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之法律实务精要PE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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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b]之法律实务精要|PE实务

作者|邹菁 程子毅 孙琰

微信|jingzoulawyer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随着金融改革创新持续推进,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备受关注。此后,中国政府与港澳分别签订CEPA10,证监会发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落实CEPA补充协议十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放》公告。这一切都说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是当前金融业的一个热点。基小律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一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之实务要点,以供参考。

内容摘要

1.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因此,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通常会受到限制。但根据《补充协议十》、《补充协议十》(合称“CEPA10”),港资、澳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的限制条件相比一般外资有所放宽。

2. 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根据经营业务不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万元、1亿元或5亿元,且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3. 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的外资比例不超过49%;但在试点地区(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或改革试验区),港资、澳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的外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可达51%。

4. 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为内资证券公司,但在试点地区(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或改革试验区),内资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5. 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且对于内部控制制度、营业场所、业务设施等有一定的要求。

6. 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试点地区(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或改革试验区)各设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

一、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的准入规则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版)》第8条“金融业”第26项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

1. 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因此,对于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整体上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二、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的一般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主要受到《证券法》、《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12年证监会令第86号)的规范。根据上述法规,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监会相关程序性规定,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设立流程如下:

(一) 设立条件

1. 根据经营业务不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万元、1亿元或5亿元,且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2. 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为内资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经营状况良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慎性要求,且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证券公司股权;

3.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4.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 业务范围

1. 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

2. 外资股的经纪;

3. 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4.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的试点规则

(一) 试点背景

2013年8月,中国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补充协议十》、《补充协议十》(以下合称“CEPA10”),放宽了港澳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

1. 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

2. 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分别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一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

(二) 试点地区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的主要突破

根据CEPA10,港资、澳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相比于一般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主要有以下突破:

1. 持股比例

在CEPA10框架下于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港资及澳资持股比例可达51%;在CEPA10框架下于改革试验区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不受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福建自贸区正研究探索允许台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1%,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2. 股东资格

除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和内资股东分别作出股东条件要求外,《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要求新设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该限制亦存在例外,下列四种情况中,内资股东不限于内资证券公司:

(1)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

(2) 在CEPA10框架下于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或改革试验区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

(3) 根据《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

(4)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台资金融机构在福建自贸区内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此项政策尚未落地)

3. 经营范围

一般情况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限于上述业务范围之四项,而内资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显然相较之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颇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要想突破上述四项经营范围之限制,取得与内资证券公司相同的经营范围的,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目前仅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取得全牌照:

(1) 符合CEPA10及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及澳资金融机构可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一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

(2) 符合CEPA10及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及澳资金融机构可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若干改革试验区各新设一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

(3)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福建自贸区正研究探索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福建自贸区内新设立两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

四、案例——华菁证券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0日,证监会正式批复设立由华兴资本附属公司万诚证券作为港资股东参股的华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菁证券”)。华菁证券注册地为上海市,投资总额3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首次获批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四项。

华菁证券股东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亿元)
出资比例
1
万诚证券有限公司(港资)
4.9

49%
2
上海光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61

46.1%
3
无锡群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49

4.9%
合计
10

100%

可以看出,华菁证券突破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内资股东至少有一家内资证券公司这一限制。

邹   菁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程子毅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孙   琰     国浩上海办公室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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