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报废车值得吗?

 

前段时间,何某想购买一辆二手小轿车,经了解,发现蔡某想出售自己名下的小轿车,于是就联系蔡某。蔡某表示自己的车...





前段时间,何某想购买一辆二手小轿车,经了解,发现蔡某想出售自己名下的小轿车,于是就联系蔡某。蔡某表示自己的车辆已过报废期,存在无法过户的问题,所以愿意低价出售,并承诺车辆的安全性能绝对没有问题,相关证件也齐全。何某试驾后,觉得车辆不错,虽然无法过户,但价格确实十分诱惑。最后,何某与蔡某签订了买卖协议,蔡某将车辆及相关证件交付给何某,何某向蔡某支付了20000元现金。

有一天,何某驾驶该车辆不小心撞伤了一个行人。经交通部门认定,该车辆是报废车,由何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而且还收缴了该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何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受伤的行人的损失是否只能要求何某赔偿?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买卖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何某和蔡某作为上述案例中报废车辆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对受伤行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伤行人可以向黄某或蔡某任何一方主张要求赔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员处以罚款、收缴报废机动车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同时也可以对报废车辆的转让方处以没收出售报废车辆所得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小编呼吁各位不应该购买或者转让报废机动车,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PS:报废车辆标准参考法条:《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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