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公司能否主张因子公司受母公司管理,而不需承担相应责任?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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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分享。本文版权归作者及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问题: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公司能否主张因子公司受母公司管理,而不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分公司的特征: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而子公司是以上四条都具备。子公司是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自承担风险。分公司是总公司驻外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对外承担风险,经营方针和会计核算都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是指本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公司是首先设立的,统管各个机构的总机构,分公司受本公司的管辖,本公司与分公司是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

公司的子公司是指由公司投资而组成的受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一整套的公司组织和机构。持有子公司股份并居于控制地位的公司成为母公司。母公司组成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投资设立新的公司,二是通过收购股份控制已有的公司。

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也就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的控制,但是它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存在,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的各项手续。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是根据纳税优惠而考量的。

举例说明,母公司未与员工协商就擅自决定选派员工到子公司交叉锻炼,子公司在贯彻执行母公司决定的过程中,因员工不服从交叉锻炼的决定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子公司因母公司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子公司应当依法向员工赔偿损失。但母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需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未有母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且员工只是子公司的职工,双方仅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无其他债权债务,所以母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那如果劳动合同在总公司签订,实际上班和社保在分公司,那员工和总公司有劳动关系还是和分公司有劳动关系?

员工在工作期间,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分公司一直以用人单位名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并以用人单位名义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可见事实上员工接受分公司的管理。另一方面,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无论认定员工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认定员工与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均不损害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利益。并且认定员工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应认定分公司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咨询交流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可添加海南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专家陈锐锋私人微信号hrpolecom,注明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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