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辉法律讲堂】“代驾”引起的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代驾”成为一种新兴的行业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代驾“...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代驾”成为一种新兴的行业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代驾“在我国不属于一个法律术语。在“代驾”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现行的法律条文中没有规范“代驾”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代驾”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代驾”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代驾”都是有偿的。另外“代驾”只是驾驶员以自己的名义完成驾驶义务。显然“代驾”不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特征。

第三、“代驾”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法》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笔者同意第三观点,‘代驾“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合同关系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由雇主、委托人承担。如果将“代驾”归属与雇佣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无疑增加了被代驾人的责任,有悖于寻找“代驾”的初衷。《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被代驾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如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拼装的机动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情况下,被代驾人是机动车车主的,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代驾‘行为中只有被代驾人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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