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滩水渍8万块 谁来买单?

 

典型案例+法官思路=噢原来是这样...



走着走着
突然就摔倒了
一滩水渍在脚下
摔伤造成的损失
谁来买单
请看
案例
↓ ↓ ↓
A小姐

在一写字楼内 刚做完新发型

美滋滋



在电梯口准备离开时,

踩到了地上的水渍

重重的摔倒了

这一摔

A小姐右膝半月板骨折

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在家卧床休息三个月

刚刚有眉目的升职也泡了汤。

心疼

A小姐调取监控录后怒将该写字楼的物业公司起诉了


A小姐:物业公司得负责,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我们很冤啊,是A小姐自己摔倒的 。

A小姐:在我摔倒的前五分钟,物业的保洁阿姨拖着并未完全拧干的拖把经过电梯门口,形成的水渍打滑,没有水渍就不会摔倒。
物业公司:对于A小姐摔跤深表遗憾,但A小姐作为成年人,走路不注意脚下,自身有过错。
A小姐:明知有水,也未放置提醒标识,就该赔。

物业公司:……
???到底谁有理???
都静一静,法官来评评理



裁判

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写字楼的物业管理人,对该物业公共部分的保洁、安全等负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职责;

· 保洁人员在水渍未干的情况下未对地面进行防滑处理或设置警示标志,导致A小姐摔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A小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心走时应注意周围环境特别是路面状况,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摔倒存在一定过错,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物业公司、A小姐各承担50%的责任
判决:物业公司赔偿A小姐各项损失(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四万余元

(81290.78元X50%




法官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也是一件不应该发生的伤害事件。

如果保洁人员能及时将水渍进行适当的处理,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又或者A小姐在路过时注意到了地面的水渍,那本案所涉的纠纷很可能不会发生。

在此,必须提醒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切不能将所有风险化解的希望寄托在每个人的注意上。



第四期

供稿/张淳

编辑/罗晓

责编/王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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