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聊天可否作为仲裁庭采信的证据?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交易越来越普遍,网络交流的信息可否作为仲裁庭采信的证据?什么是网上证据?...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交易越来越普遍,网络交流的信息可否作为仲裁庭采信的证据?

一、什么是网上证据?

什么是网上证据?从有限的研究资料来看,将网上证据界定为“由一个信息终端通过网络从另外的终端得到的作为证据的信息载体。”这个定义比较全面和科学的。首先,网上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网络作为其传输媒介的证据。因此,是否以网络为传输媒介是判断网络证据的第一标准。其次,网上证据是以计算机或者类似于计算机的终端硬件为载体的。任何网络证据的产生都必须借助于这些终端设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和电子设备种类的日益繁多,肯定会有更多类似于计算机的终端设备出现。

二、网上证据与电子证据的区别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 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那么网上证据是否就是电子数据呢?事实上二者是有区别的。所谓的“电子数据”在作为证据时,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而“网上证据”除了需要电子信息设备作为载体,以电子数据存在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以网络为中介。网上证据就是借助于内部网、外部网及互联网等中介而存在并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信息载体。而电子数据除了网上证据以外,还包括了其他并非来源于网络的电子信息载体,来源于网络的电子信息证据只不过是电子数据的一个部类。

三、有哪些网上证据?

目前,网上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电子邮件、短信、网页、网上聊天记录、电子公告信息、电子数据交换文件、博客和微博信息等。



四、网上证据有什么特征?

网上证据的表现形式虽然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性的特征:

1、网上证据是以网络环境为依托的。网上证据存在于不同的电子终端设备中,可以传送到所有网络通达的地方,其传播速度、影响范围和结果都是传统环境下不可同日而语的。

2、网上证据具有电子化的特征。网上证据是现代电子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网上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以及发现、提取、保存、显示等都必须借助于电子技术,依赖于电子储存设备。离开了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网上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

3、网上证据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在电子设备对信息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一切信息都由一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机器语言来传递,因此网上数据具有储存与传递的隐蔽性,即无形性的特征。

4、网上证据具有形式复合性的特征。一般来讲,多媒体以电子设备为核心,交互地综合处理文本、图像、动画、视频、音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并使这些信息进行逻辑链接,因此网上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5、网上证据具有易破坏性的特征。因为网上证据依据电子信息技术产生并使用流动信号来记录信息。因此对于网上证据来说,当有人为因素或技术障碍介入时,网上证据及容易被破坏,并且破坏后不留痕迹,难以查清和进行判断。



五、如何确认网上证据?确认网上证据,关键是认定网上证据的原件。

在传统证据审查时,根据证据规则,证据原件的证明力大于复印件。若证据不是原件,当事人又不能提交其它证据佐证复印件证据的真实性,提交证据复印件的一方当事人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在网络纠纷中,证据形式往往是网上证据,那要如何确定网上证据的原件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公证确认。首先,网上证据生成时即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可以视为网上证据的原件。由于公证书的证明效力较高,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能够直接作为裁判者的认定事实的依据,若网上证据生成时即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从源头上保证网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将此形成的网上证据视为原件。

2、第三方认证。然而,通过公证方式保全证据对当事人而言,费用较高,且当事人选择在纠纷之前即选择公证方式保全电子数据并不多,为了解决这个弊端,有必要另行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如可信时间戳)确认网上证据的原件。

3、完整性判断。除此以外,如果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是连续完整、没有篡改的,则也应当视为原件,即以“电子记录系统完整性”视同网上证据“原件”。

网上证据的认定与传统证据一样,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考察。网上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认定与传统证据区别不大,而真实性的审查是网上证据认定的难点,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审查网上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电子数据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网上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结合网络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网上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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