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医生如何尽到告知与说明义务?民法典里有三点新要求

 



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来源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近些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的规定也逐渐趋于细化目前,涉及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此外,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提出了几点新要求

划重点:民法典有三点新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该法条由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变迁而来,但有三点新要求:

1.将告知说明义务分成两个层次

一个是一般告知,面对所有患者均应当告知其病情和医疗措施;一个是具体告知,要求医方履行说明义务必须要具体

具体主要是指细节方面很明确不抽象不笼统医务人员应在知情同意书的基础上,就患者的病情多种诊疗方案的利弊及风险并发症治疗预期效果等足以影响到患者行使同意权的事项,用患者能够明白的语言进行说明

2.增加了医疗告知义务途径

民法典将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不再拘泥于书面同意,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极大地方便了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履行

然而,目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仍是患者明确同意的最好形式

3.向患者近亲属说明的例外情形,由不宜向患者说明增加了不能的情形怎么理解不能?所谓不能是指患者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疾病状态下无法作出有效的判断
划重点:什么是普通说明和特殊说明?
民法典根据告知与说明内容的不同,将告知义务分为普通说明义务与特殊说明义务

普通说明义务主要为病情和医疗措施,此种说明义务包括疾病的名称诊断依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可供患者选择的治疗方案转诊会诊大致的费用治疗效果和治疗后的注意事项

此种情况下,医生将相关信息向患者说明,有助于减少患者的恐惧焦虑,使患者更为积极主动地接受配合治疗

特殊说明义务适用于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除了履行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外,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保障患者或近亲属在知情基础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划重点:什么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自主实施治疗?
当然,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医疗机构都需要履行告知与说明义务相关规定指出,医务人员在无法履行告知义务无法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明确同意的情形时,可以自主实施治疗

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 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方的同意;
  • 患者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自愿放弃接受医生的说明;
  • 众所周知之事,相关风险不属于医疗告知义务的范围;
  • 依据法律给予医生强制治疗的权限;
  • 发生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本文系民法典中的医疗实务系列第四篇,
刊于2021年8月12日健康报健康与法版
文: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  刘鑫  蔡衡衡

编辑制作:夏海波

审核: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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