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法研资本市场】国企家属区社会化改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相关费用的承担

 

第557期

编号:HDFYZBSC2017557x0a单位|恒都资本市场事业部x0a作者|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专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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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期  编号:HDFYZBSC2017557

单位|恒都资本市场事业部

作者|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专业组  郭航宇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在国企改革新的一轮大潮之中,对国企相关机构及员工的社会化改造是其中的重要一方面,而且由于其中涉及大量固有利益和职工利益,国企社会化改造往往十分棘手。

而在实践当中,国企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简称为“三供一业”)往往由国有企业负责,费用也由国有企业承担。现因国务院国资委的国企社会化改造的要求,需要职工家属区进行社会化改造,即将该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而对于一些建成较早的小区,接洽的相关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如物业公司等)一般要求在接手前,对该职工家属区的部分老旧设施进行改造或拆除(如电梯、锅炉等)。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因“三供一业”需要移交而产生的维修、整改等费用应由何主体承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第九条规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8号)第七条规定:“中央财政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予以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规定:“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纵览上述政策,笔者推测这可能是国家基于相关利益平衡和社会化改造顺利推进而制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根据上述规定,小区业主应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某国企住宅小区现相关电梯、管道、供暖设施需进行更新改造,相关更新改造费用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如住宅小区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由小区业主进行补缴。对于业主的认定,依法登记并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所以,在中央企业进行“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产生的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现行政策一般由政府与企业共同分担,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法律层级更高,而相关费用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承担更有利于国企小区社会化改造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接洽,所以在未来的国有企业家属小区的社会化改造的过程中,应逐步过渡到由业主委员会承担相关义务,从而加快国有企业家属小区与国有企业、国家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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