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据开示制

 

美国证据开示制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具体而言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庭外直接向对方当事人索取或提供与案件事实有...



美国证据开示制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具体而言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庭外直接向对方当事人索取或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一项程序制度。根据1993年修改的联邦民诉规则,双方当事人必须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出示与请求有关的信息和证据。证据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不需要法院事先批准。证据开示过程由律师发动,通过要求与答复形式进行。笔录证言的进行要有法院书记员在场,通常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不出席。有关证据开示要求的正当性,一般通过协商达成解决。如果这一纠纷通过此种方式不能解决,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决。证据开示程序纠纷可以由专门负责的法官或助理法官裁断,或由被指派审理该案的法官予以裁断。

美国证据开示的范围很广,一方当事人利用开示制度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几乎一切方面的情报。对于证据开示要求,只有三种反对是有效的,即所寻求的材料与案件毫不相干;证据开示要求过分加重负担,但只适用于举证责任过重或可以其他方式提供信息的情况;证据开示要求搜寻属于保密特权范围的信息。由于对开示范围限制的相关解释是宽松的,实际上美国对开示范围几乎没作任何限制。

进行证据开示的方式主要有:(1)笔录证言,即经宣誓后通过询问证人逐字记录的证言。(2)质问书,即当事人可用书面形式质问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地做出书面答复并附以书面宣誓。(3)查验文件,即查验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文件或其他物证。(4)自认要求,即允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草拟的事实声明,要求对方自认这一声明是真实的。(5)身体检查,即对身体状况有争议者进行生理或心理检查。

如当事人不遵守证据开示命令,法院可以作出如下制裁:(1)免除一方证明责任。与命令有关事实或其他指定事实依获得命令的当事人所宣称的诉讼目的视为已经证明。(2)禁止提出证据。法院对不遵守命令的当事人,可禁止其对所指出的请求或抗辩进行证明,或者禁止其对所指出的请求或抗辩进行证明,或者禁止其对指定的事物作为证据提出。如禁止提出的证据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对诉讼有决定性影响,法院还可以驳回诉讼。(3)驳回诉讼或缺席判决。对不遵守命令的当事人,法院可宣布诉答文书全部或部分无效,或在其遵守命令之前中止诉讼程序,或撤销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或对不遵守命令的人作出败诉的缺席判决。(4)判处藐视法庭罪。当笔录证言证人收到法院命令后拒绝宣誓或答复,或当事人不遵守证据开示命令,或当事人不遵守依据第26条第6款当事人会议的命令等情形时,法院可裁决其藐视法庭。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触犯民事上藐视法庭罪,处以罚金或拘留。这是不遵守法院命令的最严重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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