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员工申请离职次日就反悔,公司再以违纪解除,算辞职还是算解雇?

 

员工申请离职次日就反悔,公司再以违纪解除,算辞职还是算解雇?...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7年1月24日入职某酒店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4月9日,马某向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公司批准同意。2018年4月10日马某反悔要求撤回离职申请,公司不同意,当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马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8年4月17日,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211.82元。

马某主张,因其向公司投诉公司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公司劝其自离,故被迫同意离职并填写离职申请书。之后意识到不是主动离职、不能递交离职申请,故次日请求撤回,但公司作出了单方面解除的行为。

公司辩称,马某提交《离职申请书》后,次日反悔,不承认其离职申请,并在公司大吵大闹。考虑到其在职期间有多次违纪行为,最终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认为是马某提出离职的。

仲裁驳回了马某的仲裁请求,马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员工申请离职次日就反悔,公司再以违纪解除,算辞职还是解雇?


法院观点

马某主张,其填写《离职申请书》是被公司欺骗而书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马某在一审时陈述其当时经公司劝退而同意离职,并书写了离职申请,该陈述与其主张的被欺骗而书写存在矛盾。经公司劝退而书写《离职申请书》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此与受公司欺骗而书写《离职申请书》的性质存在根本不同。


裁判结果

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马某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辞职后公司再解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构成违法解除。

《离职申请书》何时生效?——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但上述法律规定不具有限制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强行效力。马某主张,《离职申请书》因未约定最后工作日期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不应采纳。法院认为,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

马某以个人原因辞职,不属于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马某递交《离职申请书》后反悔,次日要求继续上班,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因其此前辞职而解除,故公司在次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分析本案,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后,想要反悔撤回离职申请,公司不同意的,有必要再次作出解除行为吗?再作出解除会产生歧义吗,是否代表未收悉员工离职的意思,或者对离职申请不认可呢?为了避免后续争议的发生,公司在收到马某亲笔书写的《离职申请书》后,按理说,不必再作出其他行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因马某主动解除而被终止了。

蓝海提示:劳动关系的解除若由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理由为个人原因的,依据法律规定,并未强行要求其提前30日通知。法院认为,员工有权提前30日或明确告知最后工作日后解除,未提前告知或明确最后工作日的,解除意思到达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鉴此,当员工提出离职后,公司一方应当及时确认其意思并接续办理其余离职事宜,防止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的争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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