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城中村居民社保费躺着“睡大觉”引发的思考!

 

关于城中村居民社保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国家、省、市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周密的顶层设计,以土地出让...



关于城中村居民

社保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国家、省、市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周密的顶层设计,以土地出让收益反哺被征地农民,让他们享受社会保障,成为一种常态。在实践过程中,城中村社区 (居民已整体农转非、但土地仍集体所有的社区)的土地征用所需的社会保障费难以落实。本该用于居民社会保障方面的资金无法支出,躺在账户上“睡大觉”。

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保障制度不对应
  国家、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计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均以农民为主要保障对象,参保险种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城中村社区居民是城镇户籍,参保险种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这些居民缴纳了较高的参保费用,却无法享受被征用土地产生的社会保障补贴。
二、资金支出受限制
  各级文件大多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被保障对象的人数平均分配,但不得以现金、分红等形式一次性发放。对资金支出的限制,导致城中村社区的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面临重重困难。以山东青岛市李沧区为例,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变革的原因,城中村社区根据投保方式分类,包括灵活性就业集体账户人员、农工商企业保险账户人员、社区企业就业人员、银行投保人员、社区外企业正规就业人员等多类群体。多元化投保方式导致社保资金账户只能保障一小部分群体,其他群体则受制于国家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无法获得相应补贴。
三、集体组织成员难界定
  城中村社区的户籍居民身份复杂,不仅包括原集体组织成员, 还包括户口挂靠在社区的居民、因购买商品房落户到社区的居民。非原集体组织成员的户籍人口数量大大超过原集体组织成员数量,特别是因投靠、婚嫁进入社区的居民以及取消土地承包权后出生的少年儿童,是否应当计入被征地农民范围,各方未达成共识,而国家对此并无具体规定。
四、居民保障幅度难以确定
  被征地农民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采取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的形式。 而城中村居民参加的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仅包括养老保险,还包括医疗保险,且不能趸缴,需每月缴纳。随着每年调整社保缴费基数,难以确定所需资金总量,应当给居民每月补贴多少钱也难以计算。


综上所述,城中村社区土地征用社保费难以落实的根源在于,现有政策以土地所有权性质划分土地所有人的性质,将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在制度设定上均假设为农民,没有看到城中村社区居民和纯农村社区居民之间在社保方面的差别。 实际上, 城中村社区的土地出让收益,是纯农村社区不能比拟的。城中村居民的社保问题和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更应成为国家法律重点规范的对象。 笔者认为,对集体土地出让后的居民社会保障问题不能一刀切,应采取多元化方式,盘活保障资金,提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
四点建议
一、正视城中村社区的独特性
  城中村社区最大的特点是,居民户籍属于 “城镇居民”, 在土地所有权上又是 “村民”, 具有双重身份。 应当从国家制度层面将城中村社区被征地居民从被征地农民的概念中剥离出来,制定单独的规范性文件,从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性质、居民身份、收益所属、现有社保水平等多方面予以综合考虑,有的放矢地进行规范。
二、要界定城中村社区居民范围
  集体组织成员是基于土地承包权而产生的,这一规定也在法律上有所体现。以山东省为例,关于集体组织成员的界定,是依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办法》。 依据这一法律精神,是否应当纳入集体组织成员,应当明确其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居民整体农转非后,社区土地转为集体发展用地,居民已经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在这之后出生、嫁娶的居民,不宜认定为集体组织成员。
三、合理界定保障居民的范围
  不宜将全体集体组织成员纳入保障范围,而是采取重点保障大龄失业人员、 困难家庭、残疾人的方式, 实施精准扶贫、 托底保障。适龄劳动力应当采取市场化就业的方式,鼓励居民正规就业,独立解决参加社保问题。对于未就业居民,社区可适当补贴,直至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避免因互相攀比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四、科学规划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
  要制定灵活的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方式,破除资金支出制度壁垒。将居民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土地出让金支付范围,确保资金支出范围能涵盖各类群体。在具体支付方式上,应当采取更灵活多样的方式, 如设立集体企业, 开设公司保险账户,为居民直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居民自行参保,凭相关机构出具的记录或凭证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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