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輯]游逸飛:西漢郡國雙軌制再探——官僚制與封建制的結合

 

西漢郡國雙軌制再探——官僚制與封建制的結合游逸飛春秋戰國開始發展,至秦漢確立的郡縣制,無疑是中國二千年來最具...

“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
按語:制度史作為傳統的史學命題,得到幾代學人濃墨重彩的書寫;但由於史志中有關地方制度的記載匱乏,研究多集中於中央。上世紀後半葉至本世紀初,是全國各地楚、秦、漢、吳、晉簡牘“爆炸式發現期”,相當一部分簡牘為郡縣行政系統或與之平行的屯戍系統文書檔案,為戰國秦漢至三國西晉地方行政研究注入了新鮮血液。借助出土簡牘,配合石刻、銘文、封泥、印章、壁畫等材料,重新思考基層行政相關問題,已經有諸多學者提供了示範性研究。有鑒於此,先秦秦漢史公眾號擬於4月下旬推出“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推介相關研究成果。期待各位前輩、同道支持!

專輯顧問:鄒水杰,專輯策劃:游逸飛、徐暢,專輯編輯:李凱凱、姚磊。

西漢郡國雙軌制再探
——官僚制與封建制的結合
游逸飛
春秋戰國開始發展,至秦漢確立的郡縣制,無疑是中國二千年來最具影響力的地方行政制度。但漢代「郡縣」一辭不如「郡國」一辭通行。《續漢書》即以〈郡國志〉取代《漢書》的〈地理志〉;後世如清人王鳴盛《十七史商榷》討論《漢書》時有〈郡國官簡〉、〈郡國兵權〉等條目;嚴耕望在《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一書中討論漢代郡級政區時,逕稱「郡國」。可見郡與國都是漢代地方行政的重要政區。

嚴耕望以「郡國雙軌制」概括兩漢地方行政制度,強調封建諸侯國與郡縣並行的特色。但郡國雙軌制不僅意味諸侯國與郡縣並行,更會令人以為「郡」與「國」地位等齊。郡、國並行,的確是西漢中期以後的常態;但西漢初年諸侯國的層級在郡之上,每一國都統轄數郡,並非平行單位。故「郡國雙軌制」較適合形容西漢中期以後的地方政制,西漢前期或可名為「諸侯郡縣制」。

諸侯王國疆域的萎縮和地位不斷下降,是諸侯郡縣制轉變為郡國雙軌制的關鍵。諸侯王國的疆域如何從「大者五六郡」萎縮到「略不如一郡」,周振鶴已有極深入、精細的研究。前賢對諸侯王國官制所論亦豐,閻步克更曾深入分析王國官員祿秩等級的下降。但前輩學者多只注意到漢廷改革諸侯王國官制是為了中央集權,卻忽略漢廷企圖建立更完善的封建制度的用心。

漢初既行封建,理應效法周代的四方政體。但經過春秋戰國的絕大變革,四方政體賴以維繫的政治組織、經濟條件、社會形態、觀念思想均有相當大的改變,四方政體已不宜照搬。東周禮壞樂崩、秦無封建,漢初難以繼承周代四方政體的傳統,制度遠不如周代細密有效。

漢初天下政體的主要問題在於漢廷與諸侯王國並立,皇帝與諸侯王的地位幾乎平行。齊王入朝惠帝時,以兄弟之禮與惠帝宴飲引起的風波,反映漢初皇帝與諸侯王之間缺乏較完善的儀制,以彰顯兩者身分、地位的殊異,明確兩者之間的君臣關係。

地位平行導致權力相侔。《漢書.百官公卿表》指出:「諸侯王,高帝初置,金璽盭綬,掌治其國。有太傅輔王,內史治國民,中尉掌武職,丞相統衆官,羣卿大夫都官如漢朝。」王國官制與漢廷幾乎無異。漢廷所能直轄的郡縣僅及天下之一隅,天下大半在各諸侯國控制之下。諸侯王國內政不受漢廷干涉,自有年號、貨幣,自置相以下官吏,儼然獨立。漢廷所轄和諸侯國之間有關津之禁,百姓和物資不得自由互通。漢朝疆域號稱一統,實則爾疆我界,存在多個權力中心。皇帝詔令不能普及全國、官僚行政不能暢通無阻,大幅削弱了中央漢廷的權力。

這樣的封建制豈能行之久遠,漢初的天下政體實有大幅改革的空間。為了推行中央集權、建立完善的封建制,漢廷必須改革王國官制。景帝、武帝和成帝先後採取了一連串的措施,請見《漢書.百官公卿表》:

景帝中五年令諸侯王不得復治國,天子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謁者、郎、諸官長、丞皆損其員。武帝改漢內史為京兆尹,中尉為執金吾,郎中令為光祿勳,故王國如故。損其郎中令,秩千石;改太僕曰僕,秩亦千石。成帝綏和元年省內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中尉如郡都尉。

景帝剝奪諸侯王任命官吏的權力,並大幅省併、變易王國的中央官制,甚至令諸侯王不得治國,漢廷接管了諸侯王國的統治權。武帝進一步調整王國官制的官名、祿秩,使漢廷與王國判然有別、尊有差等。成帝最後將諸侯國相定位為一國的行政長官,比照郡太守,「郡國雙軌制」徹底確立。郡縣化的諸侯國再也無法阻礙漢朝對內一統,多個權力中心至此消失,天下政體更加成熟。

漢廷改革王國官制有兩個目的:一為推行中央集權,一為建立完善的封建制。這兩個目的均可以藉由降低諸侯王國的地位而達成。前輩學者解釋漢廷降低諸侯王國地位時多只強調第一種目的,遂使第二種目的隱沒不彰。本章第二節指出漢廷保留了大量照顧諸侯王生活起居的王國官員(家內官),並將行政官員與家內官分開,建立更完善的封建官制。本章第一節則指出漢廷推行中央集權,背後實有更高遠的政治理想。漢廷並非一昧中央集權,有時也會提高地方政府的權力,使整個官僚制度運作更加完善。中央集權只是手段,並非目的;推行中央集權與完善封建制都是為了建立更完善的天下政體。
第一節  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以諸侯國相為例
漢初王國丞相是王國中央的首長。隨著諸侯王國逐步轉化為漢廷直轄的地方政府,西漢末年諸侯國相也降格為與郡守等齊的地方長官,但權力卻有所提升。地位與權力兩條相反的曲線,交織出王國官制改革裡「集權」與「分權」兩種相輔相成的特質。

(一) 地位遞降──從中央丞相到地方長官

從西漢諸侯國相的官名、官印、官秩等制度變遷,可看出其地位長期下滑,逐步向郡守靠攏,形成「郡國守相」之制。

1. 相國、丞相、相──官名的區別

高祖時,漢廷與諸侯王國的宰相均可稱相國。惠帝元年(西元前194年)諸侯王國的宰相方改名為丞相,以示漢廷與諸侯國有別。曹參死後,惠帝六年(西元前189年),漢廷以王陵、陳平為左、右丞相,王國丞相的名號再度與漢廷相同。故文帝時賈誼認為漢廷與王國同稱丞相、同用金印、地位同在最高祿秩二千石之上,不合尊卑秩序。景帝中五年(西元前145年),王國丞相改名為「相」,再度與漢廷丞相區隔開來。

「相國」→「丞相」→「相」的官名變遷,大抵是為了區別漢廷與王國。此後「守」、「相」連稱、或合稱「郡國守相」成為往後漢人的慣用語。

2. 從金印到銀印──官印的郡守化

景帝中五年不只改革官名,官印也有所調整。《史記.五宗世家》太史公曰:

自吳楚反後,五宗王世,漢為置二千石,去「丞相」曰「相」,銀印。

王國丞相原用金印,景帝時改為銀印。今日可考的兩漢王國相印共三件。一為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西漢初年軑侯利蒼的「長沙丞相」印,銅質鎏金,龜紐,為明器。銅質鎏金當為明器之故,當時的王國丞相印應為金質。二為西漢「江都相」印,銅質龜紐。質材與上引〈五宗世家〉之說不合,或為明器之故。三為東漢的「琅邪相印章」,銀質龜紐,合於制度。今日所見的兩漢官印大抵皆為明器。但漢代貴族、官吏下葬好於表現自己的身分,故明器官印仍與實際制度有相合之處。

諸侯國相佩帶的官印從金變銀,應是為了建立漢廷與王國丞相的區別。但諸侯國相佩帶銀印的制度從此相沿不改、不再降等,又是為何?因為諸侯國相改佩銀印後,佩金印者只剩中央漢廷的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太傅、前後左右將軍;武帝以後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諸官吏皆佩銀印,銀印成為官秩「二千石」的象徵。而七國之亂以後,景帝大肆收奪諸侯王國的支郡;到了景帝中六年,諸侯王國幾乎都不再管轄支郡,疆域面積已與郡無殊。王國丞相不再是郡守的長官,開始與郡守並稱。郡守與國相均佩銀印顯示其地位平行。銀印昭示了諸侯國相不再是諸侯國的中央丞相,而是與郡守等齊的漢廷地方長官,是諸侯國相「郡守化」的最具體形象。

3. 從「二千石」之上到「二千石」之下──官秩的郡守化

相較官名與官印,諸侯國相的祿秩變動更為頻繁、劇烈。從漢初到漢末,國相祿秩足足下降了四或五等,最終次於郡守。如此漫長且複雜的官秩微調,是官僚制完備細密化不可或缺的過程,天下政體的成熟有賴於此。推行中央集權或建立完善的封建制都不能完全解釋這一變遷歷程。

(1). 二千石之上──超然於祿秩之外

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記載了中央政府直屬官吏的秩級,但裡頭獨不見丞相。閻步克認為丞相不見於〈秩律〉,是因為當時漢廷丞相地位崇高,超然於「官吏」之上,並無祿秩。由於漢初諸侯王國官制比照漢廷,故王國丞相也無祿秩。上引賈誼《新書.等齊》「秩加二千石之上」證明文帝時中央和王國丞相在祿秩上仍都有超然的地位。

(2). 中二千石──王國國相的「官吏化」

西漢丞相何時開始有祿秩?由於丞相原先超然於祿秩之上,若有祿秩理應是最高的祿秩。故回答這個問題前,必須先解決西漢最高的祿秩為何。〈秩律〉的最高祿秩為二千石,《漢書.百官公卿表》卻是中二千石。閻步克認為〈秩律〉無中二千石,是因為漢初並無中二千石的祿秩。《史記.孝文本紀》始見中二千石,其正式設置可能在景、武之際。

中央諸卿改為中二千石是一項巧妙的設計。如此,漢廷不須降低郡守的祿秩,便可使郡守的地位無形中相對下降。但漢初王國丞相無秩,與最高秩級二千石僅差一間;郡守的秩級為二千石,與王國丞相的地位差距不大。如今中間插入中二千石一級,反使王國丞相和郡守的地位拉大。郡守地位被壓抑的同時,王國丞相的地位卻無形間上升,使王國丞相不易被降為地方長官。加強中央集權與建立完善封建制兩者並非完全沒有矛盾。

閻步克認為景帝中五年改制使王國丞相擁有「中二千石」的秩級。其證據為王國丞相持有銀印與景帝後元元年(西元前143年)詔書:「赦天下,賜爵一級,中二千石、諸侯相爵右庶長。」該詔書並稱中二千石與諸侯相,固然顯示兩者的地位相當;但同時也反映中二千石的秩級此時仍不能涵括諸侯國相,故須並提。我認為直到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詔書「賜中二千石爵右庶長」不再提諸侯國相時,方可確定諸侯國相已有祿秩,應當就是中二千石,故不必分別列舉。

武帝以後諸侯國相擁有中二千石的祿秩,地位不再與中央丞相並肩。諸侯國相與地方郡守同樣擁有祿秩,這也是守相並稱的基礎。

(3). 真二千石──位在郡守之上

諸侯國相如何從中二千石掉到與郡守同列的二千石?《漢書.宣帝紀》地節三年(西元前67年)詔說明當時諸侯國相祿秩已非中二千石。但我們不清楚此時諸侯國相的祿秩為何,因為此時低於中二千石一等的祿秩有兩種可能:真二千石與二千石。

兩漢祿秩是否有「真二千石」這一等級?陳夢家、勞榦、聶崇岐、楊天宇、周國林諸學者都曾討論,近年又有閻步克與廖伯源重論。廖伯源認為無論西漢、東漢,真二千石都是二千石之別稱。閻步克則認為西漢武帝到成帝時,真二千石為獨立秩級,高於二千石;成帝減省祿秩後,真二千石便與二千石混一。二說差異實為武帝到成帝這段時間是否存在真二千石,關鍵則在對「如淳注」的理解。

如淳為三國魏人,曾注漢書,其注在《史記》三家注、《漢書》顏師古注裡廣被徵引,有相當高的史料價值。與此處相關者有四:

1.《史記.汲鄭列傳》裴駰集解注:

如淳曰:「諸侯王相在郡守上,秩真二千石 。律,真二千石俸月二萬,二千石月萬六千。」

2.《漢書.汲黯傳》師古注:

如淳曰:「諸侯王相在郡守上,秩真二千石 。律,真二千石月得百五十斛,歲凡得千八百石耳。二千石月得百二十斛,歲凡得一千四百四十石耳。」

3.《史記.外戚列傳》司馬貞索隱注:

按:二千石是郡守之秩。漢官儀云「其俸月百二十斛」。又有真二千石 者,如淳云「諸侯王相在郡守上,秩真二千石 」。漢律真二千石 俸月二萬。按是二萬斗也,則二萬斗亦是二千石也。

4.《漢書.外戚傳》注:

師古曰:「真二千石,月得百五十斛,一歲凡得千八百石耳。」、「二千石,月得百二十斛,一歲凡得一千四百四十石耳。」

前二條均為如淳注,第三條一部分是如淳注,第四條的文句與第二條相似,應是顏師古自己稍加改動之故。四條裡,第一條是最原始的注解,第三條抄自第一條。第二條與第一條十分相似,唯俸祿單位有別,師古或還參考了別的材料。

以第一條言之,如淳是為汲黯作注,故此注應適用於武帝之後;此注又針對位次在郡守之上的諸侯國相,故此真二千石應適用於元帝初元三年(西元前46年)「令諸侯相位在郡守下」之前。此注時限在閻步克推估的武、成之間,且更為精確,是難得的材料。

廖伯源精細討論了這幾條材料的標點與語氣問題。他注意到中華本標點第一條與第三條有所牴牾:第三條並未把「漢律真二千石俸月二萬」算入如淳注,漢律是司馬貞所引。廖伯源認為這是對的,且第一、二條也應如此,如淳並未引過漢律。他又注意到兩條《漢書》之注看似引用漢律,但結尾都用「耳」作結,並非法律用語,反而像是顏師古自己對漢律的解釋。故這條漢律出自南北朝至隋唐注釋家之手,未見更早的記載,可靠度不高。但廖伯源並未輕易否定反例,認為己說只是一種推測。

廖伯源討論之細膩令人佩服,唯其說仍可商榷。如淳注標點雖有討論空間,但缺乏堅強理由時,以第三條的孤證去改一、二條,反不如據一、二條改第三條。細審文句,第三條有兩個「按」字頗值注意。「按」為作者所用,可據「按」區別作者的話與引文。據此,第二個「按」之前的「漢律真二千石俸月二萬」,應非司馬貞所引。中華本不把此句歸入如淳注,或因開頭多了「漢」字。但「漢」字應為司馬貞所加,以便理解文意。故第三條的標點應如第一條。漢律為如淳所引,文字、格式均如第一條,實不必懷疑。

語氣之辨實甚精微,然亦有難解之處。標點之辨已如上述,是其一難。顏師古若先引前人注解,再自己作注,必言師古曰,不應有例外,是其二難。以「耳」結尾,確非漢律語氣,但也不一定是顏師古的解釋,而是如淳自己的解釋。如淳先引漢律的月俸規定,再自己計算年俸,於理甚合。如淳常引漢律作注,引用後再加解釋也不乏其例。如此即可圓滿解釋上述各種疑難。

經過以上考辨,我們或可將四條標點修訂如下:

1.《史記.汲鄭列傳》裴駰集解注:

如淳曰:「諸侯王相在郡守上,秩真二千石 。律:『真二千石俸,月二萬;二千石,月萬六千。』」

2.《漢書.汲黯傳》師古注:

如淳曰:「諸侯王相在郡守上,秩真二千石 。律:『真二千石,月得百五十斛。』歲凡得千八百石耳。『二千石,月得百二十斛。』歲凡得一千四百四十石耳。」

3.《史記.外戚列傳》司馬貞索隱注:

按:二千石是郡守之秩。漢官儀云:「其俸,月百二十斛」。又有真二千石 者,如淳云:「諸侯王相在郡守上,秩真二千石 。[漢]律:『真二千石 俸,月二萬。』按:是二萬斗也,則二萬斗亦是二千石也。

4.《漢書.外戚傳》注:

師古曰:「『真二千石,月得百五十斛。』一歲凡得千八百石耳。」、「『二千石,月得百二十斛。』一歲凡得一千四百四十石耳。」

如此一來,漢律、如淳注、司馬貞按、師古曰的層次分明,不再混淆。

以上的考辨若能成立,真二千石的祿秩就確實存於武、元時期,諸侯國相要降與郡守同列,又有一級要跨。支持此推論的旁證為成帝末年的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木牘,二正第四行有「都尉吏員十二人。都尉一人,秩真二千石。」用於官府文書的真二千石應為正式名稱,當時祿秩等級應有真二千石這一級別。

無論真二千石是否與二千石有別,武帝以後諸侯國相的祿秩肯定從中二千石下降到真二千石、或二千石,國相與郡守的差別已越來越微小,漢廷的微調即將完成。

(4). 二千石──位在郡守之下

無論諸侯國相的地位曾經如何崇高,西漢後期郡國並稱、甚至國不如郡終是無可挽回的事實。元帝初元三年(西元前46年)終於下詔:「令諸侯相位在郡守下。」

「位」者何?朝位也。地方郡國守相平時雖不能入朝,但仍有相應的朝堂位次,以便入京覲見。祿秩可以等齊,朝位卻不行。因此朝位有時比祿秩還能說明官職等級的高低。元帝時諸侯國相的祿秩應已降到二千石,與郡守同秩;但朝位仍沿舊例,較郡守為高。元帝下詔調整位次後,「國相」遂完全居於「郡守」之下。「郡國守相」一辭的「郡守」在「國相」之前也就變得理所當然。

4. 小結

經過冗長的考辨,我們終於可以勾勒諸侯國相地位下降的情形。從表一可見,原為諸侯國中央長官的王國丞相,在漢朝開國到景帝末年約六十年間,地位只是稍有損益,與中央丞相有別。這段時期是漢朝同姓諸侯王勢力最強的時期,漢廷只能稍稍建立漢廷與王國的區別而已。七國亂平後,漢廷開始著手改革王國官制、壓抑諸侯國。漢廷藉著官名、官印、祿秩的調整,不僅嚴格區別中央丞相與諸侯國相,還使諸侯國相逐漸化為漢廷的地方長官。此時漢廷不只是要建立完善的封建制,更要追求中央集權,貫徹政令於王國。西漢後期漢廷仍不斷調整諸侯國相的祿秩,使其等同郡守;其目的是建立更完善細密的官僚制,與封建制無涉,也與中央集權關係不大。

表一:諸侯國相地位下降表
(二) 權力攀升──從架空到與郡守等齊

1. 「獨為置丞相」──二重君主與兩難之境

漢初王國丞相在官制上為王國的中央官,更是百官之長。但漢初王國丞相卻由漢廷直接任命,與諸侯王無涉;從任命權看來,王國丞相反而是漢廷的直屬官吏。丞相究竟聽命於漢廷還是諸侯王?為何會有這樣矛盾的情況?原來漢初諸侯王可以任命王國百官,與王國官吏建立君臣關係;在王國之內,皇帝宛如外人。故漢初諸侯王國有極高獨立性,不乏忠心的臣子跟隨諸侯王造反。而西漢前期皇帝、諸侯王、王國官吏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特殊的二重君主觀念。漢廷為了箝制諸侯王國,堅持任命王國丞相,強化皇帝與王國丞相的關係,使王國丞相成為漢廷在王國的代表。王國丞相既為王國百官之長,便可以輔導、監督諸侯王,防止諸侯王獨斷、謀反。這一措施的成效如何呢?請見下列諸表及其分析。

表二:高祖時期異姓諸侯王國丞相表
表三:高祖時期同姓諸侯王國丞相表
表二、表三顯示,高祖多用功臣、親舊為王國丞相。楚漢相爭之際,劉邦曾遣重臣至彭越、張耳身邊任相;平定叛亂諸侯王時,也常遣王國丞相發兵助討。燕王、淮南王的謀反,更遭王國丞相反對。可見王國丞相確為漢廷在諸侯王國的代表,雖無法壓制有異心的諸侯王,仍可盡到監視、輔佐諸侯王的職責。

其中貫高、趙午行刺劉邦案值得進一步分析。漢定天下後,劉邦即調走趙相國張蒼,以故趙王張耳客貫高、趙午繼任。由於其他異姓諸侯王國的資料不足,我們無法確定這種調走漢廷親信、以諸侯王親信擔任王國丞相的舉動,是普遍性的措施?還是對趙王張敖特別信任之故?不管如何,劉邦對趙國君臣確實相當信任,張敖也始終沒有叛心。貫高臨死前更言:

且人臣有篡弒之名,何面目復事上哉!縱上不殺我,我不愧於心乎?

貫高雖然選擇盡忠趙王,卻非義無反顧。劉邦的任命,確實在貫高心中建立起君臣關係。二重君主觀念的矛盾,使貫高為趙王盡忠的同時,又感受到篡弒皇帝的壓力。

此案發生後,劉邦立刻廢張敖,改立其子如意;又以陳豨、周昌兩名功臣分任趙相國、丞相,以鎮撫趙國舊有勢力。皇帝是父,諸王是子,王國丞相的效忠對象理應沒有任何矛盾;劉邦封建諸子,無疑具有消解二重君主觀念潛在矛盾的作用。只是戰國秦漢的平民社會並無嚴密的宗法制,劉邦的辦法只能保持他在世的安定。惠帝至文景時期,諸侯王國仍不穩定。

表四:惠帝、高后時期王國丞相表
表五:文帝至景帝(七國之亂前)王國丞相表
表六:景帝(七國之亂後)王國丞相表
從表四至表六可知,惠帝至景帝時,諸侯王更加跋扈自主。漢廷常用外戚、大臣、親信為王國丞相,並未放鬆對王國的監視。此時不少王國丞相為都尉、將軍等武職出身,似與高祖時王國丞相的功臣出身相同,都反映漢廷重視王國丞相的軍事能力,有意分割諸侯王的軍權。景帝用兩位平定七國之亂的將軍,分任叛亂王國的丞相,其軍事鎮撫的用意再明顯不過。

漢廷任命王國丞相的影響力,在田叔的身上展露無遺。田叔原為趙國郎中,曾參與貫高案,眼裡只有趙王,沒有漢高。後來景帝任命田叔為魯國相,田叔卻成為盡忠職守的國相。漢廷對王國丞相的任命權,確實可以超越地域因素,影響王國的政治。

漢廷利用王國丞相監督、控制王國的辦法雖有成效,但諸侯王對此並非沒有防範。深受文帝、景帝寵信的淮南厲王、梁孝王便曾取得王國丞相的任免權。其他疑忌王國丞相的諸侯王,則有別的辦法架空王國丞相的權力。如《史記.袁盎鼂錯列傳》:

(袁盎)徙為吳相,辭行,種謂盎曰:「吳王驕日久,國多姦。今苟欲劾治,彼不上書告君,即利劍刺君矣。南方卑溼,君能日飲,毋何,時說王曰毋反而已。如此幸得脫。」盎用種之計,吳王厚遇盎。

這則事例揭露王國丞相在王國孤立無援的困境。王國丞相在官制上雖尊,卻因任命者的不同,被諸侯國視為「外人」,其實權與地位大不相稱。諸侯王為握有實權的一國之主,王國丞相無論明裏暗裏都無法與之抗衡。上表惠帝至景帝時有四位王國丞相欲阻攔諸侯王私自發兵,三位均失敗身殉,只有張釋之憑藉機智詐取到兵權。可見王國丞相難以完成監督者的職責。

賈誼曾指出:

大國之王幼弱未壯,漢之所置傅、相方握其事。數年之後,諸侯之王大抵皆冠,血氣方剛,漢之傅、相稱病而賜罷,彼自丞、尉以上偏置私人,如此,有異淮南、濟北之為邪!

「漢之傅、相稱病而賜罷」才是七國之亂前王國丞相的一般情況。西漢前期漢廷與諸侯國對立。王國丞相夾在其中,出處進退實陷於兩難之境。

2. 「漢置二千石」──內史、國相的爭權

七國之亂後,漢廷開始收歸王國官吏的任免權。武帝時諸侯王只能任免四百石以下的官吏,高級官吏均由漢廷任免。因此諸侯國相不再是諸侯國的「外人」,而是漢廷任免的王國官吏之首。但〈百官公卿表〉言「內史治國民」、「中尉掌武職」,景帝大幅省併王國官職時仍保留兩者,內史、中尉與國相遂為王國的三大重臣,不免有權力重疊、分割的問題。

《漢舊儀》有一段值得注意的記載:

國中漢置內史一人,秩二千石,治國如郡太守、都尉職事,調除吏屬。相、中尉、傅不得與國政,輔王而已。當有為,移書告內史。內史見傅、相、中尉,禮如都尉。

該材料的時代難以斷定,大抵在景帝中五年後,成帝綏和元年前。此時丞相、中尉、太傅不能參與國政,大小事情都須由內史決定。內史成為王國的實際統治者,國相的權力遠不如內史。這種情況到成帝時,因御史大夫司空何武和丞相翟方進建議才有了重大改變。《漢書.何武傳》說:

及為御史大夫司空,與丞相方進共奏言:「往者諸侯王斷獄治政,內史典獄事,相總綱紀輔王,中尉備盜賊。今王不斷獄與政,中尉官罷,職并內史,郡國守相委任,所以壹統信,安百姓也。今內史位卑而權重,威職相踰,不統尊者,難以為治。臣請相如太守,內史如都尉,以順尊卑之序,平輕重之權。」制曰:「可。」以內史為中尉。初武為九卿時,奏言宜置三公官,又與方進共奏罷刺史,更置州牧,後皆復故,語在朱博傳。唯內史事施行。

何武認為諸侯王坐食租稅、中尉被廢,其職權均歸於內史。內史不僅治國民,還要斷獄治政、備盜賊,全面掌握王國的行政、司法、財政、軍事諸權。綜合《漢舊儀》與《漢書.何武傳》,西漢中後期內史確實掌握了王國大權。內史位卑權重、國相位高權輕,形成「位」與「權」不稱的局面。故何武建議廢除內史,恢復中尉;視國相如太守,視中尉如都尉。西漢末年,諸侯王國的行政與郡已無甚差別。

(三) 小結──「分工性分權」的建立

化王國丞相為郡守是漢廷建立合理的中央集權官僚制的例證。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本為光譜的兩極,現實政治中並無絕對的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西方政治理論又將分權分為「分割性分權」(decentralization)與「分工性分權」(deconcentration)兩種。前者指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各有其獨立範圍,地方政府在權限範圍內,可以自行其是;後者則指中央政府擁有最終決定權,只將執行權委任給地方政府。「分割性分權」的目的是地方自治,「分工性分權」則是為了中央集權。中央集權官僚制底下的地方政府,必得符合「分工性分權」。

雖然「分割性分權」與「分工性分權」同為理論上的兩極,不能完全套用於現實。但漢初「諸侯郡縣制」的地方自治性質太重,確實近於「分割性分權」。諸侯王國處處自行其是,甚至可自行紀年,自有貨幣,制訂自己的法律;漢廷只能藉王國丞相監督諸侯國,效果有限。漢廷若要將多中心的天下政體改造成以漢廷為中心的天下政體,便須改革王國官制,大量裁抑王國的中央官員,攫取更多的決定權,使王國體制朝「分工性分權」演變,建立「郡國雙軌制」。為此,諸侯國相的地位必須不斷往下降,從王國的中央官降為漢廷的地方長官;諸侯國相被諸侯王或內史架空的權力也必須恢復,方能完成「分工性分權」的使命。諸侯國相地位下降與權力提升,都反映了漢廷中央集權程度提高。在「分工性分權」的框架底下,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可以相互依存、同生共榮。

但漢朝的地方政府「郡國」仍有相當大的決定權力,並不完全符合「分工性分權」的特點。宋代以後的地方政府方更近於「分工性分權」。漢朝地方政制向為後人稱美,或許正因它得「分割性分權」與「分工性分權」之中。

徐復觀認為漢初諸侯王國是「合理的地方分權」,如果漢廷安於此局面,西漢前期百年的政治擾攘不會發生。因為漢室君臣過於迷信一人專制,才釀成兩千年大一統專制政府的禍害。何謂「合理的地方分權」?中國適合中央集權還是地方自治?這不是一個歷史問題。本節指出漢初諸侯王國的權力性質為「分割性分權」,為中央集權所不容,諸侯王國必得被轉化為「分工性分權」的地方政府。即便中央集權的目標合於皇帝一人私意,中央集權的過程也是經過冷靜計算後,合乎工具理性的有效決策。研究官制不能只注意集權的黑暗面,還要注意集權的合理性質。
第二節  王國的封建官制──以家內官為中心
諸侯王國須與郡的地位相當,「郡」、「國」才能並稱。但諸侯王國終究不同於郡,否則直接改稱「郡」即可,何須稱「國」?諸侯王的存在,是王國必有與郡不同之處。漢廷削奪的只是諸侯王的政治權力,並未剝奪諸侯王的貴族身分;諸侯王雖然坐食租稅,仍有無數家內官署為之服務,非一般富人可比。

出土封泥、官印揭示了許多王國官吏,多為〈百官公卿表〉不載。如太史、廟長、寢令、園長、食官、中謁者、右宮大夫、武士丞、司馬、千人、內官丞、大官丞、御府丞、樂府令、司空長、都水官、宦者長、內者令、鍾官長、鐵官丞、工室丞、內府丞、候、武庫丞、大匠丞、太子丞、王后中官、私官丞等等。雖然封泥、官印的時代難以詳考,不同王國的官制也未必一致。我們仍可從中勾勒出負責諸侯王的宗廟祭祀、禮樂、醫藥、飲食、侍從、警衛、器物、後宮等用度的龐大家內官制。這是郡縣官制所沒有的封建性。

漢廷改革王國官制的目的之一是裁撤王國的中央政府、建立漢廷的地方政府,完成中央集權底下的「分工性分權」。於是我們看到王國朝廷高官有被裁廢者,如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內史;有轉型為漢廷的地方長官者,如諸侯國相與中尉;還有從朝廷高官退縮回家內官者,如太僕、郎中令。但漢廷改革王國官制尚有另一目的,那就是建立更完善的封建制。故漢廷不能也不須裁撤負責諸侯王生活的家內官吏,只須壓抑王國家內官吏的祿秩、改動其官名(詳下)。

由於王國高官在撤廢、轉型、退縮前,多半也經過官名改變、祿秩降低的歷程,故王國高官與家內官的變遷歷程幾無二致,只有終點不同。閻步克雖全面考證王國官吏的祿秩變遷,卻未指出祿秩下降的表象背後,實存在兩種不同的變遷模式:政府官與家內官之別。下文即以閻步克等前賢的考證為基礎,整理王國家內官的官制變遷,以證漢廷確有建立更完善的封建制度的意圖。

(一) 《二年律令》裡的王國內官:姬妾與公主

秦至漢初的後宮制度相同,皇帝的姬妾至少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六等。漢初諸侯王國仿漢廷制度,也應相同。但《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21-222規定:

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

徹侯得置孺子、良人。



諸侯王只能置三種姬妾,列侯更只能置兩種。雖然裡頭有〈外戚傳〉未載的「孺子」,卻不能置美人、七子、長使、少使等姬妾。

高祖十二年詔規定諸侯王與列侯之女均稱「公主」,與皇帝同。後來《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23卻規定:

諸侯王女毋得稱公主。

諸侯王、列侯必然會有姬妾、女兒,故漢廷必須規定其身分、稱謂、員額,藉其等差來建立皇帝、王、侯之間的等級。

(二) 王國家內官的官名改革

表七:王國官名變動表

時間

原名

新名

景帝中五年

太僕



景帝中五年

大廄



成帝

太傅



東漢

尚書

治書

表八:漢廷官名改動後,與王國官名比較之表

時間

王國

漢廷

太初元年

郎中令

光祿勳

太初元年

大行

大鴻臚

太初元年

永巷

掖廷

去除王國官名原有的「太」、「大」、「尚」等尊崇之字,如此漢廷與王國的同類官吏並列時,其等差便一目了然(如:太僕→僕)。武帝更新漢廷官吏之名,卻不更動王國官吏,同樣帶有區別漢廷與王國官制的作用。不管是改動王國官名,還是改動漢廷官名,為了完善封建制而進行的微調改革,直到西漢後期仍在持續。

(三) 王國家內官的官秩降等

下列諸表根據《二年律令.秩律》(西漢初年)、《漢書.百官公卿表》(西漢中葉)、《漢官六種》(時代不定)、《續漢書.百官志》(東漢),勾勒王國家內官官秩從西漢到東漢的降等,證實漢廷努力不懈於建立更完善的封建制。

表九:漢廷、王國太僕/僕官秩比較表

西漢初年

武帝

漢廷

二千石

中二千石

王國

二千石

千石

表十:漢廷、王國光祿勳/郎中令官秩比較表

西漢初年

武帝

《漢舊儀》

漢廷

二千石

中二千石

中二千石

王國

無秩/二千石以下

千石

六百石

表十一:漢廷、王國中大夫官秩比較表

武帝

東漢

漢廷

比八百石

比八百石

王國

比八百石

比六百石

表十二:漢廷、王國尚書/治書官秩比較表

武帝

東漢

漢廷

六百石

六百石

王國

比六百石

比六百石

表十三:漢廷、王國謁者官秩比較表

武帝

東漢

漢廷

比六百石

比六百石

王國

比六百石

比四百石

表十四:漢廷、王國太樂令/禮樂長、衛士令/衛士長、太醫令/醫工長、永巷令/永巷長、祠祀令/祠祀長官秩比較表

西漢初年

武帝

東漢

漢廷

六百石

六百石

六百石

王國

六百石

六百石

比四百石

表十五:漢廷、王國郎中官秩比較表

武帝

東漢

漢廷

比三百石

比三百石

王國

比三百石

二百石

以上諸表顯示漢廷或提高中央官吏的官秩,或降低王國官吏的官秩,或兩者並用、調整不只一次,最終導致漢廷與王國官吏的秩級差距逐漸拉大。從西漢到東漢,這一微調改革持續不斷進行。雖然以上所列的官吏遠非王國官吏之全部,但我們可以推測所有王國官吏都經歷了這一微調改革。漢廷企圖照顧到所有細節,打造完美的封建等級制度。
第三節  縣、侯國雙軌制
從「諸侯郡縣制」到「郡國雙軌制」的演變,不只是郡、國須同級,縣與侯國也須同級。那麼縣、侯國雙軌制又是何時建立?

(一) 自置吏,得賦斂,女子公主──高祖十二年詔

不管是戰國文獻與包山楚簡裡頭的封君制、還是秦朝的賜爵食邑制,封侯似乎都沒有管轄食邑的權力,漢初封侯不應例外,學者多持此說。但漢高祖十二年詔卻記載:

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親,或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賦斂,女子公主。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賜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長安,受小第室。

引文標點根據中華本,如此列侯便享有任官權、徵稅權,女兒甚至可封公主;除徵稅權外,均為封侯前所未見的權力。柳春藩以為列侯並沒有這樣大的權力。「自置吏」的「吏」僅指「家吏」,如:家丞、門大夫、洗馬等官;家吏只是家臣,並非侯國之相,不能治民。但柳春藩並未說明「女子公主」該如何解釋,其說仍有漏洞。

細審該段語氣,我認為前半部標點應修正,整段應為:

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親,或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賦斂,女子公主。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賜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長安,受小第室。

該詔先封有功者,再封親屬,最後規範他們的權力,語氣暢順。但如此一來,諸侯王、列侯、食邑者均擁有任官權與女兒稱公主權,與通說不合。新出土文獻《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23規定:「諸侯王女毋得稱公主。」此律制訂之前,諸侯王女當可稱公主,可證高祖十二年詔非妄。但列侯與食邑者的任官權與女兒稱公主權仍未見證據。細究文義,我進一步懷疑「皆令自置吏」前或脫「為王者」三字。諸侯王擁有這三項權力,「為王者」又與下文「為列侯、食邑者」相對,全文渙然可通。原文當作:

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親,或為列侯。[為王者]皆令自置吏,得賦斂,女子公主;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賜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長安,受小第室。

如此標點、補字,終究只是推測之詞。如果回到中華本的標點,我們也可理解成:「自置吏,得賦斂,女子公主」的特權限定於「重臣之親,或為列侯」者,並非所有的列侯都享有這般待遇。不管哪種解釋,漢初似乎都存在一些侯國,其獨立性不下於王國。為何漢初百年動盪之際,這些侯國卻一點不穩的跡象都沒有呢?

因為漢初列侯多留在首都長安、不曾就國,故漢初侯國官吏大概仍由漢廷或諸侯王國指派,行政事務由侯國相代管。侯國自然不會反叛。漢廷似乎很快就取消了列侯這一名義上的權力,從此列侯只有坐收賦斂之權,縣、侯國雙軌制正式成立。由於這一改革在實質上幾無影響,故傳世的兩漢史籍竟未提及隻字片語。

(二) 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的十八侯國

出土尹灣漢簡裡的《東海郡吏員簿》紀錄了東海郡所轄二十個縣(邑)、十八個侯國、五個鹽鐵官的官吏員額、官秩。該簿先記縣(邑)官吏,再記侯國官吏。縣(邑)令、長的官秩多為千石至四百石之間,少數為三百石;侯國相官秩多為三百石,少數為四百石。縣、侯國雖稱雙軌,縣重於侯國的現象明顯可見。進一步分析十八個侯國的官吏名稱、人數、官秩、書寫順序,更可看出漢廷意欲建立更完善的封建制的企圖。以容丘侯國為例:

容丘吏員五十三人。

相一人,秩四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尉一人,秩二百石;鄉有秩一人;令史四人;獄史二人;鄉嗇夫二人;游徼二人;牢監一人;尉史二人;官佐五人;鄉佐二人;亭長十一人。

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僕、行人、門大夫三人;先馬中庶子十四人。凡五十三人。

以上侯國官吏分為兩類:相、丞、尉為侯國長官,令史、尉史等官吏為侯國屬官,有秩、嗇夫、亭長等官吏為鄉官,共同負責侯國行政事務,是為行政官;侯家丞為家內長官,僕、行人、門大夫、先馬中庶子為家內屬官,共同負責列侯家內事務,是為家內官。從書寫順序而言,先記載行政官,再記載家內官,兩者各司其職、涇渭分明;列侯家內官雖是侯國的正式官員,卻與行政事務全然無涉,侯國與列侯的家之間有清楚的分野。就官名而言,侯國與王國的車馬官皆稱「僕」,反映漢廷的封建官名改革已推行至侯國一級;「行人」與王國的「大行」、漢廷的「大鴻臚」為同類官吏,三者異名反映漢廷確實締造了更為嚴密完整的封建等級。就官秩而言,行政長官侯國相的秩級為四百石,高於家內長官侯家丞的比三百石,也反映侯國與列侯家的高下關係。就員額而言,行政官達三十五人,家內官只有十八人。此意義須全面分析十八侯國的官吏員額方顯。《東海郡吏員簿》十八侯國的官吏員額差異甚大:多者如昌慮侯國達六十五人,最少者如都平侯國僅三十一人。但員額多寡之別只見於行政官吏,其員額可因疆域大小、事務繁簡而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的極大彈性。相反地,所有侯國的家內官吏員編制都是「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僕、行人、門大夫三人;先馬中庶子十四人。」凡十八人。毫無例外的家內官吏編制不僅反映了侯國家內事務清簡,原有編制足以應付,無須增加、更動吏員編制;似乎也反映了漢廷對侯國家內官吏並不重視,十八人的編制是否能一體施行於所有侯國,對漢廷來說並不重要。

尹灣漢簡完整呈現了侯國與縣不同的官制:家內官吏。侯國與縣的官制區別,正在於家內官吏之有無。由於王國與侯國同樣具有封建特性,王國與郡的官制區別可能也在於家內官吏之有無。除非廢除諸侯王或列侯之爵,否則王國與侯國永遠不會與郡、縣完全等同。郡國一辭的存在有其必要性。而行政官與家內官的區別,可能揭示了郡國雙軌制的特性之一:保留封建官制,但使其不影響地方行政的運作。
結語:郡國雙軌制的特質──集權與封建共存
多中心是漢初天下政體的特色,也造就許多問題。郡國雙軌制是漢朝為了建立更成熟的天下政體,經長期摸索後,逐步建立的地方行政制度。漢廷不消極抑制地方政府的權力,而是在中央集權的原則底下,積極賦予地方政府權力,使其能有效伸張中央政令。故郡國雙軌制具有「分工性分權」的特徵。郡國的「地方分權」最終是為了漢廷的「中央集權」。郡國雙軌制使官僚制的運作愈趨有效。

郡國雙軌制更建立了更完善的封建制。「郡國雙軌制」底下的王國與侯國,不僅有與郡、縣相同的行政官吏,更有與行政官吏涇渭分明的家內官吏。諸侯王、列侯的「家」從地方政府中分離出來,一方面使皇室、諸侯王、列侯的宗法等級易於建立,另一方面又使地方政府能在中央集權的框架下有效行使權力,趨於「分工性分權」。同時諸侯王、列侯的「家」仍附屬於「國」內,封建並未脫離官僚制而獨立。「家」「國」二分,卻又共存,是官僚制與封建制的成功結合。郡國雙軌制成功協調了漢廷集權與封建兩種目標。

本文刊於《中國中古史研究》編委會、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編,《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國中古史青年學者聯誼會會刊(第3卷)》,北京:中華書局,2013,頁27-57。此次推送省略注釋,引用時請以原文為准。

感謝作者授權發佈                      編輯:李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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