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电气专业施工图技术问答

 

01消防类电源的定级问题,有些工程(如大型工业厂房群或公共建筑)有定为三级负荷,因而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等均回...

01

消防类电源的定级问题,有些工程(如大型工业厂房群或公共建筑)有定为三级负荷,因而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等均回避选用专门应急照明配电箱措施,应如何把握此类问题,或有具体明确的条例确定负荷等级。
答:既然已定为"三级负荷",对其供配电系统就没有什么特殊要求,但应遵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7.2.1条,再参照《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表2-25使正常照明、普通动力、应急照明、应急动力分开,如果工程很小,可以合并。设计人员考虑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1.0.1条)。用规范指导设计,不能用规范为设计作辩解,当挡箭牌。不能思想疆化,不能钻牛角尖,不能墨守成规,不能强词夺理。当前是市场经济,各行各业都在争优质,创名牌,要想有所成就,必先下本,多花本钱,单纯地省钱是不会有好收成的。做设计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问题。
02

某大底盘地下汽车库(Ⅰ类),上方有一栋4层中型商业和一栋一类高层公建.此种情况是否能按两栋各自独立的建筑物分别设计.中型商业消防负荷等级定为二级是否正确?
答:此题的答案请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第3.0.1.4款的条文说明,解释很清楚,划分负荷等级的目的是"对一个区域的用电负荷在整体上进行确定,其目的是确定整个区域的供电方案以及作为向外申请用电的依据"(P29行6、7),不可以分别设计,应统一按一级负荷用户设计。
03

负荷为一二级时,在双电源切换箱下设总断路器(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不妥。对照规范哪一条解释较准确?(一级负荷时按GB50052-2009第3.0.2条)
答:没有规范。道理很简单,此总断路器若故障跳闸,二个电源就全没有了。就像题中所说,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
04

某审图意见:CT扫描室采用单回路供电,不符合JGJ49-88第5.4.1条。该规范第5.4.1条: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如果医院高压已有两路电源供电,是否CT扫描室采用单回路供电并不违反该条规范?
答:不能这么理解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9.7.5.2款说得很清楚。如果医院有双路市电电源,则分别从变电所两段低压母线上引二回路电源到"下列用房"。如果医院只有一路市电电源,则需自建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一路来自市电网,一路来自发电机,二回路低压电源到"下列用房"。
05

电动排烟窗的配电要求是否同排烟风机,是否有末端切换等要求?就目前规范并未有关于电动排烟窗的相关规定,该如何审查?
答:目前可以按防火卷帘的配电方式作,全国绝大多数设计院也是这么做的。按网络上可查到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说法,产品自带备用电源系统。设计时,设计人要具体落实产品情况。
06

常规设计都是将消控室、消防电梯机房内插座、空调接入消控室、消防电梯机房电源箱,现在有审查意见提出这种做法不符合消防用电专用供电回路的强条,但实际工程中有时这些插座、空调确实无处可接。
答:请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7.2.1条和7.2.2条、23.4.1.5款。

"动照分开"是设计基本概念,设计中可以作到。具体分法可参见《工业民用配电设计手册》表2-25。
07

某审图意见:消防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切断电路,未仅作用于信号,不符合JGJ16-2008第7.6.4条(如地下室消防负荷总箱B-B1APES箱,In=80A,Ijs=59.8A)。请问:消防配电线路末级控制箱主回路已做到过负荷保护不切断电路,仅作用于信号,其以上各级保护开关是否都不得采用普通复式断路器?
答: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中6.3.6条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中2.3.7.1条,从变压器出线至消防用电设备之间,不能出现动作于跳闸的过载保护,只能动作于信号。
0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适用范围中未提到汽车库,该规范是否不适用于汽车库。
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内1.0.2.1中的"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就包括汽车库。
09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请问,是否有标准做法?
答:楼板钢筋就是屏蔽措施之一,但屏蔽效果能否达到规范要求,规范没提具体要求。有兴趣深入探讨者,可参见《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与安装》09DX009图集。
10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10.3.2条第4款规定,中小学校的建筑应预留配电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配电设备位置。请问,是否不论层数多少,面积大小均要执行?如果送审图纸未预留管井,是否能通过审查?
答:是否要设"竖向贯通井道",主要是由该工程中用电量决定的配电系统的规模来决定的。
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5.4条: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省里专家解释:制定者主要是针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仍采用配电屏的情况;对于主要配电装置都采用标准配电柜的情况,本身已具备防火隔离功能,不必再作隔离。省内图审如何执行?
答:换个说法,采用PGL型交流配电柜,此柜后面是开敞的,则主电源柜和应急电源柜就要分开放。若用MCC等型号的就可以不分开放置,靠在一起。总的精神是要求一台正在运行的柜子不会对另一台正在待机或检修的柜子形成安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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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公建楼层中,防火卷帘门供电与该楼层应急照明供电是否可合用一个双电源切换箱供电?(由双电源切换箱提供一回路供防火卷帘门)
答:有条件可分时,最好是分开,工程规模太小,卷帘门樘数不多时,可以合用。若只有一个回路,可以。
01

一、 二类高层公建中除消防电梯用电外,其它消防用电例: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应急照明等各自的双电源配电箱电源取自配电井道内竖向同一组双电源干线(树干式、预分子电缆、母线敷设供电)提供的电源。是否可行?
答:电力和照明最好是分开。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基本原则要尽可能遵守,受条件限制无法遵守时,灵活对待,设计人和审查人都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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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中的防空障碍灯用电量小,是消防用电还是非消防用电?供电电源很难配置。有人设计时把防空障碍灯的双电源取自应急照明供电系统,同时加上消防时应急切断供电。
答:航障灯,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消防功能,航障灯可接入应急照明的电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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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中太阳能辅助电加热回路,是否一定要求设专用回路带剩余电流保护,并于户箱中设电涌保护器。还是只预留插座,并交待电涌保护器由厂家自备即可。在实际工程中严格要求户箱设电涌保护器不可行。
答:据我们所知,目前的家电产品上,有带RCD,也有不带RCD,带SPD的产品还未见到过。设计要遵守设计规范,设计规范要求严格的,你就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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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定,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屏后要有不小于800mm的检修通道,但对于一般的仓库,且只有一只落地配电箱,设计时靠墙安装。但审图专家认为屏后要有不小于800mm的检修通道。合理吗?
答:配电柜后面开门,在后面维修时,才有维修通道的条文要求。可以靠墙布置,柜前维修时,没有维修通道的条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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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附录A中规定一类高层建筑中的走道照明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建筑中的的走道照明为二级负荷,这其中有两个问题:

(1)关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如果具体到某项负荷时,是指对变电所的供电要求,还是要具体到该负荷的要求。

(2)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与三级负荷在配电上应该在哪一级分开(是从总配电室或变电所分开还是可以在楼层分开)?
答:谈负荷等级之事,是为了确定单位从外部引来电源的供电措施,请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中3.0.1.4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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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附录A中规定I类汽车库用电为一级负荷,II、III类汽车库用电为二级负荷但没有指出其中具体的负荷种类,而其它的场所大部分都有具体的负荷种类用途,是否指I类汽车库中所有用电均为一级负荷,II、III类汽车库中所有用电均为二级负荷?
答:谈负荷等级之事,是为了确定单位从外部引来电源的供电措施,请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中3.0.1.4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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