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輯]汪桂海:有關漢代符制的幾個問題

 

“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按語:制度史作為傳統的史學命題,得到幾代學人濃墨重彩的書寫;但由於...

“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
按語:制度史作為傳統的史學命題,得到幾代學人濃墨重彩的書寫;但由於史志中有關地方制度的記載匱乏,研究多集中於中央。上世紀後半葉至本世紀初,是全國各地楚、秦、漢、吳、晉簡牘“爆炸式發現期”,相當一部分簡牘為郡縣行政系統或與之平行的屯戍系統文書檔案,為戰國秦漢至三國西晉地方行政研究注入了新鮮血液。借助出土簡牘,配合石刻、銘文、封泥、印章、壁畫等材料,重新思考基層行政相關問題,已經有諸多學者提供了示範性研究。有鑒於此,先秦秦漢史公眾號擬於4月下旬推出“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推介相關研究成果。期待各位前輩、同道支持!

專輯顧問:鄒水杰,專輯策劃:游逸飛、徐暢,專輯編輯:李凱凱、姚磊。
有關漢代符制的幾個問題
國家圖書館   汪桂海


符在漢代是由政府頒發的重要憑證之一,其使用領域廣泛,形制、功用不盡相同。關於漢代符制,人們利用史書記載及大量出土的簡牘材料,已有不少精到之論。但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我們加以考察。例如符在官員赴任時的作用、符的編號以及符的製作頒發許可權這三個方面,至今或者未得到充分注意,或者未解決好。下面就這三個問題談一下個人的一些看法。

眾所周知,漢代朝廷發兵用銅虎符,有所徵調用竹使符。《後漢書·杜詩傳》云:“舊制,發兵皆以虎符,其餘徵調,竹使而已,符第合會,取為大信,所以明著國命,斂持威重也。”出入宮門者需持專用木符。《漢官解詁》云“凡居宮中,皆施籍於門……。皆複有符,符用木,長二寸,以當所屬官名兩字為鐵印,亦太卿炙符,當出入者,案籍畢,複識齒符,識其物色,乃引內之也。”出入關塞需要持出入關符。在居延漢簡中,有很多出入金關之符,又有所謂吏家屬符,是邊塞軍吏及其家屬出入關所用。而邊塞吏卒每日巡邏塞防時要攜帶日跡符。烽燧吏卒候望報警時要攜帶警候符。現在知道,當時官員赴任亦需持符。居延漢簡中有如下一段文字:

(1)建武桼年六月庚午領甲渠候職門下督盜賊    敢言之:新除第廿一隧長常業代休。隧長薛隆乃丁卯餔時到官,不持府符。●謹驗問。隆辭:今月四日食時受府符,(諸)[詣]候官,行到遮虜,河水盛,浴渡,失亡符水中。案:隆丙寅受符,丁卯到官。敢言之。

《居延新簡》(以下簡稱《新簡》)EPF22:169-172

此簡中有“代休”一詞。《說文》:“代,更也。”段注云:“凡以此易彼謂之代,次第相易謂之遞代。”《國語·魯語下》:“季武子為三軍,……自是齊、楚代討于魯。”韋昭注:“代,更也。”“代”與“更”可互訓,代休即更休。居延漢簡中確有“更休”一詞:

(2)當復更休。記到,皆罷鄣卒,當令各歸部塞。鳳複廩

《新簡》EPT65:75

(3)□□候長已告休卿官檄更休候□

《新簡》EPT65:305B

代休、更休含義相同,皆指輪番休假,如今天所說的輪休。邊塞隧長與在官府中供事的小吏不同,他所擔負的烽隧守衛任務一刻也不能放棄,輪到休假時,必須安排人來暫時代理其隧長職務。簡(1)中的常業與薛隆應即是這種關係。該簡大意是,第廿一隧新任隧長常業適值輪休,居延都尉府任命薛隆暫時代理。薛隆于建武七年六月丙寅(四日)食時自都尉府領取符,即赴甲渠候官報到。薛隆行走到遮虜隧時,需要泅渡過河。河流水勢很大。在渡河時,薛隆所持之符不慎失落于水中。丁卯(五日)餔時,薛隆到達甲渠候官,但因手中的府符已經丟失,受到候官的驗問。候官最後將這一情況上報都尉府。這件事情表明,漢代官員赴任必須持符,合符之後,才算完成報到手續。下面一條簡文中也提到了這種符:

(4)甲渠鄣候□[己未下餔遣]十一月己未,府告甲渠鄣候:遣新除第四隧長邢鳳之官,符到,令鳳乘第三,遣騎士召戎詣殄北乘鳳隧。遣鳳日時在檢中。到課言。

《新簡》EPF22:475A、B

這是一份居延都尉府派邢鳳到甲渠候官第三隧任隧長的遣書。派遣時間為十一月己未下餔時。遣書中提到“符到,令鳳乘第三”云云,此符當是邢鳳隨身與遣書一同攜帶的赴任符。這條簡文同樣說明漢代官員赴任時需持符合會,作為新到任者合法身份之憑證。

漢簡所反映出的這一事實,有助於我們對《後漢書·傅夑傳》中一則材料的理解。傳文說:傅夑,字南容,北地靈州人,“出為漢陽太守。初,郡將范津明知人,舉夑孝廉。及津為漢陽,與夑交代,合符而去,鄉幫榮之。”傅夑原為漢陽太守,後來北地太守范津徙為漢陽太守,二人進行交接,將各自所持之符合會之後傅夑方才離任。這是史書中關於官員赴任時需持符合會的唯一一條記載。以前,人們對漢代官員赴任時所需攜帶之憑證,除任命文書外,只注意到官印一項。例如《漢書·朱買臣傳》朱買臣詔拜為會稽太守,“懷其印綬,步歸郡邸。”“有頃,長安廄吏乘駟馬車來迎,買臣遂乘車去。”官員獲任命之後,懷其印綬赴任。以前,對符在這方面的作用,未予注意。現通過漢簡材料與史書記載,得以弄清楚。

《唐律疏議》卷二十五《詐偽》對發兵的銅魚符有這樣的說明:“其符通雜徵發、人事及有所用度,若除授、替代州府長官及差行追禁,並用此符。”《新唐書·車服志》記載:“初,高祖入長安,罷隋竹使符,班銀菟符,其後改為銅魚符,以起軍旅、易守長,京都留守、折沖府、捉兵鎮守之所及左右金吾、宮苑總監、牧監皆給之。畿內則左三右一,畿外則左五右一,左者進內,右者在外,用始第一,周而復始。”根據這些記載,唐代徵發軍隊所用的銅魚符,也用作地方官員更換時的憑證。那麼,漢代用於發兵的銅虎符,是否也是更換郡國守相等地方重要官員時的重要憑證呢?現在缺乏直接的材料。不過,漢唐典制多有淵源關係,又漢之太守集本郡軍事、人事、財政等權力於一身,掌握朝廷頒發的發兵銅虎符,新舊太守在進行權力交接時,虎符必在交接之列,應有新舊太守先合銅虎符,然後舊太守才向新太守交出虎符的嚴格規定。

漢代的銅虎符、竹使符皆由朝廷製作、頒發,朝廷與郡國守相分執,編號為第一至第五。《漢書·文帝紀》二年“九月,初與郡國守相為銅虎符、竹使符。”顏注引應劭曰:“銅虎符第一至第五,國家當發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聽受之。竹使符以竹箭五枚,長五寸,鐫刻篆書第一至第五。”顏注云:“與郡守為符者,謂各分其半,右留京師,左以與之。”每個郡國的銅虎符與竹使符各五枚,每枚的右半留存朝廷,由符璽郎掌管,左半交由郡國守相掌管。兩漢時期朝廷與郡國之間使用的銅虎符留存下來的已極為罕見,其見於著錄者有如下數例:

長沙太守虎符(左):“與長沙太守為虎符。長沙左二。”

東萊太守虎符(左):“與東萊太守為虎符。東萊左一。”

玄莬太守虎符(左):“與玄莬太守為虎符。玄莬左二。”

桂陽太守虎符(右):“與桂陽太守為虎符。桂陽右一。”

常山太守虎符(右):“與常山太守為虎符。常山右一。”

常山太守虎符(左):“與常山太守為虎符。常山左三。”

張掖太守虎符(左):“與張掖太守為虎符。張掖左一。”

漁陽太守虎符(左):“與漁陽太守為虎符。漁陽左二。”

魏郡太守虎符(左):“與魏郡太守為虎符。魏郡左二。”

南郡太守虎符(左):“與南郡太守為虎符。南郡左二。”

廣陽虎符(左):“……  廣陽左二。”

陳留太守虎符(右):“與陳留太守為虎符。陳留右一。”

(見羅振玉《增訂歷代符牌圖錄》卷上及補遺)

漁陽太守虎符(羅振玉《增訂歷代符牌圖錄》卷上)
長沙太守虎符(羅振玉《增訂歷代符牌圖錄》卷上)
這些虎符有左有右,其左為與郡守者,其右為留京師者。無論左半右半,均有編號,如“左一”、“左二”、“左三”、“右一”等。說明虎符之左半右半均不止一枚,知文獻所言“銅虎符第一至第五”,乃指分別存於朝廷和郡國的左半右半虎符均編號為第一至第五。這與後來唐代的銅魚符留在朝廷的左半數枚,頒給地方的右半僅一枚,即“畿內則左三右一,畿外則左五右一,左者進內,右者在外。”情形很不相同。

《居延新簡釋粹》第26-27頁、《居延漢簡通論》第412頁並謂漢銅虎符編數決不止五。這一看法既與文獻中“銅虎符第一至第五”的記載不符,也缺乏著錄所見虎符實物方面的證據。迄今所見漢虎符編號未有大於五者。編號大於五的漢符不是朝廷的發兵銅虎符,而是由地方官府製作,在限定區域內使用的竹木符。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居延、敦煌邊塞出土了不少漢符,即是這種由本地官府而非由朝廷製作頒發之符。在這些漢符中,首先是都尉府製作頒發之符。前文所引的 簡(1)、(4)提到的“府符”、“符”即是居延都尉府製作並頒發給屬下各候官的一種符,用作都尉府與各候官之間特殊政務往來時的憑證。這種符只限于本都尉府轄屬地段之內有效,越出所規定的使用區域,則無效。

居延漢簡中另有一種由都尉府製作頒發,卻在該都尉府轄屬地段之外的特殊地點使用的符。以下諸簡即是這類符的典型例子:

(5)始元七年閏月甲辰,居延與金關為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關,符合以從事。●第八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以下簡稱《合校》)65·7

(6)始元七年閏月甲辰,居延與金關為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至千,左居□□□□□□合以從事。●第十八

《合校》65·9

(7)
[閏月甲辰],居延與金關為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關,符合以從事。●第十

《合校》274·10  1

(8)□年□月甲辰,居延與金關為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關,符合以從事。●第十九

《合校》274·11

(9)元鳳四年二月癸卯,居延與金關為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關,符合以從事。●第九百五十九

《居延新簡釋粹》74EJT26·16



以上諸簡實際上就是符,分別製作於始元七年閏月甲辰和元鳳四年二月癸卯。作為十分難得的漢符實物材料,過去常常被引用來討論漢代之符制。但這類符有兩點特別之處一直未能引起大家的注意。第一、這類符之製作是由執符雙方共同完成,而不是象銅虎符那樣由掌握統治權的朝廷單方製作,然後向地方郡國守相頒發。第二、執符雙方不是直屬的上下級關係,統轄它們的上級也不相同。這與銅虎符的執符雙方是管轄與被管轄的直屬關係有異。

先看這五枚符。符文中均有“居延與金關為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關,符合以從事”一語。其中的“居延”,為居延都尉府之簡稱。金關是肩水都尉府所轄的一處重要關口,位於肩水都尉府與居延都尉府接會處,是進入河西腹地、北通居延都尉的重要門戶,遺址現在編號A32。“左居官,右移金關”之“官”,指居延都尉府轄屬的殄北、居延、遮虜、甲渠、卅井諸候官,它們與金關屬於兩個不同的都尉府。由符文可知,這些符是居延都尉府與肩水都尉府屬下的金關共同製作的。符的右半在肩水都尉府下的金關,左半在居延都尉府下的各個候官。這與銅虎符的製作、頒發情況很不相同。

戰國秦漢時期的符券多為右半居於內,左半移於外。如秦新郪虎符:“甲兵之符,右在王,左在新郪。”秦陽陵虎符:“甲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陽陵。” 顏師古注《漢書》云:“(漢朝廷)與郡守為符者,謂各分其半,右留京師,左以與之。”而簡(5)至簡(9)五枚符均云“左居官,右移金關”,似乎情況與當時執右契的慣例相反。事實上,這類符左右分執的基本原則仍與虎符相同。虎符以右符為尊,朝廷統治各郡國,虎符所象徵的發兵權屬於朝廷,其右符自然應掌於朝廷。居延都尉府與金關製作的符,是為了居延都尉府下的各候官人員出入金關時有所憑證,便於通行。關於這些符的製作及其使用規則必然是主要由金關而非居延都尉府來決定。因此,雙方之間仍有主次之分。則此符之右歸金關,如同虎符之右留朝廷,其基本原則還是一致的。

和虎符一樣,始元七年閏月甲辰和元鳳四年二月癸卯兩次製作的這些符也有編號。符文中皆云“從第一至千”,說明每一批符都製作了一千枚,編號是從第一至第一千。其中簡(5)至簡(9)五符的編號分別為第八、第十八、第十、第十九、第九百五十九。由編號可以看出這種符的數量很大,多至千枚。說明這種符在當時使用的人員很多、頻率很高,區區數枚遠不敷使用。這與朝廷頒發每個郡的銅虎符、竹使符分別僅有五枚是不同的。有人根據這些漢符材料,來否認文獻中關於銅虎符、竹使符編號第一至第五的記載,是不妥的。這是兩種符,不能等同視之。

都尉府之下的各候官有在自己轄屬地段內使用的符。

(10)
□□直符一日一夜,謹行視事錢財物臧內戶

□敢言之

《合校》52·45

(11)
酉直符,倉庫戶封皆完□

《合校》72·6

(12)
□□敢言之,乃壬子直符,謹行視

《合校》231·12

(13)
乃壬申直符,倉庫戶封皆完毋盜賊

《合校》257·22

(14)□五月戊寅尉史蒲敢言之,乃丁丑直符,倉庫戶皆完,毋盜賊發者

《合校》264·9

(15)更始二年正月丙午朔庚申令史□敢言之,乃己未直符謹行視諸臧內戶封皆完,時毋水火盜賊發者。即日付令史嚴。敢言之

《新簡》EPT48:132

(16)
□酉令史豐敢言之,乃壬申直符


□敢言之

《新簡》EPT65:220

(17)
敢言之,乃丁巳直符一日一夜謹行視錢財


□敢言之

《新簡》EPT65:221

(18)
辛亥朔庚午令史義敢言之,乃己巳直符


者。即日平旦付尉史宗。敢言之

《新簡》EPT65:451

(19)
直符一日一夜謹行視財物臧□


言之

《新簡》EPT52:393

(20)建平三年七月己酉朔甲戌尉史宗敢言之,乃癸酉直符一日一夜謹行視錢財物臧內戶封皆完,毋盜賊發者。即日平旦付令史宗。敢言之    《新簡》

EPT65:398

以上十一簡都出自甲渠候官(A8),乃每天執勤巡視候官倉庫府藏的尉史、令史等小吏們的執勤記錄。一條完整的記錄中包含了執勤的日期、庫藏安全情況、執勤者的職務姓名、交班時間、接班者的職務姓名。值得注意的是,每條記錄都有“直符”二字。可見,執勤者在巡邏守護候官倉庫時要佩帶一種符,它是執勤者履行執勤權力的憑證,換班時大約也需要合符取信。這種符只在本候官的特定範圍內使用,應是候官按規定自行製作的。

漢代邊塞防禦體系是每個都尉府之下設若干個候官,每個候官之下設若干個部,每個部之下設若干個亭隧,亭隧是最基層的防禦設施。守禦亭隧的戍卒每天都要對本亭隧所負責的地段進行巡邏,檢查有無人馬隨便出入天田的跡象。各個部的候長、候史每天也要對本部所管轄的各個亭隧的防務進行巡視。這樣,漢代邊塞產生了另一類執勤符——日跡符。

(21)第廿三候長跡符左

《新簡》EPT44:21

(22)第廿三候長跡符右

《新簡》EPT44:22

這兩支簡出自甲渠候官遺址,是甲渠候官第廿三部的候長巡視本部防務時所攜帶日跡符,屬於同一符的左右兩半。作為候長的日跡符,其使用只能限於本部範圍之內。它應是各個部按規定自行製作而成。

(23)
第六平旦跡符

《新簡》EPT49:69

(24)第□□□[平]

旦符

弛刑朝文山跡持出入

《新簡》EPT49:70A、B

這兩支簡是戍卒巡視本烽隧所負責的邊塞時攜帶的日跡符。符文中的“第六”、“第□□□”應指第六隧、第□□□隧。弛刑朝文山是第□□□隧執行戍卒勤務的刑徒。稱平旦跡符者,蓋每日戍卒直符巡視烽隧皆于平旦時出發。因為這種符只是戍卒在巡邏本烽隧所管地段時使用,應屬各烽隧自己製作。
由此可見,漢代邊塞上至都尉府,下至候官、部、烽隧,皆有自行製作的符信。結合文獻記載,則可知漢代自朝廷至地方各級官府,都可製作、頒發在自己所統轄區域內使用的各種類型的符。儘管這些符在性質上都是一種憑證,但因其製作、頒發者以及效用不同,相互之間仍有嚴格區別,在討論漢符時,應予分清。

注釋:

1.本條以及下一條簡牘釋文皆據《居延汉简补编》(简牍整理小组编,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九十九,1998年)作了修訂。
《简牍学研究》(第三辑)


原刊《簡牘學研究》第3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02年,收入《秦漢簡牘探研》,文津出版社2009年。引用時請核對原文。

感謝作者授權發佈                     編輯:李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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