠令》有如此之大的差別,兩者在實施過程中就難免互相衝突,這需要修改《祠令》,使之與《顯慶禮》相吻合。許敬宗等修禮官是有唐一代最早自覺地協調禮令關係的立法官員。他們的奏議在討論《顯慶禮》對於《貞觀禮》的修訂時,總是同時提出“條附禮令,永垂後則”,注意禮令關係的諧調。關於顯慶年間因修禮而改祠令的推斷,可以由敦煌出土的唐令式殘卷(Дх.3558)加以證明。綜合傳世文獻和敦煌出土文獻,我們製成下表,從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從永徽祠令到顯慶修訂本的變遷。

5《永徽祠令》神位變遷表法令名稱神位

永徽祠令(永徽二年—約顯慶二年)

永徽光禄式(約永徽三年-顯慶永徽令之顯慶修訂本(約顯慶二年—約乾封年)

大祀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祗、神州、宗廟

天地、宗廟、社稷

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廟

中祀社稷、日月、星辰、岳鎮、海瀆、帝社

日月、岳鎮、海瀆、先農、先蠶,釋奠准中祀

社稷、日月、星辰、先代帝王、岳鎮、海瀆、帝社、先蠶、釋奠

小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諸星、山林、川澤之屬,爲小祀,州縣之〔社稷、釋奠及諸神祠亦〕准小祀例

風師、雨師

司中、司命、風師、雨師、諸星、山林、川澤之屬爲小祀,州縣之社稷、釋奠及諸神祠亦准小祀例

實際上,與禮典相聯繫的令文絕不僅局限於祠令,令典大部分內容幾乎都與禮典相關,故制为下表,以醒眉目。

6令典與禮典變遷關係表永徽令》篇目變動內容

所屬禮典篇目

出   處官品令

太廟令、丞及諸陵令、丞的品級提昇

吉禮·皇帝親享太廟、三公行諸陵

《通典》《舊唐書·職官志》《新唐書·百官志》《唐會要》

祠令

神位

序例·神位

《大唐郊祀錄》《唐六典》《通典》《舊唐書·禮儀志》《唐會要》《文苑英華》

冬至南郊

吉禮·冬至祀圜丘

《大唐郊祀録》《唐會要》《舊唐書·禮儀志》

正月上辛祈穀

吉禮·正月上辛祈穀

《大唐郊祀録》《唐會要》《舊唐書·禮儀志》

明堂

吉禮·大饗明堂

《大唐郊祀録》《唐會要》《舊唐書·禮儀志》

先代帝王

吉禮·有司享先代帝王

《大唐郊祀録》《唐會要》《舊唐書·禮儀志》

籩豆之數

序例·俎豆

《通典》《唐會要》《舊唐書·禮儀志》

學令

釋奠先聖先師

吉禮·釋奠於孔宣父

《通典》《唐會要》《舊唐書·禮儀志》

州縣釋奠

吉禮·諸州縣釋奠於孔宣父

《通典》《唐會要》《舊唐書·禮儀志》

選舉令

冊拜公卿

嘉禮·朝堂冊命諸臣

《唐會要》《舊唐書·禮儀志》

封爵令

縣主出嫁

嘉禮·公主降嫁

《唐會要》

衣服令

大裘變爲袞冕

序例·衣服

《舊唐書·輿服志》《唐會要》

儀制令

聞奏祥瑞

吉禮·元日朝會

《唐會要》

輟朝

凶禮

《唐會要》

鹵簿令

巡陵鹵簿

吉禮·三公行諸陵

《唐會要》

樂令

文舞、武舞

吉禮·皇帝冬至祀圜丘等

《舊唐書·音樂志》《冊府元龜》

公式令

朝集使班次

吉禮、嘉禮等

《唐六典》《通典》《唐會要》

喪葬令

舉哀

凶禮

《唐會要》《三代實錄》

五服制度

凶禮·五服制度

《舊唐書·禮儀志》《舊唐書·蕭嗣業傳》《唐會要·服紀》

通過對相關文獻的比較,我們可以發現當禮典與令典衝突時,修改禮典或令典,使之相互諧調,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修改禮典。

1、繼承顯慶以前對於《貞觀禮》的修訂。

例如“《貞觀禮》祫享,功臣配享于廟庭,禘享則不配”,但“當時令文(《貞觀令》),祫禘之日,功臣並得配享”,兩者不同。貞觀十六年行禘祫禮,經禮官、學士集議,乃改禮從令。又如貞觀二十一年二月,太宗詔以左丘明等二十二人配享孔廟,此後釋奠依詔,並修入《永徽令·學令》,至顯慶年間修禮,經許敬宗等奏請,修附《顯慶禮》中。再如貞觀二十一年以前,國學釋奠和州縣學釋奠皆以學官主祭,經許敬宗奏請,按照中祀標準全面提陞了釋奠禮的規格,國學釋奠改由國子祭酒主祭,州縣學釋奠也改由州縣長官主祭,構建了釋奠禮的體系,並修附禮令。這些改變都由《顯慶禮》繼承。

2、緝定《顯慶禮》時依據此前令文改訂禮典。

例如貞觀二十一年二月,唐太宗詔以左丘明等二十二人配享孔廟,此後釋奠禮依詔施行,並於永徽中編入《學令》。至顯慶中修禮,經許敬宗等奏請,將此條附入禮典之中。再如“《貞觀禮》祫享,功臣配享於廟庭,禘享則不配”,但“當時令文(即《貞觀令》),祫禘之日,功臣並得配享”。經貞觀十六年禮官、學生集議,乃改禮從令。

3、《顯慶禮》修成之後,令式續有改定,禮典亦隨之修改。

例如公卿巡陵之禮爲《貞觀禮》所創新儀,至顯慶五年,高宗以爲事重人輕,威儀有缺,於是下詔:公卿巡陵,“三公行事,太常卿、少卿爲副。太常造鹵簿,事畢則納于本司。仍著於令”。此詔所定之令可能涉及祠令或鹵簿令。用令的形式來調節《顯慶禮》。

(二)依禮改令。

1、增添、廢止令條。

依據新修《顯慶禮》增添令條主要爲《祠令》的内容,例如廢止單獨祭祀神州的條款。顯慶二年,許敬宗奏請:“其方丘之外,別有神州,謂之北郊,分地爲二,既無典據,理又不通,請合於一祀,以符古義。仍並條附式令,永垂後則。”

2、修改令條。

改《衣服令》,例如“顯慶元年九月十九日,修禮官臣無忌、志寧、敬宗等言:准武德初撰衣服令,乘輿祀天地,服大裘冕,無旒。臣勘前件令,是武德初撰,雖憑周禮,理極未安。謹尋歷代,唯服袞章,與郊特牲義旨相協,復與禮經,事無乖舛。今請憲章故實,郊祭天地皆服袞冕,其大裘請停,仍改禮令。又檢《新禮》(即《貞觀禮》),皇帝祭社稷,絺冕四旒,衣三章;祭日月,服玄冕三旒,衣無章。謹按令文,是四品五品之服。是故漢魏以來,下迄隋代,相承舊事,唯用袞冕。今《新禮》親祭日月,仍服五品之服,臨事施行,極不穩便,請遵歷代故實,諸祭並用袞冕。制可之。”此一改動,影響極大,爲《開元禮》所繼承。

改《喪葬令》。例如顯慶間長孫無忌等奏曰:“皇帝爲諸臣及五服親舉哀,依禮著素服,今令乃云白帢。禮令乖舛,須歸一途。且白帢出自近代,事非稽古,雖著令文,不可行用。請改從素服,以合禮文。”高宗從之。從日本《三代實錄》所引《唐令》看來,此條確實由白帢改爲素服。

改《官品令》。唐高宗以前設有太廟署,署有太廟令、太廟署丞,武德年間分別爲七品下和九品,永徽二年加從五品上和從七品上。太廟是皇帝祖宗祭祀的重要地點,掌管太廟祭祀的太廟署令、丞的品級提昇與禮制變遷與著密切關係。

總之,顯慶年間修改令文與禮典,使《顯慶禮》與令條遵循共同的禮法原則,兩者得以和諧統一。這樣,實行典禮時禮典和令文就不再有互相衝突的問題,同時令文給予禮典以行政法的支撐,使禮典能夠發揮應有的法律效力。

禮令關係還表現在禮令共同出現在書儀中,化作一般士大夫和民衆遵守的行爲規範。敦煌所出S.1725唐前期書儀關於喪服制度的部分就專辟“禮與令”一欄,記錄禮典關於五服制度的規定,並於五服喪期之下附錄《假寧令》有關喪服給假的規定。吳麗娛考證認爲這件書儀所引用的禮是貞觀十四年改制之後的《貞觀禮》,而書儀的年代因其滯後性,定爲高宗朝。此件書儀表達了民間社會對於國家禮典和法典關係的理解,而這也正是禮典和法典在現實生活中發揮作用的一般形式,非常可貴。
三、《顯慶禮》與式及格、敕的關係
唐代的式規定了各項制度執行的細則,禮典與之極爲相似之處,有著密切的關係。例如《貞觀禮》郊丘異所,而永徽《吏部式》祗有南郊配位之文,兩者互相抵觸;《顯慶禮》認定郊丘合一,與永徽《吏部式》相合。《通典》云:“檢《〔永徽〕吏部式》,惟有南郊陪位,更不別載圓丘。式文既尊王肅,祀令仍行鄭義,令、式相乖,理宜改革。”又如《大唐郊祀錄》引顯慶二年許敬宗奏議云:“案今《〔永徽〕光祿式》,祭天地、日月、嶽鎮、海瀆、先蠶等籩豆各四,祭宗廟籩豆各十二,祭社稷、先農等籩豆各九,風師、雨師等籩豆各二。尋此式文,事深乖謬。今請大祀同爲十二,中祀同爲十,小祀同爲八,釋奠准中祀。”此條雖然僅及《光祿式》的修改,但鑒於禮典必然具備同類內容,所以筆者推測,《顯慶禮》有關祭器的條款必與此相同。

高宗顯慶五年提高公卿巡陵的規格,勢必同時改訂禮典和《太常式》。《唐會要》云:“景龍二年三月,左臺御史唐紹以舊制元無諸陵起居之禮,惟貞觀式文,但以春秋仲月,命使巡陵。”又據《唐六典》云:“若三公行陵園,〔太常卿〕則爲之副,公服乘輅,備鹵簿,而奉其禮。”此條極有可能爲《太常式》之文。

又,皇陵祭祀的禮儀也與《祠部式》有關,《唐會要》載:“《祠部式》:獻、昭、乾、定、橋、恭陵,並朔望上食,歲及冬至寒食,各設一祭。唯橋陵除此日外,每日供半口羊充薦。”此雖玄宗之制,但是當時大臣已經論及武后對於朔望上食之制的破壞,所以皇陵祭祀的起源早於高宗朝,《顯慶禮》與《祠部式》應當皆有其制。

《唐會要》云:“又准《少府式》,公主出降,犢車兩乘,一金銅裝。郡主犢車兩乘,一銅裝。縣主犢車兩乘,一銅裝。”故知《少府式》與禮典中公主、郡主、縣主出降的儀節密切相關。

《唐會要》云:“《禮部式》:親王及三品已上若二王後,服色用紫,飾以玉。五品已上,服色用朱,飾以金。七品已上,服色用綠,飾以銀。九品已上,服色用青,飾以鍮石。應服綠及青人,謂經職事官成及食祿者,其用勳官及爵。直司依出身品,仍聽佩刀、礪、紛帨。流外官及庶人,服色用黃,飾以銅鐵。其諸親朝賀宴會服飾,各依所準品。又請一品二品許服玉及通犀,三品許服花犀斑犀及玉。又服青碧者,許通服綠,餘依《禮部式》。”如所周知,各項禮儀都離需要以服飾區分等級和身份,故《顯慶禮·序例》不僅與《衣服令》相關,也一定要遵循前舉《禮部式》的條款。

《唐會要》云:“準《戶部式》節文,諸食封人身歿以後。所得封物,隨其男數為分,承嫡者加一分,至玄孫即不在分限。其封總入承嫡房,一依上法為分者。”這與禮典中關於繼嗣與喪服制度的條款有關。

《唐會要》云:“按《禮部式》。具列三瑞。無貓不食鼠之目。以茲稱慶。臣所未詳。”又《唐六典》有大、中、小祥瑞的詳細記載,估計是《禮部式》的節文。又《唐會要》云:“准《儀制令》,其大瑞即隨表奏聞,中瑞、下瑞,申報有司,元日聞奏。”

詔敕是皇帝意志和權威的體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決定著其他一切法律的制定、頒行、修訂、廢止。制敕對於禮典同樣具有如上效力,皇帝和中樞決策機構通過發佈詔敕編纂、頒行或廢止禮典,同時正在行用中的禮典也需經常修訂,而修訂的重要依據就是詔敕關於禮制的補充和更改。格是詔敕的彙編,舉凡具有普遍意義、可以長期行用的詔敕,皆彙編爲格,供臨事查考施行之用,當然也包括禮制變更的詔敕,這類格敕就成爲修訂禮典的依據。

就《顯慶禮》而言,其編纂、頒行、修訂、廢止都是由皇帝發佈詔敕所決定,關於詔敕與禮典的編纂、頒行和廢止的關係已見第一節,玆不贅述,本節僅論及詔敕在《顯慶禮》修訂中的作用。高宗朝禮典反復變化的時期,詔敕成爲規定禮制實施的主要憑據。《顯慶禮》於乾封元年之後不久就引發了爭議,於是皇帝不斷加以調整。首先,是乾封二年高宗發佈詔敕,令仍舊遵從鄭玄經義,恢復《貞觀禮》感帝和神州兩項神位的祭祀。史載:

乾封初,高宗東封回,又詔依舊祀感帝及神州。司禮少常伯郝處俊等奏曰:“《顯慶新禮》廢感帝之祀,改爲祈穀。昊天上帝,以高祖太武皇帝配。檢舊禮,感帝以世祖元皇帝配。今既奉敕依舊復祈穀爲感帝,以高祖太武皇帝配神州,又高祖依新禮見配圓丘昊天上帝及方丘皇地祇,若更配感帝、神州,便恐有乖古禮。”……又下詔依鄭玄義祭五天帝,其雩及明堂,並准敕祭祀。

《顯慶禮》又於上元三年以後一度被廢止,仍舊遵行《貞觀禮》,儀鳳二年之後,改依《周禮》行事。儀鳳二年韋萬石奏議清晰地梳理了從乾封至儀鳳以詔敕修訂禮典的事實:

儀鳳二年七月,太常少卿韋萬石奏曰:“明堂大享,准古禮鄭玄義,祀五天帝,王肅義,祀五行帝。《貞觀禮》依鄭玄義祀五天帝,顯慶已來新修禮祀昊天上帝。奉乾封二年敕祀五帝,又奉制兼祀昊天上帝。伏奉上元三年三月敕,五禮並依貞觀年禮爲定。又奉去年敕,並依周禮行事。今用樂須定所祀之神,未審依古禮及《貞觀禮》,爲复依見行之禮?”時高宗及宰臣並不能斷,依違久而不決。尋又詔尚書省及學者詳議,事仍不定。自此明堂大享,兼用貞觀、顯慶二《禮》。

筆者依據以上史料,製成顯慶至儀鳳間詔敕修改神位表,顯示詔敕對於禮典的修訂過程:

7顯慶至儀鳳間神位變遷表詔敕時間

 

祭祀地點

顯慶禮》

乾封元年敕

乾封二年敕上元三年敕儀鳳二年敕南郊(祈穀)

正月辛日祀昊天上帝

正月辛日祀感帝

以高祖、太宗配

依《貞觀禮》祀感帝,以世祖配

兼用《貞觀禮》、《顯慶禮》,每事臨時制定儀注,具體情況不明。

圓丘

冬至祀昊天上帝

冬至祀昊天上帝

以高祖、太宗配

冬至祀昊天上帝,以高祖配

明堂

祀昊天上帝

——

祀五帝,十二月甲午敕,兼祀昊天上帝

祀五方帝,以高祖配

北郊

廢除

十月祀神州

以高祖、太宗配

以高祖配

方丘

夏至祀皇地祇

祀皇地祇

以高祖、太宗配

以景帝配

由於詔敕具有立法的靈活性,同時又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以發佈詔敕來調整禮制的内容是十分便捷的。當詔敕與禮典發生衝突時,詔敕優先,施行禮儀時必須遵照詔敕執行。
四、总结
《舊唐書·禮儀志》稱《顯慶禮》“增損舊禮,並與令式參會改定”,這是《顯慶禮》所見禮典與法典關係的真實記載;而《新唐書·禮樂志》論及此事,稱其“雜以令式”、“多希旨傅會”,則帶有明顯的貶低意味,以致于後世學者誤將此項特徵視作《顯慶禮》的缺陷所在。殊不知,正是《顯慶禮》與律令格式參會修定,追求禮典與法典的統一諧調,才推進了禮典的法典化,進一步完善了律令體制。這一特徵爲後世的《開元禮》、《曲台新禮》等禮典所繼承。日本學者較早注意到禮典和令式的關係,認爲《開元禮》的序例中概要收錄了從祠令至鹵簿令、衣服令、儀制令、喪葬令、假寧令、光祿式、禮部式等許多法律條文。從《顯慶禮》修纂和行用過程中與律令格式的種種關係中,我們可以推知唐代禮典與法典的一般關係。

唐代法律的最高和最終根據是禮經、禮義,有鑒於此,我們認爲唐代禮典構成律令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是與律令格式同樣重要的基本法典。筆者通過比較,證明了禮典與《律疏》的編纂程序基本相同,在行政環節中也具有法律效力。就禮典與律令格式的關係而言,自從《顯慶禮》之後,立法和纂禮機構注意協同修訂,以保持禮典與法典所遵循的原則和具體相關條款的一致性。從《顯慶禮》的緝定的案例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禮典的編纂者自覺地參會法典以增損法典相關條款,促進兩者的一體化。《顯慶禮》的修定,使禮典與律令格式一樣成爲唐代的重要法典形式。就史籍所載《顯慶禮》和現存的《大唐開元禮》分析,就施行禮儀制度的層面而言,禮典的基本性質和功能與行政法典有相通之處。禮典雖是唐代國家禮制的基本典籍,但是僅有禮典並不足以完成國家各項禮儀活動,必須有律令格式等法典的補充和支撐,才能動員各個國家機構及其官吏,協同合作,完成大典。同時,律令格式等法典中所規定的各機構及其官員與禮制相關的職能只有經過禮典的整合,才能發揮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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