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检动态︱余江县检察院首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诫告

 

有一种诫告叫做预防诫告...

余检动态
为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近日,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诫告工作规定(试行)》,我院预防科对马荃镇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吴某进行了预防职务犯罪诫告约谈。

2016年上半年我院在查办马荃镇庄某贪污案时,发现吴某利用协助马荃镇政府组织申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万元的线索。由于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我院将该线索移交纪检部门,并及时对吴某进行了诫告约谈。检察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指出其法制观念、廉政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郑重告诫其再次违法的严重后果,要求吴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好好学习法律、牢固树立廉政意识、把牢法律底线。在诫告约谈会上,吴某表示将认真遵守检察官的诫告要求,今后会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同时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他将放下包袱努力为人民服务,做一名合格的基层干部。

诫告结束后,预防科还将对吴某进行跟踪随访,了解其在思想和行为上的整改情况,使预防职务犯罪诫告约谈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使之常态化。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防职务犯罪诫告工作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诫告(以下简称“预防诫告”),是指检察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具有职务犯罪苗头、问题和隐患的个人或者单位,指出其风险,给予教育引导、警示提醒、察帮诫劝等进行的预防性谈话。

第四条  检察机关在办案或者开展预防调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预防诫告:

(一)单位或者个人被群众多次举报、反映强烈,经查发现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被撤销案件的;

(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被不起诉的;

(四)检察机关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

(五)所在单位或者下属单位发生职务犯罪窝案、串案的;

(六)相关单位或者行业、系统管理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职务犯罪重大隐患和风险的;

(七)其他有必要开展预防诫告的。

编辑制作:汤翠华

稿件来源:李标太
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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