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继续上班,劳动者可以要求二倍工资吗?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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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继续上班,劳动者可以要求二倍工资吗?

案例:某员工于2012年2月20日到公司工作,在公司承包的职工食堂担任服务员领班职务。2012年3月9日,某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2年2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员工、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亦向某员工发放工资。请问员工能否要求二倍工资?

法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读:有些伙伴会说,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事由为“初次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不能要求二倍工资”,是这样吗?

某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及时给某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某员工仍在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公司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能视为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的延续,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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