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的权利和道德问题|我的胡言乱语

 

由徐贲、张鸣两位老师的争论而发...



杨绛先生身后,士林关于钱杨的“不公共”颇有议论,有人主张,他们没有为遭受不公者说话,是没有尽到知识分子的义务;有人反对,认为钱杨有权利选择不干涉。

徐贲老师就此发文,大体主张如下:1)援引康德的“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做事“奉行的是他希望能普遍化的道德原则”,这是“不完全义务”,而尽到多少“不完全义务”可以分出人的道德高下;2)区分了知识分子沉默的两种情况,即“不关心别人”的利己主义沉默,和“惧怕发声带来的麻烦和惩罚”的制度性沉默;3)钱杨没有尽到“不完全义务”,但是这种沉默包含制度性沉默,因此钱杨道德有亏,但是此事超越个人褒贬而是知识分子普遍生存状态的问题。

张鸣老师觉得有待商榷,发文回应,其大体观点是:1)在某些情况下,履行“不完全义务”的条件不存在,此时无法安装是否履行之判别道德高下;2)首先,当受到威胁的对象包括了其他人时,避免株连就是合情的,也是合理的;3)其次,当威胁的方式涉及直接剥夺生命并且将此后做出贡献的可能一笔勾销的时候,从个人和社会在长时段上的利益来看,沉默可以是有良心的。

徐贲老师作出了简短回应,认为沉默要归咎于其他原因,但即使如此也不是权利;温克坚老师认为,权利这一范畴包含了正当性和德性;宋石男先生则认为极权之下的沉默固然是很可能的现实选择,但不是权利。

肖雪慧老师回应:1)专心做学问人的“知识分子”和要承担批判者角色的“知识分子”要区分来看;2)权利没法抛开环境背景来谈,尤其是对于无法为自己选择承担责任的不自由的人;3)在坚守一些底线的情况下,剩下的应该留给自己判断,别人臧否是不合适的,更不应该将环境对知识分子的加害推到受害者身上。周濂老师在票圈里的主张我斗胆放上来但愿不太冒犯:1)在消极自由遭受侵犯的时候坚守消极自由,在极权社会中不突破底线已经是值得赞许的了;2)对于坚守消极自由的受到伤害者进行苛责,也是破坏其消极自由。

在我看来,首先这个问题可以拆成“知识分子”和“人”两层,关于徐贲老师强调的“知识分子”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肖老师的回应已经很完全了,恕不再提。关于“人”,又分为一般情况下和特殊情况下,所有人都主张,一般而言,可以期望人尤其是有更多知识的人承担社会责任,那么现在讨论的就是人在特殊情况下了。而在特殊条件下,所有人又有共识,总是有底线的,害人不可以。

剩下的问题有两层:1)是否承认“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2)在履行“不完全义务”威胁大到对于个人、旁人和社会是伤害的情况下,依据“不完全义务”与否来评判道德高下是否依然成立。所以实际上争论背后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普适于一切条件的“义务”,具体而言,康德实践理性下的道德标准是否适用于霍布斯式人性的环境。

康德实际上有两个主张可以关注:1)权利义务的理论适用于人皆有实践理性之时;2)生命威胁前做坏事依然不是好事,却不可以认为其有罪。似乎康德的体系带有其一贯的给自己划界限的特点,而不是试图将一种标准推广到所有情况下。但是康德依然没有讲清楚,在面临生命威胁时,尤其是没法看出人有实践理性的情况下,不作恶但是也不做好事(沉默),可不可以做出道德高下的评判。与之相反,霍布斯直接把人置于没有什么实践理性只有工具理性,并且每个人都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在霍布斯那里,死亡威胁前的人直接被排除了善恶问题,“自然权利不把任何出于自我保护这种必然性的行为当作邪恶”。

霍布斯出于对人性悲观的理解,把自我保存认为是第一要义,不承认人的社会欲等等,于是这个体系没有道德的位置。康德为了拯救道德,在承认人的实践理性的条件下建构体系。因此,将康德体系中的判定标准适用于一个体现着霍布斯式人性的社会中,这个做法能否成立本身就是个巨大的问题。当然霍布斯也是有底线的,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是战争状态,但是在“利维坦”之下,做出伤害别人尤其是生命的事,首先就违背了自然法,对于霍布斯也是犯罪。

由此,首先可以说,拿着康德的道德标准拷问霍布斯世界中的人,这恐怕有问题,甚至是违背康德自己的精神的;其次,在霍布斯世界中,依然可以确定什么是有罪的,但是绝难确切地判定无罪的事哪一件更道德,因为在此推行建立于其他环境下的道德律本身就有问题。顺便提一句,阿伦特“平庸之恶”的概念,是说放弃思考和判断盲从不道德行为的恶,在这里不适用。

“勇于敢则杀,勇于不敢则活,此两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恶,孰知其故,是以圣人犹难之。”与其士林内讧,争嵇中散、阮步兵之高下,不如把火药拿来反思,为什么他们就生活在司马氏的统治下。毕竟,不论钱杨面临的问题在理论上多么麻烦,在历史中是很常见的,也是很现实的。

童子何知,胡言乱语,老师们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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