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7.1开启,9大问题权威解答PE实务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7.1开启,9大问题权威解答...



[PE实务]致力于中国法制框架下PE实务问题的系统梳理、分析与研究。欢迎关注、分享与交流。证监会: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7.1开启,9大问题权威解答|PE实务编辑:刘乃进律师,微信号:naijin01, 微信公号:PE实务。【阅读提示】

1、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正式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的资格条件及注册要求。二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所需遵守的原则,以及对信息披露渠道、信息披露文件、运作事宜的特殊要求。三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宣传推介材料、销售服务协议、数据交换、基金评价的特殊要求。四是鉴于境外基金管理人不能直接在境内开展业务,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职责范围以及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五是明确了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监督管理安排,两地监管机构监管合作的原则以及对代理人的监管。

3、根据现有制度安排,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对基金互认的9大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

【正文】

文件一: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什么是基金互认?

答: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通过基金互认,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2、问:香港基金进入内地与内地基金进入香港的互认标准是否一致,都包括哪些基金品种,具体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内地基金与香港基金的互认标准是一致的。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就两地基金的互认标准达成共识,即按照循序渐进、平等互利、可测可控、便利业界的原则,主要引入对方市场主流成熟品种。以香港基金进入内地为例,香港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二)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三)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同样的,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

3、问:按照上述标准,目前内地与香港市场符合条件的基金大概有多少只?

答:根据初步测算,符合上述互认标准的香港基金有100只左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4年底),内地基金有850只左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5年一季度末)。

4、问: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如何申报?是否需要委任代理人?

答: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产品注册等事项。互认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5、问:担任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代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答:《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担任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代理人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托管资格,即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代理人应当是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代理人应当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签署委托协议,代为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

6、问:两地监管机构对互认基金的监管原则有哪些?

答:两地监管机构已对互认基金的监管原则达成共识,具体包括: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需要遵守原注册地法规要求,在对方市场的销售行为需遵守客地法规,销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以原注册地法规为主,但在对方市场销售过程中需根据客地法规要求进行适当补充。

7、问:内地基金投资人如何申购香港互认基金产品?

答:符合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以委托内地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公开销售,并遵守内地基金销售的法律法规。内地基金投资人可以至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申购业务,具体业务流程与申购内地基金产品相同。

8、问: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的投资额度是多少?如何分配?

答: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的投资额度是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的使用及分配将按照国家外汇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9、问: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工作将于何时正式实施?

答:根据各方工作安排,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工作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文件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
为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决定开展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工作(以下简称基金互认)。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就内地与香港开展基金互认工作的实施原则、互认模式与操作方案达成共识,并于2015年5月22日就基金互认有关工作安排正式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

二、通过基金互认,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三、基金互认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内地与香港基金市场相互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会进一步增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基金互认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基金互认有助于深化内地及香港资产管理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拓宽跨境投资渠道,提升两地基金市场的竞争力。

(二)基金互认将为两地监管机构共同建立基金监管标准奠定基础,推动亚洲资产管理行业融合发展,促进亚洲储蓄实现跨境投资的转化。

(三)基金互认为两地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基金投资产品,为两地基金管理机构开拓新的发展机遇,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四、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分别制定《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对互认基金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运作要求及监管安排进行规定,作为监管执法和市场机构开展业务的依据。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就互认基金跨境监管执法建立了合作机制,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得到同等水平的保护。

五、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对等设置互认条件,促使互认基金在两地市场互利发展和资金流出入基本均衡。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六、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举办新闻发布会,向市场各方介绍基金互认的申请程序与要求。同时,为确保两地市场机构具有足够时间准备,充分了解两地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践操作的差异,审慎评估和控制风险,基金互认的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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