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策略】 关于税务稽查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税务稽查局有权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检查权力,但同时被查企业也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诸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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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唯一让自己变得不可替代的是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及思维方式的变化,固化的、直线的思维是财务人员的通病,不管你愿不愿意,改变是必须的,否则就被机器或者年青一代替代。

财务人员对自己的职业设计是势在必行,因为财务已非越老越吃香!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税务稽查局有权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检查权力,但同时被查企业也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诸多权利。

被查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主要有如下权利:
1、有了解税法的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法宣传的义务,被查企业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有权向税务稽查人员咨询有关税收政策。

2、有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的范围是被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在保密的范畴。

3、有拒绝违反法定程序检查的权利

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如果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并且这种拒绝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4、有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检查的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有要求退还被调取会计资料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整退还。

6、有拒绝违法证据的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对这种方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不予认可。

7、特殊单位有要求提供专用证明权利

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8、有拒绝接受查封扣押的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相应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接受查封。

9、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0、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1、有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12、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行政诉讼权利

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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