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通知# 关于公布《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学院起草了《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办法(征求意见稿)》。经研...



为了规范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学院起草了《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办法(征求意见稿)》。经研究,决定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全院师生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是2015级本科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对2015级本科生的个人成长和发展,对学院的专业学科建设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学院高度重视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起草了《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办法(草案)》,报请学院审批。学院在总结往年专业分流经验基础上,充分听取2015级本科生和有关部门及人员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4章51条,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了拟出台的《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办法》的适用范围,专业分流的原则、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工作阶段,具体专业名录、录取人数(第1章);(2)系统地规定了预分流的基本依据和程序、预分流学生、专业志愿、分流成绩、准入课程、录取工作(第2章);(3)规定了正式分流的操作规范(第3章);(4)规定了涉及特殊学生群体的有关问题,明确了个别用语的含义,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第4章)。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全院师生可以在2016年12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82556485@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投至院楼17号楼喻啸老师的邮箱。

公共管理学院

2016年12月2日

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分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预分流学生

第三节  专业志愿

第四节  分流成绩

第五节  准入课程

第六节  预分流录取

第三章  正式分流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以下简称专业分流),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暂行办法》以及2015年版的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结合2015级本科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专业分流是指学生由就读的大类专业分流至具体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以下简称具体专业)的过程。

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学生,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转专业学生第一学年上学期就读的年级和专业的学生、复学学生第一学年就读的年级和专业的学生以外,是指学籍在我院本科2015级的在读学生,不包括休学学生。

第三条

第一款  专业分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款  专业分流坚持专业发展需要、学生自主选择、满足修读条件、择优合理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一款  学院成立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学院院长为组长,负责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学院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系主任为组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决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二)解释本办法;

(三)就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产生的问题作出决定;

(四)决定专业分流中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款  学院成立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专业分流的具体事务,其成员人选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五条

第一款  专业分流按大类专业分类进行,学生只能分流至就读的大类专业对应的具体专业。

第二款  公共管理类专业对应的具体专业为:行政管理专业、行政管理专业(企业行政管理方向)、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社会学类专业对应的具体专业为: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学专业。

第六条

第一款  各具体专业计划录取人数如下:
具体专业
计划录取人数
行政管理专业
120
行政管理专业(企业行政管理方向)
125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
110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
130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30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方向)
60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110
社会工作专业
90
社会学专业
90


第二款  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确定的原则和专业分流的实际情况,决定各具体专业的实际录取人数。

第七条

第一款  专业分流分为预分流与正式分流两个阶段。预分流在2016-2017学年上学期进行,正式分流在2016-2017学年下学期进行。

第二款  专业分流的具体进程由领导小组决定,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预 分 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预分流以专业志愿、分流成绩和准入课程为基本依据。

第九条  预分流按照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预分流学生填报专业志愿,申请学术成绩;

(二)确定并公示优先选择专业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名单,统计并公示优先选择专业学生、非优先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的分流成绩,整理并公示优先选择专业学生、非优先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修读准入课程情况清单;

(三)预分流录取并公示预分流录取初步结果;

(四)公布预分流录取最终结果。

第十条

第一款  本章规定的涉及高考的事项应当分文理科分别处理。

第二款  本章所称高考分数是指包含学生获得的高考当年国家政策性加分的高考分数。
第二节  预分流学生
第十一条  预分流学生是指预分流开始时的学生,包括优先选择专业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学生、非优先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第十二条  优先选择专业学生包括:

(一)因高考分数较高可优先选择专业学生:高考分数高于高考成绩基准线20分以上的学生;

(二)因平均绩点较高可优先选择专业学生:预分流开始时学年平均绩点在就读的大类专业学生学年平均绩点中排前5%以内的学生;

(三)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可优先选择专业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高考成绩基准线应当根据下列不同学生,分别确定:

(一)非内蒙古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预科班)非重点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农村专项)学生,高考成绩基准线为学生参加高考当年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普通高校招生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预科班学生,高考成绩基准线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其中:L=高考成绩基准线,Nm=预分流开始时预科班学生中高考分数最低的学生的高考分数,Gk=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Gm=预分流开始时非预科班非农村专项学生中于2015年参加高考的生源省份为广东省的学生中高考分数最低的学生的高考分数;

(三)农村专项学生,高考成绩基准线应当按照前项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其中:L=高考成绩基准线,Nm=预分流开始时农村专项学生中高考分数最低的学生的高考分数,Gk=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Gm=预分流开始时非预科班非农村专项学生中于2015年参加高考的生源省份为广东省的学生中高考分数最低的学生的高考分数。

第十四条

第一款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学年平均绩点应当根据下列不同学生,分别确定:

(一)没有学籍异动的学生,学年平均绩点为2015-2016学年平均绩点;

(二)因转专业转入就读的大类专业的学生(以下简称转专业学生),学年平均绩点为可比较的第一学年上学期平均绩点与2015-2016学年下学期平均绩点的平均值;

(三)因复学转入就读的大类专业的学生(以下简称复学学生),学年平均绩点为可比较的第一学年平均绩点。

第二款  在确定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比较的第一学年上学期平均绩点时,应当先按照下列公式换算出转专业学生在就读的大类专业的平均绩点排名,再将该排名对应的平均绩点确定为转专业学生可比较的第一学年上学期平均绩点:


。其中:P=转专业学生在就读的大类专业的平均绩点排名,Pa=转专业学生第一学年上学期平均绩点在其当时就读的年级和专业的学生同期平均绩点中的排名,R=学籍异动学生就读的大类专业的预分流学生人数,Ra=学籍异动学生第一学年上学期就读的年级和专业的学生人数。

第三款  在确定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比较的第一学年平均绩点时,应当先按照前款规定的公式换算出复学学生在就读的大类专业的平均绩点排名,再将该排名对应的平均绩点确定为复学学生可比较的第一学年平均绩点。其中:P=复学学生在就读的大类专业的平均绩点排名,Pa=复学学生第一学年平均绩点在其当时就读的年级和专业的学生同期平均绩点中的排名,R=复学学生就读的大类专业的预分流学生人数,Ra=复学学生第一学年就读的年级和专业的学生人数。

第四款  若依照前二款的规定换算平均绩点排名时,按照公式计算得出的数值不是整数的,应当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后的数值作为平均绩点排名。

第五款  若依照前三款的规定换算的平均绩点排名不存在的,应当将高于但最接近该排名的排名对应的平均绩点确定为转专业学生可比较的第一学年上学期平均绩点或复学学生可比较的第一学年平均绩点。

第六款  由其他学院转入我院的转专业学生在依照本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确定可比较的第一学年上学期平均绩点时,应当提供由转出学院出具的关于其第一学年上学期平均绩点在其当时就读的年级和专业的学生同期平均绩点中的排名的证明。

第七款  本条规定的转专业学生第一学年上学期就读的年级和专业的学生、复学学生第一学年就读的年级和专业的学生是指预分流开始时学籍在该年级和专业的在读学生,不包括休学学生。

第十五条

第一款  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包括:

(一)高水平运动员学生;

(二)留学生;

(三)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可自主选择专业的学生。

第二款  具体专业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录取计划以外录取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第十六条  非优先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是指除优先选择专业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应当在预分流录取开始前公示优先选择专业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内,预分流学生对名单提出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改名单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

第一款  预分流学生应当填报专业志愿。预分流学生不填报专业志愿的,视为服从具体专业调配。

第二款  专业志愿一经填报,不得更改。预分流学生无故不填报专业志愿的,不得补填报。

第三款  专业志愿的填报期限、方式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决定。预分流学生无故不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或不照规定方式填报专业志愿的,视为放弃填报。

第四款  专业志愿分为常规志愿和征集志愿。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常规志愿由预分流学生在预分流开始时填报。

第二款  除自主选择专业学生以外的公共管理类专业预分流学生应当依次填报3个具体专业志愿。仅填报2个的,视为第三志愿空缺,录取至第三志愿时,视为服从具体专业调配;仅填报1个的,视为第二、三志愿空缺,录取至第二、三志愿时,视为服从具体专业调配。

第三款  除前款规定的学生以外的其他预分流学生应当填报1个具体专业志愿。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录取后,若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对应的具体专业在2个以上的,参加预分流第二批次录取但未被实际录取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应当填报征集志愿。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学生填报征集志愿时,只能填报第二批次录取后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对应的具体专业,其数量由领导小组根据第二批次录取的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超过3个。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预分流学生填报的具体专业志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志愿无效,由顺序在后的志愿依次递补:

(一)不是本人就读的大类专业对应的具体专业;

(二)名称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专业名称不一致以致无法确定具体专业;

(三)因字迹不清等无法确定具体专业;

(四)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无法确定具体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  预分流学生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填报1个具体专业志愿,该志愿又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视为未填报专业志愿。

第二十二条  预分流学生填报的具体专业志愿数量超出本办法规定或领导小组决定应当填报的志愿数量的,超出的具体专业志愿无效。超出的具体专业志愿按志愿顺序确定。
第四节  分流成绩
第二十三条  对优先选择专业学生、非优先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当计算分流成绩。

第二十四条  分流成绩为下列各项成绩之和:

(一)学业成绩;

(二)高考成绩;

(三)学术成绩。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学业成绩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Cy=学生学业成绩,S=学生学年平均绩点。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学生学年平均绩点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高考成绩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Cg=学生高考成绩,G=学生高考分数,L=高考成绩基准线。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高考成绩基准线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学术成绩是学生在预分流开始前因在学术方面表现优秀而在计算分流成绩时所获得的加分,满分为10分。

第二款  学术成绩的加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获得专业竞赛或专业活动奖励:国家级竞赛或活动排名第一至第四者分别加10分、5分、3分、2分,省级竞赛或活动排名第一至第四者分别加8分、4分、2分、1分;

(二)主持创新创业项目:国家级项目加5分,省级项目加4分,校级项目加2分,院级项目加1分;

(三)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加8分,第二作者加4分,第三作者加2分。

第三款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专业竞赛、专业活动和创新创业项目及其级别由领导小组认定。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核心期刊应当依照学术论文发表当年适用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学业成绩、高考成绩由工作小组计算。

第二款  学术成绩应当由学生申请,领导小组审定。学生申请学术成绩的,应当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学生不按规定申请的,视为放弃学术成绩。学术成绩的申请方式及证明材料的内容、种类、形式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工作小组应当在预分流录取开始前公示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分流成绩。公示期内,预分流学生对分流成绩提出异议的,领导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指令工作小组更改分流成绩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指令工作小组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节  准入课程
第三十条

第一款  预分流时各具体专业准入课程如下:
具体专业
准入课程
行政管理专业
文科数学
行政管理专业(企业行政管理方向)
文科数学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
高等数学BⅠ、高等数学BⅡ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
高等数学BⅠ、高等数学BⅡ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文科数学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方向)
文科数学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高等数学BⅠ、高等数学BⅡ
社会工作专业
文科数学
社会学专业
文科数学、组织社会学


第二款  已修读高等数学BⅠ者,可视为已修读文科数学;已修读高等数学AⅠ或大学数学Ⅰ者,可视为已修读高等数学BⅠ或文科数学。

第三十一条  工作小组应当在预分流录取开始前整理并公示优先选择专业学生、非优先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修读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准入课程的情况清单。公示期内,预分流学生对清单提出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改清单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节  预分流录取
第三十二条  预分流录取分3个批次依次进行,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优先选择专业学生应当参加第一批次录取。

第二款  因平均绩点较高可优先选择专业学生应当在2016-2017学年上学期开始前已修读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预分流时具体专业的全部准入课程后方能在第一批次录取中录取至相应的具体专业。其他优先选择专业学生在第一批次录取中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第三款  对参加第一批次录取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录取工作按照下列规则依次进行:

(一)根据学生填报的常规志愿中的第一志愿具体专业投档;

(二)按具体专业考察已投档学生是否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修读准入课程的情况对第一批次录取的限制性条件(以下简称第一批次录取准入课程条件);

(三)对符合第一批次录取准入课程条件的已投档学生在具体专业内按分流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录取,直至完成录取计划;

(四)对未被第一志愿具体专业录取的学生,根据其填报的常规志愿中的第二志愿具体专业投档,按第二志愿具体专业执行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规则;

(五)对未被第二志愿具体专业录取的学生,根据其填报的常规志愿中的第三志愿具体专业投档,按第三志愿具体专业执行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规则;

(六)将未被第三志愿具体专业录取的学生转入第二批次录取。

第四款  对参加第一批次录取的社会学类专业学生,录取工作按照下列规则依次进行:

(一)根据学生填报的常规志愿具体专业投档;

(二)按具体专业考察已投档学生是否符合第一批次录取准入课程条件;

(三)对符合第一批次准入课程条件的已投档学生在具体专业内按分流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录取,直至完成录取计划;

(四)将未被常规志愿具体专业录取的学生转入第二批次录取。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下列学生应当参加第二批次录取:

(一)参加第一批次录取但未被实际录取的学生;

(二)非优先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第二款  对参加第二批次录取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录取工作按照下列规则依次进行:

(一)根据学生填报的常规志愿中的第一志愿具体专业投档;

(二)在具体专业内将已投档学生划分为已修读2门准入课程的学生、已修读1门准入课程的学生、未修读准入课程的学生;

(三)若在第一批次录取后,具体专业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则应当在具体专业内按分流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录取已修读2门准入课程的学生,直至完成录取计划;

(四)若在执行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规则后,具体专业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则应当在具体专业内按分流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录取已修读1门准入课程的学生,直至完成录取计划;

(五)若在执行本款第四项规定的规则后,具体专业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则应当在具体专业内按分流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录取未修读准入课程的学生,直至完成录取计划;

(六)对未被第一志愿具体专业录取的学生,根据其填报的常规志愿中的第二志愿具体专业投档,按第二志愿具体专业执行本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规则;

(七)对未被第二志愿具体专业录取的学生,根据其填报的常规志愿中的第三志愿具体专业投档,按第三志愿具体专业执行本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规则;

(八)对未被第三志愿具体专业录取的学生,若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具体专业仅有1个,则将其录取至该具体专业;若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具体专业在2个以上,则根据其填报的征集志愿执行本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规则。

第三款  对参加第二批次录取的社会学类专业学生,录取工作按照下列规则依次进行:

(一)根据学生填报的常规志愿具体专业投档;

(二)执行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规则;

(三)将未被常规志愿具体专业录取的学生录取至非志愿具体专业。

第四款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投档的,若所投档的具体专业在投档前已完成录取计划的,应当将学生确定为未被该具体专业录取。

第五款  在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时,有关已修读2门准入课程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设有2门准入课程的具体专业。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当参加第三批次录取。

第二款  对参加第三批次录取的学生,应当将其录取至其填报的常规志愿具体专业。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工作小组应当公示经领导小组审定的预分流录取初步结果。公示期内,预分流学生未对初步结果提出异议的,初步结果应当确定为预分流录取最终结果并公布。公示期内,预分流学生对初步结果提出异议的,领导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指令工作小组更改初步结果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指令工作小组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款  领导小组可以决定各批次录取的预分流录取初步结果在各批次录取完成后分别公示或在预分流录取完成后一并公示。但是,预分流录取正式结果应当在预分流录取完成后一并公布。
第三章  正式分流
第三十七条  正式分流采取坚持预分流录取最终结果基础上个别调整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正式分流按照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可调整专业学生申请调整专业;

(二)专业调整录取并公示专业调整录取初步结果;

(三)公布专业调整录取最终结果;

(四)确定并公布正式分流录取结果,上报学院专业分流结果。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正式分流开始时的学生为正式分流学生,应当参加正式分流。

第二款  正式分流学生包括可调整专业学生和非调整专业学生。正式分流开始时2016-2017学年上学期平均绩点在就读的大类专业学生同期平均绩点中排前5%以内的学生为可调整专业学生,其他学生为非调整专业学生。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可调整专业学生可以申请由预分流录取最终结果中的具体专业调整至就读的大类专业对应的其他具体专业。

第二款  可调整专业学生申请调整专业的,应当填报专业调整志愿。可调整学生填报专业调整志愿的,应当填报1个具体专业志愿;填报多个的,排在第二及以后的具体专业志愿无效。可调整专业学生不填报专业调整志愿的,视为放弃申请调整专业。

第三款  可调整专业学生填报的具体专业志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填报专业调整志愿:

(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与预分流录取最终结果中的具体专业为同一专业。

第四款  专业调整志愿一经填报,不得更改。可调整专业学生无故不填报专业调整志愿的,不得补填报。

第五款  专业调整志愿的填报期限、方式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决定。可调整专业学生无故不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或不按规定方式填报专业调整志愿的,视为放弃填报。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可调整专业学生应当在2016-2017学年下学期开始前已修读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正式分流时具体专业的全部准入课程后方能在专业调整录取中录取至相应的具体专业。

第二款  正式分流时各具体专业准入课程如下:
具体专业
准入课程
行政管理专业
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各具体专业相应的准入课程
公共行政学
行政管理专业(企业行政管理方向)
公共行政学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公共管理心理学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方向)
公共管理心理学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社会工作专业
社会学专业
第四十二条  申请调整专业的可调整专业学生应当参加专业调整录取。录取工作按照下列规则依次进行:

(一)根据学生填报的专业调整志愿具体专业投档;

(二)按具体专业考察已投档学生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修读准入课程的情况对专业调整录取的限制性条件(以下简称专业调整录取准入课程条件);

(三)将符合专业调整录取准入课程条件的已投档学生录取至其填报的专业调整志愿具体专业;

(四)对不符合专业调整录取准入课程条件的已投档学生,不予录取至其填报的专业调整志愿具体专业。

第四十三条  专业调整录取完成后,工作小组应当公示经领导小组审定的专业调整录取初步结果。公示期内,正式分流学生未对初步结果提出异议的,初步结果应当确定为专业调整录取最终结果并公布。公示期内,正式分流学生对初步结果提出异议的,领导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指令工作小组更改初步结果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指令工作小组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正式分流录取结果应当根据下列不同学生,分别确定:

(一)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学生,以专业调整录取最终结果为正式分流录取结果;

(二)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学生、非调整专业学生,以预分流录取最终结果为正式分流录取结果。

第四十五条  工作小组应当公布经领导小组审定的正式分流录取结果,并将其作为学院专业分流结果上报学校教务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依照学校规定办理了用于计算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平均绩点的必修课程的缓考手续且未实际参加考核的除自主选择专业学生以外的预分流学生(以下简称缓考学生),暂不参加预分流录取。对其的录取工作,在2016-2017学年下学期进行,录取规则由领导小组决定。但是,缓考学生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预分流开始时填报常规志愿,申请学术成绩。

第二款  预分流时,对缓考学生不计算其学年平均绩点,不将其列为优先选择专业学生,不公示其分流成绩和修读准入课程情况清单。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参加用于计算本办法规定的平均绩点的课程考核时,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在计算平均绩点时,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计算。若该课程是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准入课程的,除依照前述规定处理外,还视为学生未修读该准入课程。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修读课程是指参加课程的教学活动及考核,获得课程考核成绩并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有记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学籍在我院本科2015级的休学学生参加复学后就读的年级的专业分流。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本科专业分流方案》、《关于2015级本科生专业分流若干事项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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