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offer又反悔,HR该怎么办?

 

招聘、面试、反复筛选终于找到了合适的候选人,用人部门一句“不要了”,发完的offer难道要说毁就毁?被逼无奈...

招聘、面试、反复筛选终于找到了合适的候选人,用人部门一句“不要了”,发完的offer难道要说毁就毁?被逼无奈的HR又要出马了。

一、关于offer性质的界定


offer,官方说法叫“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候选人发出的邀请,offer上会注明公司提供的职位和待遇,表明用人部门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在发offer时,用人单位还没开始正式用工,这时候双方薄弱的关系似乎十分薄弱,但企业想要毁约,还是应该注意。offer也是企业的一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之日对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调整的,而候选人接受offer这件事是在用工之前,所以双方并不受《劳动合同法》制约,而是受到《合同法》的规定限制,因此,offer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二、毁offer的法律风险你想好了吗?

如果候选人明确表示接受offer并认同其中条款,那契约生效;如果候选人拒绝了企业,或虽然接受了offer但要求变更上边的条件,那么,offer就不具有约束力了

即使法律不能强制企业必须负责,但企业毁offer这件事,毕竟理亏,违法的同时也违背诚信,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由于企业毁offer导致候选人财产遭到损失,那企业应该对候选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关于毁offer的注意事项

1、“撤回”和“撤销”差很远

如果企业想撤回邀约,必须在“邀约到达受邀约人之前或者与邀约同时到达受邀约人”;如果想撤销邀约,那么撤销通知须在“受邀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邀约人”。所以,企业毁约要趁早,千万不要拖延。

2、设置回复期限也是个办法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通常会在录用通知上设立回复期限,如果候选人在期限内不回复,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3、offer与劳动合同的冲突

建议HR在实际操作中明确表示,在劳动合同签订后offer自动失效。或offer和录用条件不一致的话,以劳动合同为准,虽无必要,但还有永绝后患的好。
毁offer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也会伤害雇主品牌,给知情人不诚信的印象,其实在日常工作中如果HR够专业、够重视,毁offer这种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毁约有风险,HR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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