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风“一带一路”中的税收服务(纯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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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研听风:捕捉有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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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十二期



“一带一路”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打造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发展战略。2017年5月,我国即将主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税收作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消除跨境投资障碍、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都高度重视、主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落实2017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体系,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税收协定

201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十项税收措施,细化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截至2016年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覆盖全球106个国家和地区,谈签数量位居世界第三。与包括绝大多数“一带一路”国家在内的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框架,充分利用双边协商机制,为境内外纳税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仅2014-2016三年就开展双边协商181例,为跨境纳税人消除重复征税131.8亿元。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index.html

2、《国别投资税收指南》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的59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基本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以及境外其他主要投资目的地,详细介绍了境外投资目的地整体营商环境、主体税种、征管制度、双边税收协定等方面内容。年底前全面发布“一带一路”重点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纳税人可获取的境外税收信息。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206/index.html

3、税收政策咨询

今年1月份建成的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是国家税务总局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我国税收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推动纳税服务国际化的重要举措,中国国际税收服务热线的开通,将进一步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对外经贸合作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助推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税收合作。



链接:http://www.12366.sh.gov.cn/12366gjsy/indexChinese.html

4、信息交换与征管互助

——2013年8月27日,中国在经合组织位于巴黎的总部成为第56个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国家。公约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多边合作框架并辅助经合组织的其他征管协作如由经合组织及二十国集团共同发展的多边自动情报交换统一标准。

链接:http://www.keepeek.com/Digital-Asset-Management/oecd/taxation/the-multilateral-convention-on-mutual-administrative-assistance-in-tax-matters_9789264115606-en#page1

——《多边主管当局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在公约的基础上制定的协议。根据协议,在提交了后续的通知后,签署国之间的双边情报交换将会正式生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在2014年11月15至16日于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的年度峰会上通过了《账户涉税信息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往后每年的金融账户信息将会按统一标准在签署国之间自动交换。

国家税务总局与经合组织更新了2013年签订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税务总局与经合组织于2015年12月16日更新了2013年签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合作谅解备忘录透过一系列的协作和法律咨询,以及税务官员的借调,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与经合组织的重要合作平台,包括确认中国在《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行动计划》的协理地位。

账户涉税信息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自动交换标准”)由经合组织理事会于2014年7月15日所发布,用以配合二十国集团之所需。自动交换标准要求缔约国每年从他们的金融机构收集信息,然后将信息与其他国家自动交换。此标准更规定了所需交换的财务账户信息、须报告的金融机构、所覆盖之不同类型的账户和纳税人、以及金融机构所需遵循的常见投资风险评估过程 。中国人民共和国于2015年12月16日成为第77个司法管辖区签署多边主管机构协议,有助中国进一步计划推行自动交换财务账户信息的发展 ,并于2018年开始与其他国家交换信息。

——根据美国财政部所述,中国与美国在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合作上已达到政府间实质的协议 。美国推出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主要目是为了打击逃税行为,并要求合作国家的金融机构向美国政府提供关于美国纳税人的资料。在同意遵守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前提下,中国政府能够同样获得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纳税人之数据。违规的国家需透过其国内的金融机构缴交按其美国相关收入 30%的预扣税。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链接:http://hd.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921021



CRS执行手册
链接:http://www.oecd.org/ctp/exchange-of-tax-information/implementation-handbook-standard-for-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account-information-in-tax-matter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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