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未到期,债权人要我还钱怎么办?
且听炜大状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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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炜
单位: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专注:民商事诉讼案件
微信:xuwei817
编者语
文章《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越高越好,3个案例告诉你真相!》一经发表,便引起了很多企业主的关注与讨论。实践中,有多少人相信“0元开公司,创业很简单”这样的毒鸡汤后,加入创业者行列......
这些公司往往认缴了较高的注册资本,且约定实缴资本的期限为几十年。此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否请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今年年初,有一个阿姨H通过在厦门当地的论坛找了我,让我给她打个公司......
案情介绍
1、H投资的御厨公司对外签订多份借款合同。
2、H某系御厨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出资额为96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4年5月18日,但其实缴出资额为0万元。
3、后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御厨公司偿还合同款项,股东H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H投资的御厨公司对外签订多份借款合同。
2、H某系御厨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出资额为96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4年5月18日,但其实缴出资额为0万元。
3、后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御厨公司偿还合同款项,股东H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接到这个案子,我第一反应,这不就是让H某提前履行其未到期出资义务麽!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这个规定的前提是公司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或者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下才是如此,没有说明公司没有出现以上情形的时候,让股东提前完成出资任务。
心想,这应该能够成为胜诉的支撑点。因此,我反复地研习各大法院的判例。
一部分的判例认为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也有部分案例持相反观点,认为股东的出资期限虽尚未届满,但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喜忧参半,不知道法官会不会支持我的答辩意见,怀着忐忑的心情,我走进了法院......本案中,H某作为御厨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96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34年5月18日,现该期限尚未到期,债权人要求H某对御厨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际系要求H某提前履行其未到期出资义务。
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应具备相应法定条件,现御厨公司未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亦未资不抵债,故债权人现要求御厨公司股东H某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尚未具备相应条件。
此外,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源于股东间出资协议或章程约定,并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向社会公示,已向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不特定第三人宣告了出资期限,债权人也是在此预期下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仅以自己对公司债权尚未获得清偿为由,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具备相应正当性和合理性。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可由股东约定,属公司自治范畴。
股东以公司章程或其他形式就上述事项进行了约定,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尊重。
御厨公司各股东的认缴金额及期限均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社会公示,债权人在与御厨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对此应有一定预期。
根据御厨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各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出资义务尚处履行期内。
此外,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应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现御厨公司并未进入破产、解散等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故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本案中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尚不具备相应条件,其主张H某股东对御厨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当听到法院判决我方胜诉的时候,还是相当激动的,也不枉费那么多个深夜的保温杯和枸杞......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案件,提出如下建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可由股东约定,属公司自治范畴。
股东以公司章程或其他形式就上述事项进行了约定,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尊重。
御厨公司各股东的认缴金额及期限均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社会公示,债权人在与御厨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对此应有一定预期。
根据御厨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各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出资义务尚处履行期内。
此外,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应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现御厨公司并未进入破产、解散等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故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本案中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尚不具备相应条件,其主张H某股东对御厨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对于公司股东而言,不要误以为可以随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约定几十年甚至一百年后再实缴出资。这样做最少有以下风险: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2、公司破产时,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即使公司未有解散、破产情形,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虽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部分法院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此,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越高,股东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的义务越重,股东的投资风险越高;认缴期限过长,不能免除股东应当承担的资本充实义务。
建议广大投资者在认缴注册资本时量力而行,适度承诺,理性认缴注册资本,及时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千万不要“打肿脸充胖子”。
二、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不要被公司过高的注册资本所忽悠。
注册资本认缴制,意味着写在纸面上的注册资本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本状况,不要误以为公司注册资本高公司资金实力就强。
2、对于未到认缴期限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也并非无计可施。
在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时,债权人通过申请公司破产,可以起到要求其提前缴纳认缴出资的目的。
3、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即只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可以要求股东赔偿。
但从诉讼程序上,债权人提起公司债务清偿诉讼时,可以直接把未出资股东与公司一起作为共同被告。
责编:谢桔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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