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暴力逼迁新招数!让暴力强拆无计可施!

 

让暴力强拆者后悔!应对暴力逼迁新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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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也伴随着征地拆迁的各种大戏不间断上演。征地拆迁会涉及被拆迁人的土地和房屋,这些往往都是老百姓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征收拆迁工作往往难以顺利进行。

许多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意,经常会迟迟不愿与拆迁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了顺利完成拆迁,保证项目进展速度,拆迁方往往会“各显神通”,各种各样的逼迁手段层出不穷,通过断水断电、打围建墙等方式来逼迁很常见。
案例一:

成某某系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石人泊村的村民,在本村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因“海阳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需要征收成某某房屋所占的土地。海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海阳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专门负责此次征收工作。但成某发现此次征收工作存在一系列违法之处,对征收安置补偿也不满意,认为此次征收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一直未与拆迁部门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未进行搬迁。

自2017年6月底以来,石人泊村民委员会带电工强拆了成某某家的电表,断水断电。成某某无奈,打电话向供电部门投诉断电情况,对方却答复说是为了支持棚改项目,保证没拆迁的村民的安全,所以才停电。

然而,事实情况是:村里已签定拆迁协议但还未搬迁的其他户也断电断水了,而村委会听从海阳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安排,将那些村民安顿在别处得以正常生活。但包括成某某在内的未签协议的村民以及已经签订协议尚未得到安置的村民,断水断电的情况已经持续数月,生活难以为继,而村委会则不管不问。成某某认为这种强制断水断电行为显然是一种采取强制“断水断电”的手段进行暴力逼迁的行为。
案例二:

严某某系成都市成华区白莲池街道办事处将军碑社区2组的村民,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依法拥有一处集体建设用地,并建有房屋。2016年12月,严某某通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得知,其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被四川省人民政府通过某批复予以征收。

严某某认为该征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对此提起了一系列复议及诉讼程序,未与拆迁部门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协议,也未进行搬迁。

但是,严某某发现,从2017年11月下旬开始,成华区白莲池街道办事处组织拆迁办相关人员开始在严某某房屋前划线,准备打围建墙。若围墙建成,将严重影响严某某家车辆及人员出行,相应的门面房也无法进行正常经营,严某某认为成华区白莲池街道办事处的此种行为是典型的逼迁行为,该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且侵犯严某某的合法居住权、出行权及经营权。

采取强制“断水断电”、“打围建墙”的手段进行逼迁的行为,是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性文件所明令禁止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要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被拆迁人若面临着“断电断水、“打围建墙”式逼迁,严重影响自身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到主管部门申请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以断水断电为例,被拆迁人面临着断水断电式逼迁,首先可以选择向供电公司反映情况。这是一个最直接的解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所以,被拆迁人向供电公司反应事实情况后,若供电公司无正当理不及时进行处理,被拆迁人可以向电力管理进行就行投诉,电力管理部门有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2)被拆迁人可选择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对被拆迁人进行断水、断电等暴力逼迁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完全可以依法对这种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拆迁部门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拆迁部门的此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拆迁部门为被申请人,将供水、供电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复议部门确认拆迁部门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的行为违法,并且责令供电供水公司及时恢复被拆迁人的正常用水用电。

同理,针对拆迁部门采取的打围建墙、阻碍出行等暴力逼迁行为,被拆迁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被拆迁人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拆迁部门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一般来讲,用户(被拆迁人)和供电(水)公司是供电(水)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只要用户(被拆迁人)不出现欠缴水电费的情形,合同客观上应当履行,无特殊情形,供电(水)公司应当向用户(被拆迁人)正常供应水电。

(4)被拆迁人可选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一些比较紧急的逼迁行为如打围建墙、限制出行的行为,对此类行为,如果不及时进行制止,将会立刻影响被拆迁人的出行。对此,被拆迁人在拆迁部门进行作业时,应果断选择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求助,要求警方及时制止打围建墙行为。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与人格权的法定职责,接到公民报案,应当出警受理,如果警方不作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或者向当地检察院举报其不作为。
拆迁工作的各种压力致使逼迁行为的泛滥,许许多多被拆迁人备受困恼,艰难抗争。然而,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央各种政策性文件的出台,摆在被拆迁人面前维权途径也很多。面临各种变相的“逼迁”行为,被拆迁人一定不能傻傻的默默忍受,必须果断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走上依法维权之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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