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私募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拖后腿,上市公司9.3亿定增被搞黄!

 

2014年2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而在2016年2月5日...






文/梧桐安量

2014年2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而在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并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新备案或者备案新产品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根据披露的相关信息显示,近期私募备案登记的通过率仅为10%左右,约九成私募提交的材料不合格,主要原因是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私募基金备案登记不通过会怎么样?几十亿的项目会说没就没!!!

图为瀚蓝环境在大连金州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此次定增的目的之一。大连金州新区人民高兴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会不会说没就没了。

根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显示,瀚蓝环境(600323)4月20日晚间发布公告,因为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的两家私募基金尚未完成《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整理和备案手续,公司决定中止本次定增事宜,并向证监会提交中止申请,这应该可以视为首个因私募基金备案原因影响再融资的案例。

2015年11月,瀚蓝环境公布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预案》,2016年3月公布《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据显示,瀚蓝环境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77,824,266股,每股价格为11.95元,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3,000万元。

其中向佛山市南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有限”)发行19,246,861股。根据披露的信息显示,燃气有限是瀚蓝环境控股股东供水集团的母公司南海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是瀚蓝环境的关联方,其法定代表人为吴永清,事实上,燃气有限与瀚蓝环境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南海公资委控制,此次燃气有限的认购方式是瀚蓝环境向燃气有限支付标的资产转让对价合计38,570万元,其中15,570万元以现金支付,剩余23,000万元部分以股票支付;

向上海惟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惟冉投资”)发行50,209,205股。据相关信息,惟冉投资成立于2015年8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唐斌),包括了杭州浙商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杰澳钢铁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共计10位有限合伙人,其中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数量为5位,自然人有5位,涉及穿透主体数量为53;

向佛山赛富通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富通泽”)发行8,368,200股。赛富通泽也于2015年11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西藏蓝山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人:刘路),合伙人有2名,分别是西藏蓝山投资有限公司和西藏合富投资有限公司,涉及穿透主体数量为14。

对于瀚蓝环境此次向燃气有限,惟冉投资,赛富通泽的定向增发,尤其是惟冉投资和赛富通泽,2家合伙企业均是在2015年才成立,相关的经营活动,财务审计报告等都没有,甚至赛富通泽在预案公告时,还未完成注册登记,开展业务,瀚蓝环境可能跑的太急了。

果不其然,在2016 年 2 月 22 日瀚蓝环境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79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具体内容见附件),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2)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4)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中的上海惟冉、赛富通泽属于私募基金,需提交《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完成相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但截止公告披露日,相关登记或备案材料和手续正在办理中,尚未完成,因此瀚蓝环境决定中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消息截图如下
由此可见,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绝非小事,一不小心就把几十亿项目搞黄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自身需要登记,而对于首只私募基金产品,根据管理人登记的时间不同而拥有不同规定,新登记管理人必须6个月内为为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登记,对于登记满12个月和未满12个月的管理人,则需分别在2106年5月1日和2016年8月1日前为产品备案登记,逾期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

上述是针对私募基金备案登记的相关规定,此外不仅私募基金要备案登记,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3、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各位明星、私募大佬、金融学子们,你们准备好了吗?

附: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项    目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现金支付

股份支付

收购燃气发展30%股权

38,570.00

15,570

23,000

大连金州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54,073.24

40,000

-

偿还公司债

14,430

-

合    计

70,000

23,000

请申请人:(1)结合拟收购资产历史经营及财务状况分别说明预测期收入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增长期、折现率的确定依据及合理审慎性,相关预测是否有客观数据支撑;对比截止反馈意见回复日拟收购资产的效益实现情况及盈利预测的情况,分析说明评估与盈利预测的审慎性;交易定价是否考虑了收购完成后的协同效应。(2)说明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与申请人2014年收购上述标的资产30%股权交易的股权转让方、交易定价方法、定价依据及交易作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本次收购定价公允性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人控股股东的母公司广东南海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南海燃气有限公司持有佛山市瑞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广东南海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包括佛山市南海瀚泓污水处理系统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瀚威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请申请人按照《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补充披露对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解决方案是否明确可行、承诺是否有效执行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拟收购的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决诉讼。请保荐机构说明该未决诉讼对本次收购的影响,是否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障碍。

4.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1月17日),发行价格为11.95元/股,申请材料受理日(2015年12月29日)的收盘价为16.23元/股,发行价格占受理日收盘价的比例73.63%。请申请人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是否脱离市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发行对象对公司的战略意义,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说明大连金州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构成、效益测算依据及合理性。

7.申请人本次拟用募集资金偿还公司债,请结合公司发行公司债条款约定的偿还资金来源,说明本次用募集资金偿还公司债是否与发行公司债时的相关条款约定一致。

8.请申请人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作对照,说明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形成的原因。

公司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该对该资产运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及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并提供符合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

9.申请人控股股东的母公司广东南海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南海燃气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2)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4)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1)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4)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针对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产品合伙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合伙人参与有效合伙,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或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12.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13.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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