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一案件提醒大家:饮酒致死,共同饮酒人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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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联谊吃饭饮酒,是人之常情,但在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安全的隐患,共同饮酒人应相互提醒,对过量饮酒者负起安全,保障责任。饮酒过程中,应当给予醉酒人最大限度,的辅助,亲自照顾或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送医疗,机构救治,使醉酒人脱离危险环境,和状况。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20日18时左右,被告张某、黄某及其朋友共同包车从,包头市来到乌拉特前旗,同行的还有司机的女儿,后被告张某给被告栗某、闫某及马某打电话相约一起,吃饭并品尝被告张某带来的白酒,之后被告闫某又打,电话相约了史某、赵某、王某。

在喝酒过程中,死者马某独自一人躺在,饭店的窗台下睡觉,被告黄某用被告张某的手机,将死者马某的情况告知被告栗某。被告栗某来到,吃饭的地方后,看到死者马某在地上,躺着睡觉就去找被告张某,之后又返回现场,发现马某有异常,由在场人拨打了,急救及报警电话,后经医生确认马某已死亡。

案件生效


马某去世后,马某妻子及女儿将共同饮酒人诉至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本案经审理认为,死者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准确识别危险状态和避免危险,发生的能力,自己却不加以控制,在平时也是经常酗酒,最终导致死亡的后果,故死者应该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张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放任马某自行躺在窗台下,导致惨剧发生,其行为与马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院将酌定张某,承担责任的比例。

对于被告栗某,与马某共同饮酒离开后,在接到被告黄某的电话,来到马某睡觉的现场时,未及时对醉酒后的,马某做必要的救护处理,而是自行离开现场,当再次回到现场时,发现马某已去世,其行为与马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黄某,在发现马某醉酒躺在窗,台下而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只是简单的拨打电话,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对马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王某在被告史某、赵某、闫某离开后,并未离开饭店,从监控可知马某与,王某先后出入饭店,且王某与马某系朋友关系,熟知马某的喝酒习惯,但在马某醉酒后独自离开饭店时未,加以关注和保护,对被告马某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史某、赵某、闫某,三人虽与马某饮酒,但三被告已提前离开,此时三被告已无法,对马某进行照料,所以三被告与马某的,死亡无关联,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来源: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编辑 杨雅康 校对 乔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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