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进口婴幼儿配方乳企如何延续注册?国家认监会发话了...

 

为做好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及后续监管工作,对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就在昨天,由国务委员王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关于大家关心的食品药品监管和市场监管局的走向,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可巧合的是国家认监会发布了这样一个消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等,为做好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及后续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4年。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需延续注册的,应当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提交相关信息及证明性文件等(申请格式见附件下载)。

附件2
提交相关信息及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凡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如下相关信息及证明性文件等:

1.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最近1次的监管评审结论及报告。

2.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继续推荐企业在华注册并能够符合中国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见附件1)。

3.企业按格式要求(见附件1)书面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登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http://cifer.cnca.cn),更新或补充本企业相关的注册信息。

4.企业依据中国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本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说明是否发生过车间生产设施改扩建等影响卫生状况的活动,是否调整过生产操作或环境条件等影响卫生控制的方式方法。

(2)本企业建立的致病菌监控计划是否与所生产产品相匹配,在注册有效期内有无致病菌阳性报告?如有致病菌阳性结果,请列明并说明采取了哪些纠偏和预防措施。

(3)简述本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通报机制,如何保障主管当局和社会消费者可以及时获取有效信息?本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是否向主管当局报告或者向社会消费者公开过食品安全事件?如是,请详述事件情况、后续处理以及原因分析、纠正预防措施等。

5.企业书面提出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证明性报告。该报告可以为如下材料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1)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者主管当局授权机构,依据中国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或等效性要求,上年度内对企业实施的审核记录及审核结论。

(2)企业或中国进口商委托按照中国认证认可有关规定取得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中国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上年度内对企业实施的审核记录及审核结论。

(3)按照中国认证认可有关规定取得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上年度内为企业出具的中国乳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证书及审核记录,或其它经评估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证书及审核记录。

6.企业已建立并有效实施输华产品自原料来源至抵港接收全过程可追溯的说明及证明性文件。

7.如企业输华产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还请提供具体产品的认证证书等其他审核认证的证明性文件。

二、申请时间

已注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凡需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本企业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性文件等。

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对于2014年底前获得注册资格的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企业,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时间截至2018年底。

三、后续处理

已注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提交的延续注册申请及其相关信息、证明性文件等,CNCA将按工作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注册要求的,将在有效期届满时予以延续注册;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将暂停其注册资格;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将注销其注册资格。

附件:1.延续注册申请格式(下载)

2.提交相关信息及证明性文件的要求(下载)

国家认监委

2018年3月13日

怀念一下即将消失的三个总局和我们曾经为之奋斗的工商、食药、质监岁月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请点击“阅读原文”进行下载

来源:中国奶业协会、红盾论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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