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案例一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9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春芝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迪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光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健,男,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XXX。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春芝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芝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春芝花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实春芝花公司经营的“爱味特牌沙爹猪肉脯”是不安全的食品。案涉食品由广东闻名的熟食制品企业生产,从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案涉食品正大光明地标明存在“添加剂硝酸钠”,不存在标签欺诈顾客的事实,孟健如果认为案涉食品是不安全食品,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有关部门作出处理。(二)孟健冒称消费者,专门到商场寻找商品标签的瑕疵,然后提起“退一赔十”的索赔主张。孟健的行为不是消费者的行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背诚信友善原则,滥用惩罚性条文,支持不诚信行为,伤害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根据春芝花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1、案涉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对知假买假者是否不用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
关于案涉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认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并不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0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硝酸钠、硝酸钾(功能护色剂、防腐剂)许可使用的范围不包括案涉食品,原审判决认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不当。
关于对知假买假者是否不用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春芝花公司以孟健不是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知假打假为由进行抗辩,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春芝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春芝花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秋生

代理审判员: 申良洪

代理审判员: 贾 密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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