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运营:要热闹更要实效

 

近年来,随着中国专利申请量进入一个阶段性顶部(每年200余万件左右),一个新的词汇开始流行,叫做知识产权运营...



近年来,随着中国专利申请量进入一个阶段性顶部(每年200余万件左右),一个新的词汇开始流行,叫做知识产权运营。各路神仙纷纷围到这口锅的周围,张开了各自的胃口。

五花八门的“知识产权运营”套路

套路一:买卖专利,也就是选出一些专利,通过网站或其他渠道发出去,吸引人来购买。

其实,你要是自己花钱办企业,会雇人天天到网上去买专利吗?就算要买专利,国知局和WIPO网站都有免费公开的完整著录信息,客户为什么要去找这个搞知识产权运营的人呢?他是比我更懂技术还是更懂产业?这样的套路主要出现在早期,但因为过于原始和低级,被越来越多的人识破,逐渐失去了市场。

套路二:名为知识产权运营,实为股权投资。

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往往是对某个创新项目产生兴趣,并基于对其技术的认知而进行股权投资,其间即使有少量的知识产权担保,那也只是为了使这笔投资带上“知识产权运营”色彩而进行点缀。这种情况与普通的股权投资并无本质区别,为什么要打着“知识产权运营”的旗号呢?大部分是因为投资人想从“知识产权运营”这口锅里捞点额外的食物。

套路三:向权利人提供权利获取过程中的成本支持,从而试图享有权利的一部分收益。

最常见的例子,就是某项技术确实不错,但是向国外提出申请,则需要一定的资金,而权利人可能拿不出这笔钱,或者不愿意拿出这笔钱,于是有投资人帮着出这笔钱,作为对价,以后该专利获得收益(比如转让、侵权诉讼赔偿等)时投资人将享有一定的份额。

这就是广受争议的NPE模式,但其实属于最接近知识产权运营本质的一种模式。如果投资人真的愿意拿出自己的真金白银来做这件事,倒也不失为一种对创新的鼓励。只是这种模式对投资人的专业素养要求很高,风险也非常大,真正有能力有胆识能够玩得转的投资人实际上极少,故在实践中并未成为一种主流模式。

套路四:知识产权融资,最常见的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不过,你不要以为银行那么傻,你拿着专利证书去银行,把自己的技术方案进行一番路演,银行一高兴就放款给你。银行往往是不懂这些专业知识的,甚至也不需要很懂,银行关注的是有没有看得见的担保。所以这种模式的核心在于知识产权之外的担保,而不是仅凭知识产权的质押。谁愿意提供担保,谁就意味着要承担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目前而言,担保往往并非来自私人资本,即使来自民间资本,往往又需要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股权担保,搞来搞去实际上最终还是个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反而像个幌子。

从上面几种套路来看,所谓“知识产权运营”,其实都充满了投机色彩。当然,投机并非一定是坏事,你只要是拿着自己的钱,愿意怎么投机都是你的自由。问题在于,那些打着知识产权运营旗号而实际进行股权投资的人,其真正看中了锅里的哪块肉呢?

在房价如火如荼的情况下,嗜利的私人资本有多少会放着看得见的钱不挣,而去学雷锋雪中送炭,一猛子扎向“知识产权运营”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未知领域呢?这其中必有蹊跷。

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运营”的套路

知识产权运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交易,本质在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流通。而知识产权交易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对知识产权定价。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标准化的资产,对其定价存在高度的专业性和相对性。

其专业性表现为,要认知其价值,不仅要清楚地认识该知识产权本身的状态,还要非常清楚的认识与该知识产权相关联的(比如竞争性、替代性、融合性)知识产权的状态,并且要对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清晰的认知。没有高度的专业性,就难以对其定价。

其相对性表现在其权利的相对不稳定性,价值随产业的发展而变化,以及对不同主体的价值存在巨大差异,实际上就是指知识产权价值的高度动态特性。权利的相对不稳定性不必赘言,因为专利商标都可能被无效。当手机出现后,BP机的专利价值就迅速贬损。而IBM商标,在科技领域就很有价值,但是如果给一家餐馆用,可能就没有什么价值。

就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对性而言,搞所谓知识产权评估就显得有点滑稽。一个评估报告,在某个时点确定某项专利的绝对价值,基本毫无意义,连参考价值都没有。如果谁参考了这类评估价值,只可能是两种情形:一是非市场因素在起作用;二是实在不懂行。

知识产权的上述特点,就决定了真正的“知识产权运营”必须是市场主体在市场机制下自发的行为,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只能是维护秩序,最多是政策催化,而不宜捋起袖子做起带头大哥。政府可以对有生育能力的人计划生育,而对没有生育能力的人,就没有必要搞计划生育政策了,让他自己治病去就好了。


技术是专利的妈妈,离开了技术和产品,专利就成了孤儿,难以独立成长;即使长成人了,也会很脆弱,就靠偶尔咬一口别人手上的面包而为生。所以,那些关起门来凭空“憋”出一些专利,试图某一天瞄上个大公司而发笔横财的极端投机客,还是趁早洗洗睡了为好。

总而言之,真正的知识产权交易往往伴随着业务的并购而产生,而非把知识产权拿出来单独交易。

文章来源: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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