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小课堂丨一颗摇钱树因迟延支付租金被解约,损失巨大

 

一颗摇钱树因迟延支付租金被解约,损失巨大...





2015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下称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租3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该房屋);租金先付后用并按期(每期为三个月)支付,B公司应于上期租金对应的租期届满日之十五日前向A公司支付本期租金,迟延支付租金超过二十日的,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在合同签署后,B公司因自身原因未严格约定期限向A公司支付租金,各期租金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迟延支付情况。由于该房屋所在商圈商业氛围趋好,租金水平已大幅提高,故A公司以B公司迟延支付租金超过二十日为由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立即腾空并退还该房屋;A公司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A公司解除合同无效。经审理,人民法院确认A公司解除合同有效,并判决B公司立即退还房屋;B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对于B公司因此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装修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却无法向A公司主张,只能自行承担。

刘永涛

资深租赁法律专家律师
刘永涛律师分析:

合同对合同解除条件有确定的约定,即B公司迟延支付超过二十日的,A公司就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当B公司迟延支付租金超过二十日后,A公司立即向B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该解除合法有效,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亦给予以支持。
刘永涛律师提示:

1、出租方的主要权利或目的就是收取租金,支付租金是承租方主要义务,因此,如无特殊而充分的理由,为了自身利益,承租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支付租金,不应当迟延支付或非足额支付

2、如承租方确有理由迟延支付或停付租金,建议就该理由是否充分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就停付或迟延支付租金事宜向出租方发函,避免陷入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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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房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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