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从何时交纳更合理合规

 

小编按:物业费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那么“交付之日起”、“按月”如何理解更合理合规?...





小编按:文件规定,物业费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那么“交付之日起”、“按月”如何理解更合理合规?

4月13日,扬州《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截止,因为涉及到广大市民以及物业公司的切身利益,本次的新规意见稿得到了广泛的关注。记者也就此采访了不少物业工作者以及市民朋友,发现其中不少人的目光都集中在了物业费交纳这一点。

新规意见稿原文

本次新规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1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按供水企业、供电企业的抄表期交纳公共能耗费(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争议一:“次月1日”

新规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物业公共服务费从房屋交付的次月1日开始交纳,对于这一点,不少物业人员提出了异议。

爱涛物业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他认为,从交付之日开始交纳物业费更为合理,“交房是月底还好,要是月头,物业公司就要免费服务1个月,这个实在有点吃不消”。对此,万杨物业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了同意,“如果交房的这个月物业费不收,不少业主可能会产生每年都想少交一个月物业费的心理”。她也提出,如果这期间业主不用交费,那么如果发生一些事情,物业公司还需负责吗?

当然,也有物业公司认可这一做法,毕竟物业服务费以月为交纳单位,业主们交付的时间可能有差别,从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则统一了时间,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更为方便。和美第小区的物业人员表示,他们小区的物业费就是从交付之日的次月开始收取的。中集·紫金文昌的物业人员表示,对于现房来说,交付都有一定的期限,只要在合同中把期限把握好,那么这样的问题就能避免。

新能源物业副总经理周丹则表示,如果物业费自交付日的次月1日开始算起,那么交付当月的物业费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这一点应该在新规中体现出来,或是在合同约定中注明。

争议二:“按月”

在采访中,不少物业人员对于“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不太能接受。天顺花园的物业人员告诉记者,按月交费,物业公司则可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半年或是一年一收更为靠谱”。新能源物业公司的周丹也表示,这一方式不仅物业人员会很吃力,业主也不见得会方便。月亮园的刘姓业主表示,按月交纳物业费很麻烦,对于现在一年一交的方法更为认可。

通过咨询得知,目前扬城大部分小区都是按年收费的。记者也发现,新规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不超过一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所以,“按月交纳”物业费的规定是对业主该尽义务的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物业公司还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年收费。

争议三:建设单位的义务

较2009年版的《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规意见稿删去了“纳入物业服务范围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这一条例。爱涛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删去这条意思是因建设单位问题房屋未按时交付,建设单位不再承担支付物业费的责任吗?对此,不少物业人员提出,关于开发建设单位应该尽到的义务,新规还是应该体现出来。

记者发现,本次新规意见稿中还提出,对于因业主问题未办理入住手续(事实已入住的除外)6个月以上的业主可以按照约定的70%交纳物业费,这也给业主不办理交付手续还该不该不交物业费的问题做了明确的回答。

本次新规的意见征集已经结束,不少市民以及物业人员已经将自己的意见反馈给物价部门,大家也期待完善后的新规能及早出台,让物业收费问题的处理有规可依。(扬州物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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