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輯]石洋:《漢書·景帝紀》“訾算十”“訾算四”新詮 ——關於西漢前期一條經濟史料的辯證

 

《漢書·景帝紀》“訾算十”“訾算四”新詮——關於西漢前期一條經濟史料的辯證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石...

“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


按語:制度史作為傳統的史學命題,得到幾代學人濃墨重彩的書寫;但由於史志中有關地方制度的記載匱乏,研究多集中於中央。上世紀後半葉至本世紀初,是全國各地楚、秦、漢、吳、晉簡牘“爆炸式發現期”,相當一部分簡牘為郡縣行政系統或與之平行的屯戍系統文書檔案,為戰國秦漢至三國西晉地方行政研究注入了新鮮血液。借助出土簡牘,配合石刻、銘文、封泥、印章、壁畫等材料,重新思考基層行政相關問題,已經有諸多學者提供了示範性研究。有鑒於此,先秦秦漢史公眾號擬於4月下旬推出“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推介相關研究成果。期待各位前輩、同道支持!

專輯顧問:鄒水杰,專輯策劃:游逸飛、徐暢,專輯編輯:李凱凱、姚磊。
《漢書·景帝紀》“訾算十”“訾算四”新詮
——關於西漢前期一條經濟史料的辯證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石 洋
一  舊說概觀
《漢書·景帝紀》記載,漢景帝後元二年(前142)五月頒詔曰:

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衆。有市籍不得宦,無訾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1]

命令將“得宦”的財產標準由“算十”下調到“算四”。關於此處的“訾算十”、“訾算四”,東漢後期服虔認爲:

訾萬錢,算百二十七也。[2]

漢末應劭則說:

古者疾吏之貪,衣食足知榮辱,限訾十算乃得爲吏。十算,十萬也。賈人有財不得爲吏,廉士無訾又不得宦,故減訾四算得宦矣。

兩家最主要異同在於:服虔以“算”爲訾稅(財產稅)的徵收單位;而應劭注則稍顯模棱,存在兩種理解可能——(A)應氏亦將“算”視爲訾稅單位,所謂“十算,十萬也”乃是強調“十算”訾稅所對應的財產數。[3](B)應氏徑將“算”視作“訾”(財產)的計算單位,不涉及訾稅問題。[4]

雖則應劭注的理解有歧,長期以來學界多認同服虔注,將《景帝紀》“訾算”視作西漢前期存在稅率爲萬分之百二十之財產稅的主要證據。平中苓次還分析道:詔書倘欲表示資產總額,“訾算若干”不及換用“訾(或產)若干金”更恰當,故“算”爲財產計算單位之說難以成立。[5]

與上述意見相反,也有學者對服虔說提出異議,特別是自上世紀70年代末以降,論述漸趨豐滿而成爲頗具影響力的觀點。[6]諸家舉證有重複,本文以最晚出的王彥輝先生文爲基礎,[7]歸納並補充於下:

(1)傳世及出土文獻所示秦及漢初諸稅種中不存在財產稅。

(2)已知秦及漢初的法律文獻和國家優免政策中未見財產稅之名。

(3)江陵鳳凰山10號漢墓簡牘、居延漢簡顯示,“算”不僅是賦稅的計徵單位,還被用作吏員考核的計量單位,依此推知,“訾算若干”之“算”應爲名詞而非動詞。鳳凰山簡顯示市陽里二至六月所徵稅賦合每“算”227錢,[8]也與服虔說“百二十”錢不符。

(4)以財產稅多寡表示財產數量很不自然。[9]

結論認爲,應劭注B理解妥當,即景帝後元二年詔中“算”與財產稅無關,一算等同一萬錢。
二  關於“算”的辯證
王彥輝等先生的批判大抵就服虔注展開,而對“一算=一萬錢”之理解的可信性則缺乏系統辨析,本文擬從該點入手討論。

在漢代史料中,“算”可以表示高下不同的稅額,但尚未見直接等於若干財產之例,而且所示稅額皆未逾500錢,若以“一算”爲一萬錢就不能不感到突兀。另外,比照《漢儀注》“訾五百萬得爲常侍郎”的表述方式,[10]倘景帝詔書果真以“算十”、“算四”指代十萬、四萬錢,則不如徑寫錢額更爲簡明,也難以理解用“算”字代替一萬錢的意義。總之,“十算=十萬錢”一說頗覺牽強。

新近公佈的嶽麓秦簡《為獄等狀四種》案例七《識劫
案》爲解讀“訾算若干”提供了重要信息:



案例言秦王政十八年(前229)七月,大女子
在申報家訾時隱瞞了大夫建等欠下的68300錢借款,這部份財產應繳“訾稅”超過660錢,故爲舊日的家隸識所要挾。說明戰國末期秦國已存在按財產多寡徵收的賦稅。[13]由此推攷,秦帝國及主要制度繼承於秦的漢王朝前期也應有類似“訾稅”。

視線返回《景帝紀》“訾算若干”。學者業已指出,漢初《二年律令》中“算”能表示“計徵徭、賦的方式和單位”,[14]文帝末、景帝初的鳳凰山記算錢木牘中“算”還專作徵稅單位;[15]其外,史籍中將“算”用爲動詞者也不鮮其例;[16]至於“以財產稅多寡表示財產量不自然”的主張,雖未見直接反證,但漢人常以“算”代表能負擔稅役的人口,[17]準此類比,官方用所繳財產稅數額指代資產量也不甚捍格。綜合考慮,把“訾算若干”的“算”解作財產稅徵收單位,“算”後面數字視爲該單位的計量額度更合理。

儘管如此,目前尚無法信從服虔注中的財產稅率(即萬分之百二十或百二十七)即景帝末年情形。雖然嶽麓秦簡《識劫
案》說68300錢應納訾稅超過660錢,稅率在萬分之九十六以上,接近服虔注,可惜案例未明示確數,況復秦漢間幣制數度改易,稅率能否維持恆定很難判斷,用以佐證服注恐有危險。另外學者已指出,至鳳凰山漢簡時代尚無一算代表120錢稅額的定制,[18]也加深了我們對景帝時“訾萬錢,算百二十(七)”的疑慮。既有研究中存在兩種推測,一是山田勝芳先生,認爲服虔注可能受到他所生活時代的影響,淵源於120錢之人頭稅額;[19]另一是賈麗英先生,認爲服注稅率是東漢末年的情況。[20]困於目下無史料可資求證,暫不申論。
三  從“訾稅若干錢”到“訾算若干”
不難發現,秦簡和《漢書·景帝紀》對財產稅的表述有差異——前者徑言“訾稅若干錢”,而後者則用“訾算若干”,關鍵區別於是否以“算”爲單位。[21]

“算”在漢代傳世文獻中頻見,出土史料裏例證亦多,僅漢初即有《二年律令·具律》“毋筭(算)事其身”(124)、[22]《徭律》“勿筭(算)
(徭)賦”(278),虎溪山1號墓“黃簿”之“復算”(M1T:43-98),[23]荊州高臺文帝前元七年(前173)木牘之“不算不願(
)”(M18:35-丙),[24]以及鳳凰山記算錢木牘、B類竹簡等。[25]這些“算”皆與賦役制度有關,其中多數偏指賦稅。相形之下,已公開的秦簡可稱豐富,卻很難見到同類的“算”。

緣此,有必要重新審視《漢書·高帝紀上》的一條記載:

(漢四年,前203)八月,初爲算賦。[26]

時值楚漢戰爭末季,劉氏行將御宇。因《漢書·鼂錯傳》、《後漢書·南蠻列傳》都提及秦時存在以算爲徵收單位的人頭稅,[27]故學界常將《高帝紀上》該條理解作滅秦後漢廷重徵人頭稅之始。[28]可是,《漢書》對繼承自秦的漢家制度往往不特書初行時間,[29]且《漢書》記制度時使用的“初”多含“初創”“初設”之意,[30]若視該條爲漢廷重徵人頭稅的開端於例有乖。楊振紅先生認爲,漢代的“算賦”並非人頭稅等具體稅目之名,而是指以“算”爲單位徵稅,[31]將此主張結合秦、漢兩代出土文獻中“算”字出現頻率的差異觀察,則“初爲算賦”或意味著首次以“算”爲單位徵行稅役。那末,典籍中關於秦時期“算”的記錄就是漢人依漢制所作的類比,從“訾稅若干錢”到“訾算若干”之演變也很可能是以“初爲算賦”爲契機發生的了。

二〇一四年元月初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改訂

二〇一五年元月再訂

附記

拙文初稿曾呈請陳偉教授撥冗審閱並教示修訂意見,又蒙匿名審稿專家指出不足,謹致上誠摯的謝意。

1. 《漢書》卷五,北京:中華書局,1957,152頁。下劃線爲筆者所加,下同。另,下文服虔、應劭的解釋皆出同頁“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條顏師古注。

2. “算百二十七也”,馬非百先生認爲“七”是“錢”字之誤,見《秦漢經濟史資料(七)租稅制度》,《食貨半月刊》第3卷第9期,1936,16頁;平中苓次先生認爲“七”是“也”字之訛,後又衍“也”字,見《居延漢簡と漢代の財産税》,原載《立命館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紀要》第1號,此據氏《中國古代の田制と税法——秦漢經濟史研究》,京都:東洋史研究會,1967,221頁。總之,兩氏皆以“算百二十”爲正,該意見獲得多數學者認同,不備引。

3. 此項理解承陳偉教授提示,謹謝。如黃今言先生說“服虔、應劭二說,皆以有訾一萬,徵稅一算”,見《漢代的訾算》,原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4年第1期,此據氏《秦漢經濟史論考》,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279頁。又,高敏、馬大英兩先生也認爲二者皆圍繞財產稅而言,分別見高敏:《秦漢賦稅制度考釋》,收入氏《秦漢史論集》,鄭州:中州書畫社,1982,96—97頁;馬大英:《漢代財政史》,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3,75—76頁。

4. 持該主張者可以平中苓次爲代表,見《居延漢簡と漢代の財産税》,219—221頁;另需指出,不少學者雖未直接討論應劭的本意,但行文中專引服注,或也意識到應劭注存在歧解。如吉田虎雄:《両漢租税の研究》,東京:大安,1966,48—49頁;馬怡:《漢代的諸賦與軍費》,《中國史研究》2001年第3期,35—36頁。

5. 平中苓次:《居延漢簡と漢代の財産税》,219—220頁。

6. 山田勝芳:《漢代の算と役》,《東北大学教養部紀要》第28號,1978年2月;又,氏《秦漢財政収入の研究》第三章《算賦及び算緡·告緡》,東京:汲古書院,1993;好並隆司:《四川郫県犀浦出土の東漢残碑をめぐって——漢代財産税の検討》,《史學研究》第142號,1978年12月;重近啓樹:《秦漢税役体系の研究》第三章《算賦制の起源と展開》,東京:汲古書院,1999。田澤濱:《漢代的“更賦”、“貲算”與“戶賦”》,《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4年第6期;王彥輝:《論漢代的“訾算”與“以訾徵賦”》,《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1期。

7. 參見王彥輝:《論漢代的“訾算”與“以訾徵賦”》,58—63頁。補充之說另注明。

8. “二至六月”,王彥輝文原作“一至六月”,見59頁,誤,今依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徑改,原載《文物》1974年第7期,此據氏《古文字論集》,北京:中華書局,1993,542頁。

9. 重近啓樹:《秦漢税役体系の研究》,109頁。

10. 《史記》卷一〇二《張釋之列傳》“以訾爲騎郎”條《集解》引如淳曰,北京:中華書局,1982,2751頁。案,“常侍郎”始設於漢武帝中葉,見嚴耕望:《秦漢郎吏制度考》,原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上冊,1951年12月,此據氏《嚴耕望史學論文選集》,北京:中華書局,2006,287頁。故“訾五百萬得爲常侍郎”制度之出現不得在此前,但確切時間不詳。

11. 識曾爲之夫沛的家隸,與同居,後沛爲識娶妻,又爲買室、分予財產,令其從沛家分出。不久,識從軍,其間沛去世。識歸來後即以匿藏訾產向其要挾財物。

12. 編號及釋文據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嶽麓秦簡非由正規考古發掘所得,其真僞頗受質疑,但從簡背劃線、所見制度可與入藏後公佈的考古發掘秦簡相參證來看,僞造可能性很低,見游逸飛:《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電子版),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博士論文,2014年6月,6頁。

13. 需要指出,案例中“訾稅”究竟指針對所有資產的徵稅,抑或專門就錢款等某種財物抽稅尚不明朗。《管子·八觀》說:“六畜有征,閉貨之門”,見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卷五,北京:中華書局,2004,259頁,也許是針對“六畜有征”的主張或現象所作的批評。但如所周知,東漢人追述漢武帝裒尅民財時常說他“筭至舟車,貲及六畜”,見《後漢書》卷八八《西域傳》載安帝延光二年(123年)尚書陳忠上疏,北京:中華書局,1965,2912頁,《漢書》卷九六下《西域傳下》贊語,3929頁略同;另,成帝時翟方進秉政,曾一度“算馬牛羊”,後被“議者”及皇帝看作非正常稅斂,見《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3422—3423頁。從這些材料觀察,漢武帝以前似又未對六畜等資產恒常性徵稅。

14. 詳楊振紅:《從出土“算”、“事”簡看兩漢三國吳時期的賦役結構——“算賦”非單一稅目辨》,《中華文史論叢》2011年第1期,48—49頁。

15. 裘錫圭先生認爲,這批簡的年代大多屬於景帝初年,至早當不過文帝晚年,見《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549—550頁;木牘釋文見同文542—543頁。

16. 除注13所舉“筭至舟車”、“算馬牛羊”外,尚有“初算緡錢”,見《漢書》卷六《武帝紀》,178頁,“八月筭人”,見《後漢書》卷一〇上《皇后紀上》,400頁等。

17. 如《九章筭術》卷三《衰分》:“今有北鄉筭八千七百五十八,西鄉筭七千二百三十六,南鄉筭八千三百五十六,凡三鄉發徭三百七十八人。欲以筭數多少衰出之,問:各幾何?”據郭書春譯註:《九章筭術譯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100頁。

18. 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556頁。

19. 山田勝芳:《秦漢財政収入の研究》,210—211頁。

20. 賈麗英:《吳簡中的“訾”與“戶品出錢”——兼論秦漢至三國吳的貲產稅》,《第十四屆秦漢史年會論文彙編》(電子版),成都:2014年8月,604—609頁。關於賈文,有兩點需要辨明:(一)賈先生根據服虔注,認爲自漢初開始編民財產即以萬錢爲單位計數徵稅。今案,除服虔、應劭注外,未見其他證據顯示漢景帝時有此制度,類比而言,如武帝時算緡錢“二千而一算”、“四千一算”(見《史記》卷三〇《平準書》,1430頁),皆非以萬錢計。故“以萬錢爲單位計數”之制是否適用於西漢前期似應存疑。(二)賈先生主張東牌樓東漢簡、走馬樓吳簡中的“訾五十”即“訾算五十”,又以服虔注爲東漢末年稅率,遂推算“訾五十”的家產爲50萬錢。今案,如賈文所言,“訾五十”的家庭占走馬樓吳簡壹至肆所見庶民總數的89.1﹪(記有“訾五十”簡共544枚),之上還有“訾一百”(35枚)、“訾二百”(17枚)、“訾三百”(1枚)、“訾一千”(3枚)、“訾一千一百”(1枚)、“訾一千二百”(1枚)、“訾五千”(2枚)諸等級,若類推其家產,最高可達5000萬錢。該結論很難與既知的編民經濟水平相協調,恐難成立。筆者認爲,服虔所謂“訾萬錢,算百二十(七)”即便反映了東漢末年的財產稅率,也不宜直接同簡牘中“訾五十”等記錄加以關聯。

21. 賈麗英先生也注意到了該異同,認爲財產稅“至漢以後以‘算’爲徵收單位”,但未作解釋,見賈麗英:《吳簡中的“訾”與“戶品出錢”——兼論秦漢至三國吳的貲產稅》,604、609頁。

22. 釋文及編號據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23. 墓主吳陽爲長沙王吳臣之子,第一代沅陵侯,呂后元年(前187)受封,文帝後元二年(前162)卒,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懷化市文物處、沅陵縣博物館:《沅陵虎溪山一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50、55頁。

24. 湖北省荊州博物館編著:《荊州高臺秦漢墓:宜黃公路荊州段田野考古報告之一》,北京:科學出版社,2000,223—224頁。“願”,原釋文作“顥”,據胡平生:《新出漢簡戶口簿籍研究》改,《出土文獻研究》第10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278頁。

25. 鳳凰山B類竹簡釋文見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545—546頁。

26. 《漢書》卷一上《高帝紀上》,46頁。

27. 文帝時鼂錯說:“(秦卒)死事之後不得一算之復”,見《漢書》卷四九《鼂錯傳》,2284頁;傳說秦昭王也曾復夷人“十妻不筭”,見《後漢書》卷八六《南蠻列傳·板楯蠻夷》,2842頁。

28. 如加藤繁:《算賦に就いての小研究》,原載《史林》第4卷第4期,1919年10月,此據氏《支那經濟史考證》上冊,東京:東洋文庫,1952,164頁。

29. 今舉一例,據《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秦王政十六年九月,前231)初令男子書年”,見232頁,我們知道漢代籍冊也多書年齡,如漢初《二年律令·戶律》規定:“諸(?)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無)父母、同產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產年,不以實三歲以上,皆耐”(325—326),《戶律》中還有可能是編戶民年齡紀錄的“年細籍”(331);又,《史記》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卒三歲而遷爲太史令”條《索隱》引《博物志》:“太史令茂陵顯武里大夫司馬遷,年二十八,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石”,3296頁,也記年齡,但《史記》、《漢書》中卻不見漢王朝“初令書年”的記錄。

30. 楊振紅:《漢代算車、船、緡錢制度新考——以〈史記·平準書〉為中心》,《文史》2007年第4輯,45—46頁。

31. 楊振紅:《從出土“算”、“事”簡看兩漢三國吳時期的賦役結構——“算賦”非單一稅目辨》,46—52頁。

原载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2015年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感謝作者授權發佈     編輯:李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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