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标资金池信托“

 

浅析“非标资金池信托”引言2016年3月18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向各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引 言
2016年3月18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向各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简称“58号文”),在业界引起广泛讨论。58号文旨在为“有效解决2015年信托监管有效性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日常监管薄弱环节”“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并提出通过“推进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加强风险监测分析”、“推动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加强监管联动”等四个主要方面来进行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内容涉及资产质量管理、重点领域风控、实质化解信托项目风险、资金池清理、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控制、加强监管联动等。

事实上,58号文是对过去已出台的监管政策的延续。2014年4月8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为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简称“99号文”)。99号文全文围绕“风险防控”四个字为中心,不断强调信托公司要加强潜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伴随着99号文的出台,为进一步明确执行标准,统一监管尺度,银监办又下发《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简称“99号文执行细则”)。

从99号文到99号文执行细则,再到最近刚出台的58号文,其内容均是对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加强信托公司风险防范,且三个文件中反复重申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事宜。本律师下文将围绕非标资金池信托进行展开。
                               
               非标资金池信托


99号文中提到信托公司要“做好资金池清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各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资金池业务清理工作。”可见,99号文虽然提出要求信托公司对资金池信托进行禁止和整改,但是并未对非标理财资金池信托业务作出明确的定义,从而使得99号文刚出台时使得各地方的整改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口径不一。

随之,99号文执行细则中监管层首次对“信托公司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做了更明确的定义,即“信托公司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从定义上看,信托公司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特征:(一)信托资金投向主要是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二)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即,信托资金的资金投向不明确。(三)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将短期投资投入长期借款项目之中,滚动募集。

行业监管部门如此界定非标资金池信托是具有合理性的。

首先,信托资金投向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尤其当前很多信托产品资金投向了一些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收益权类产品和一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使得信托产品兑付存在很大隐患。因此,监管层将非标资金池信托首先界定为那些投向“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是具有其意义的。然而,事实上资金池产品是否投向非标资产,外部投资者难以知晓信息,加之当前大多信托产品信息披露并不充分,投资者无法直接判断投资资金投向了哪里,这使得信托公司行业自律自查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能否一一对应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众所周知,资金池信托存在安全隐患的一个巨大问题就是将没有固定投向的“一揽子资金”投资于各种不确定的项目,即,信托资金的资金投向不明确,一旦一个项目出现问题,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使得整个资金池的投资者资金出现兑付危机。

第三,期限错配问题。主要表现在将短期投资投入长期借款项目之中,滚动募集,主要以我们所皆知的“多期接续型”信托为典型。此类型信托产品主要是将信托产品总期限从长标拆成短标,运作核心是期限错配,将短期投资投入长期借款项目之中,每一期信托资金接力发行,提前募好下一期信托资金,然后实现前面一期信托资金的退出。即,资金使用端和资金的募集端进行期限错配,资金募集端期限较短,资金使用端期限较长,信托公司进行滚动发行信托产品,实现资金募集的持续性。比如,信托公司为期限为3年的房地产项目或者电力项目进行融资,可以滚动发行期限为一年的信托产品,每一期之间衔接发行,共发行3期。这种模式毫无疑问可以提升资金融通的效率。而且对信托公司来说,可以获得相对更高的收益。比如信托公司可以此获得3年期长期投资的大概11%左右的收益率,但却只需对投资者支付1年期短期产品7%左右的信托收益率,信托公司便可拿走这中间产生的利差。这种模式下的资金池信托在运作过程中风险同样也是巨大的,由于资金池信托是滚动募集,接力式进行发行和退出,以新还旧,一旦某一环节资金募集规模不够,就会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这种拆标和期限错配会导致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从而造成更多的额外风险。此外,业内有一种说法,因《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实践操作中信托公司用这种模式,将信托计划分多期滚动接续发行便巧妙地规避了这一条款。

当前,信托产品市场上这种多期接续型信托产品虽然具有监管层所禁止的“期限错配”和信托资金投向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收益权类产品和一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特点,但这些产品往往标榜自己“能够实现信托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一一对应”,因此并不属于监管层所要求整改的范围。然而,虽然信托公司能够在合同层面做到信托资金与项目的一一对应,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无法真正把控资金流向。这就需要监管层严格落实信托资金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严格按照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对资金项目使用方合法合规使用信托资金等行为进行实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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