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輯]陳松長、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中所見的“君教諾”考論

 

“君教諾”之“君教”即請君給予教令批復,“諾”字則是縣長吏表示同意認可的簽署,這種簽署多帶有簽署人的個人特征,故文獻中稱其為“畫諾”。...

“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


按語:制度史作為傳統的史學命題,得到幾代學人濃墨重彩的書寫;但由於史志中有關地方制度的記載匱乏,研究多集中於中央。上世紀後半葉至本世紀初,是全國各地楚、秦、漢、吳、晉簡牘“爆炸式發現期”,相當一部分簡牘為郡縣行政系統或與之平行的屯戍系統文書檔案,為戰國秦漢至三國西晉地方行政研究注入了新鮮血液。借助出土簡牘,配合石刻、銘文、封泥、印章、壁畫等材料,重新思考基層行政相關問題,已經有諸多學者提供了示範性研究。有鑒於此,先秦秦漢史公眾號擬於4月下旬推出“出土文獻與戰國秦漢地方行政研究新境”專輯,推介相關研究成果。期待各位前輩、同道支持!

專輯顧問:鄒水杰,專輯策劃:游逸飛、徐暢,專輯編輯:李凱凱、姚磊。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中所見的“君教諾”考論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
陳松長   周海鋒
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下面簡稱“五一簡”)中有一種木牘比較特別,其上端大書“君教諾”三字,下端為文書正文。這種木牘的長度與一般的兩行簡差不多,但要寬很多,如編號為CWJ1③:325-32的木牘長22.7cm、寬6.6 cm,而五一簡中的兩行簡寬度大都在2.6 cm到3.2 cm之間。

为便于討論,我們先將五一簡中较有代表性的几块木牘的釋文及和圖像錄之於下:

圖一
圖二
圖三


上引4件木牘,形制上大致可以分為兩類。①至③號可歸為一類,④號為一類。第一類木牘的具體尺寸分別為:①號木牘長23.2、寬4.3釐米,②號木牘長23.8、寬4.2釐米,③號木牘長23.6、寬2.7釐米,第二類的④號木牘保存完整,長6.5cm,寬2.1cm,長度尚不到一般木牘的三分之一,且無編連痕跡。兩類木牘在形制上的差異也許暗示著其性質和功能上的差別,下面我們且以木牘①為例(見圖一)試做具體分析。

該木牘分為上下兩部分,上端頂格豎寫“君教”二字,其下用重墨大寫一個“諾”字,該字在4块木牍中书写并不一样,或寫為楷書(見圖三),或為變形的花押(見圖一、圖二),其形體都不拘一格,顯然非一人所寫。

下端是用楷書抄寫的一宗由“辭曹助史襄”上報的案例,其文大意是:延平元年八月四日己酉,“辭曹助史襄”報告:有一名叫張罷的女子自言:桑鄉佐盰欠她布錢一萬九千三百五十。如是將盰械押起來。辭曹下責盰,盰今以錢一萬九千三百五十還給張罷,事情已經結束了。該案本當處以重罰的,現以錢了結,蒙請寬大處理。縣丞優和掾吏畼議請解除盰的械押,將其遣送回鄉。

這案件并不複雜,但其所以要上報,是因為縣丞和掾吏都只有“議請”的權力,能不能實施,還要請“君教”。故在木牘的頂端題寫“君教”二字。

所謂“君教”,也就是請君指教、批復的意思,這裡需要討論的是,“君”究竟是指什麼人呢?

1983年四川昭覺縣曾發現東漢石表一座,上約有400字,其中也有“君教”二字:

領方右戶曹史張湛白,前換蘇示有秩馮佑轉為安斯有秩,庚子詔書聽轉,示部,為安斯鄉有秩,如書,與五官掾司馬蔿議請屬功曹,定入應書時簿 ,下督郵李仁,邛都奉行,言到日,見草,○行丞事常如掾,○主簿司馬追省府君教諾,○正月十二日乙巳,書□昌□延寫○[2]

以上所引为石表的前面部分,从内容来看,是关于官员調動的。右戶曹史張湛向上级請示,将蘇示乡有秩馮佑轉為安斯乡有秩,已獲允,又將相關情况报予郡守,郡守也表示同意。文中的“主簿司馬追省府君教諾”一句沒有句讀,其中“追”是人名,“省”是“省視”的意思,故應在“省”後面加逗號。然後是“府君教諾”。如果這種理解大致不誤的話,這裡的“君”就應該是郡一級的“府君”。這在五一簡中也不乏其例,如CWJ1③:291號和J1③:285號郡府發往臨湘的文書結尾之處均出現“有府君教”字樣,“有府君教”即府君已經給予指示或批復。但是,君也許並不可作為“府君”的簡稱或省稱,因為上面所引書述的3件木牘中沒有一個“君”是指“府君”的。例如從“桑鄉”、“曲平亭”、“庾亭”可斷定,案件均發生在臨湘縣境內,故“丞優”必為臨湘縣丞優。又從議請內容來看,均為普通案件,縣長吏有權處理,無需請示郡級行政長官。例如“丞優、兼掾畼,議請解盰械,勅遣歸鄉”,桑鄉佐盰欠債未還被拘禁在縣牢,其還清債務之後,出於寬恕,解除其刑具并遣送歸鄉。此類普通的民事案件,縣令或縣長完全有權處理,無需請示郡府。再者,當時長沙郡所轄縣及侯國數達13個之多,若事事請示郡府,郡守怕也無暇應付。因此,我們初步判斷,木牘上所寫的“君”應該是縣級令長之類的尊稱。

為了弄清楚這個問題,我们无妨將同批簡牘中與此形式相同,內容相關的兩塊木牘的釋文移錄於下:



这兩件文書開頭均有“君”字,或認為此處“君”应為“文秘吏對主管官員之尊稱”[3]。

准此,我们將⑤、⑥號木牘之內容與前面所引述3件比較完整的木牍文書相比較,發現有驚人的相似之處。從形制上看,文書均書于比較寬大的木牘之上,均有兩道編痕,文字分三欄書寫,第一欄只有几个字,第二、三欄文字可以連讀。從內容上看,行文格式化特征明顯:文書均由縣辤曹史或賊曹史起草,先簡略陳述案件之經過,然後是縣丞、掾吏對案件進行討論并得出處理方案,即文書中所謂“議請”。文書末尾一般會寫“復白”字樣,即請求給予答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⑤號木牘中出現的“守丞護、掾英議”同樣出現在題寫“君教諾”的木牘中,而⑥號木牘中出現的“丞優”又見于①、②、③、號木牘中,由此可见,这些木牍中的就“守丞”、“丞”等都是相同的人,故其⑤、⑥號木牘中的“君”與①、②、③號木牘中的“君”所指都應該是一樣的。這一點,我們還可從⑤號簡牘的內容加以確認。據⑤號木牘下兩欄的內容可知。殺人賊指黃
與郭幽,追捕殺人賊的為待事掾王純,故“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即 “待事掾王純追捕殺人賊黃
、郭幽于小武陵亭部”。因此,“君”並不是追捕殺人賊的待事掾王純,因為待事掾只是縣曹諸掾之一,他受縣令、縣丞指派,同一文書中“守丞護、掾英”的職位就比待事掾高,故抄寫案例的文吏也不可能稱職階很低的待事掾王純為“君”。

另據發掘簡報所知,簡牘所出的1號窖位於東漢時期長沙府衙所在地,一般來說,這批簡牘應為長沙郡府遺留之物,但從初步整理的文書簡牘內容來看,又頗多臨湘縣廷之物者,如J1③:325-1-29號,“九月四日己丑,邔長丞融叩頭移臨湘……”;又如封檢J1③:133,以大字署收件人為“臨湘令殷君門下”。如此看來,1號窖所藏簡牘文書既有長沙郡府者,又多有來自臨湘縣者,因此,我們可以大致確定,本文所討論的“君教諾”木牘應是臨湘縣廷之文書遺存。

我們認為,⑤、⑥號木牘中的“君”應是文書起草者對縣長吏的尊稱,故⑤、⑥號木牘起首的“君”字應逗開,如⑥號木牘的句讀可改為“君,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其義似可理解為“請您對待事掾王純追捕殺人賊黃
、郭幽于小武陵亭部之案件的相關事宜作出指示”。因為後文“議請移書賊捕掾浩等考實奸詐”似可看作對事件的處理方案。

至此,我們大致可以確定:⑤、⑥號木牘中的“君”或就是“君教”二字的省寫,而“君教”也就是“請君教示”,即就相關事件請求上司指示批復。簡牘中所記的“議請”之後的內容便是處理方案,這種方案是縣的諸曹掾吏提出的。

也許我們還應該解釋的是,既然⑤、⑥號木牘與以“君教諾”起首的木牘文書功能和性質是一樣的,那為什麼首欄的文字內容會有差異呢?

我們在細讀簡牘文字后發現,簡首的“君”后面的“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可以看作對所請示內容的概括,使得主事者一看就知曉需要處理什麼事情。而如果案件比較曲折,無法用簡略的幾個字來加以概括的話,也許就只書“君教”二字。但不管怎樣,兩者的主要目的都是一樣的,即都是要縣令長吏教導指示的意思。

“君教”的意思明了之後,“諾”也就容易理解了。大家知道,“諾”為應允之辤,《說文》曰“諾,應也”。這里的“應”也就是應允、同意的意思,古代官員批示公文時,表示同意即簽署“諾”字。

《後漢書·黨錮列傳》:後汝南太守宗資任功曹范滂,南陽太守成瑨亦委功曹岑晊,二郡又為謠曰:“汝南太守范孟博,南陽宗資主畫諾。南陽太守岑公孝,弘農成瑨但坐嘯。”[4]

《北史·令狐整傳》:荣器整德望,嘗謂僚屬曰:“令狐延保,西州令望,方城重器,岂州郡之職所可絷維?但一日千里,必基武步,寡人當委以庶務,畫諾而已。”[5]

《梁書·陳伯之傳》:伯之不識書,及还江州,得文牒辤訟,惟作大諾而已。有事,典籤傳口語,與奪決于主者。[6]

《南史·齊高帝子傳》:五歲,高帝使學鳳尾諾,一學即工。[7]



以上材料可知,古代文書批復中簽署“諾”字是很常見的。也許正因為是表示同意的簽署,故簽署時的文字可因人而異,簽署出各種特色出來,因此,文獻記載中更形象地將這種簽署稱之為“畫諾”, 如《南史·齊高帝子傳》中的“鳳尾諾”更直接表明了其圖畫性质。我們細觀五一簡上的“諾”字,其字體巨大,形體不一,且多怪異,顯然都不是很規範地寫上去的,而更像是畫上去的。

“畫諾”即表示同意,很有点像今天的簽字畫圈,这一點从上引“南阳宗资主畫諾”,“寡人当委以庶務,畫諾而已”可以确知。

當然,除了縣令長畫諾之外,具體經辦的丞、掾之類的官員也需簽名。在上述所列諸木牘中,我們就發現其中“丞優”之“優”字、“兼掾畼”之“畼”、“掾英”之“英”、“掾隗”之“隗”,字體都與其它文字不同,這應該都是辦案經辦人的具體簽名。

討論到此,還值得一提的是,我們所說的“君教諾”簡牘大都有被編連的痕跡,從一些文書內容也可推定,“君教諾”文書並非一種獨立存在的文書。如上面所引②號“君教諾”文書開頭有這樣一句,“兼辤曹史煇、助史襄白,民自言辤如牒”, “民自言辤如牒”表明還有數牒“自言辤”是與“君教諾”文書編在一起的,它們是為了讓上級官員更好的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以便作出準確的處決方案提供參照的詳盡資料。

此外,比較特殊的如④號木牘(見圖三)僅書“君教諾”三字而無其它內容,尺寸長6.5cm,寬2.1cm,其長寬尺寸都僅是一般“君教諾”文書的三分之一,且無編連的痕跡。因此,這種小木牘與上述討論的3例完整“君教諾”文書性質和作用可能并不一樣。

綜上可知,“君教諾”之“君教”即請君給予教令批復,“諾”字則是縣長吏表示同意認可的簽署,這種簽署多帶有簽署人的個人特征,故文獻中稱其為“畫諾”。“君教諾” 作為一種奏請文書有其特定的範式,但它並非獨立傳行,往往與其它具體的案例文書編連在一起使用。

注释:

1. 為便于称引,笔者在文書前加上①②③之类的符号。

2. 吉木布初、關榮華 《四川昭覺縣發現東漢石表和石闕殘石》,《考古》,1987年第5期。

3. 李均明先生注,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編》二五號木牘下注釋一。

4. 《後漢書·黨錮列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2186頁。

5. 《北史·令狐整傳》,中華書局1971年版,第642頁。

6. 《梁書·陈伯之傳》,中華書局1973年版,第312頁。

7. 《南史·齊高帝子傳》,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088页。

原題為《“君教諾”考論》,收入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西書局,2015年。

感謝作者授權發佈      編輯:李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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