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替代疗法的医疗纠纷,就靠这篇文了!(最全整理)

 

临床上,医生往往由于或不够重视,或知识更新与认知欠缺,很难把替代医疗的所有情况都告知得一清二楚,这容易成为医疗纠纷的导火索。今天,我们帮大家补上这一课!...



医疗纠纷的导火索?


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替代疗法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知情同意说明是医务人员的一种法律义务。但是由于医疗技术的发展与观念的变化,治疗方案的更新与多元选择,以及相关法规的完善和患方维权意识的提升,医生往往由于或不够重视,或知识更新与认知欠缺,很难把所有情况都告知得一清二楚,这容易成为医疗纠纷的导火索。
您的处方中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吗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新近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4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什么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88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产生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哪些可以作为常规替代医疗方案呢
什么是替代医疗方案,《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作出明确定义, 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就此作出解释。目前,司法界对替代医疗方案也缺乏统一认识,2010年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替代医疗方案解释为:“存在多种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者。”目前比较认可的观点是:替代医疗方案是指针对患者特定病情,实现治疗疾病目的,可以采用不同的治疗方法、手段、手术术式等。

替代医疗方案,必须是已经成为诊疗规范的治疗方案,而目前还处于学术讨论范围以及试验阶段的方案,不应成为常规替代方案向患者披露。诊疗规范作为医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应当得到遵循,这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的需要。由于医学科学的特殊性,很多疾病的治疗方法还处于试验、探索阶段,对于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只有在现有医学技术无法改善或治愈患者病情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实施,但需要签订特殊的实验性治疗知情同意书。
完整说明替代医疗方案有哪几种情况
《侵权责任法》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首先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治疗措施,其次才是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

近几年来,因为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的纠纷越来越多,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对说明告知义务越来越重视。未充分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也是目前医疗纠纷中患方主张的医疗过失之一,因此,如何界定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的范围和深度是临床医师需要清楚的问题。

在临床实践中,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由主管医师向患者告知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对替代医疗方案也会相应加以说明。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同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的疗法予以治疗,即便是在选择手术和药物保守治疗的前提下,也有不同方法可供临床医师选择。因此,完整说明替代医疗方案应包括如下情形:
首先包括本科室针对患者疾病可以采取的治疗方法以及医师的选择建议。如子宫肌瘤患者,治疗方式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其他动脉血管介入治疗等,如手术指征明确,其手术方式的选择可能包括:开腹子宫肌瘤手术,腹腔镜手术,阴式手术等,需要医生对不同治疗方式的利弊向患者说明以取得其意见。

其次是需要通过本院其他科室针对患者病情,能够实施的治疗方案。如肝癌患者,可以行手术治疗,介入治疗,局部消融治疗、化疗等不同选择,不同的治疗方式选择需要通过科室间合作或者转科来实现。

再次是其他医院针对患者病情可能采取的治疗方案,如针对冠心病患者的治疗。一般基层医院只能采取药物治疗,而大型医院可以采取介入治疗等措施,该方案则需要通过转诊来实现。替代医疗方案不仅局限于本科室,可能需要逐层递进的告知,使患者对其疾病的理解更为客观,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替代方案的本意是医师对患者可能享有的治疗方案的全面告知,在此基础上取得患者充分理解、同意,强调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但医师也应告知患者对医疗方案选择的倾向性意见以及决定。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医师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帮助其了解自身病情,以选择最佳治疗方法。因此,对替代方案的告知,应当客观全面,包括几种治疗方案的效果、风险、费用等,医师也可以给予患者倾向性意见和建议。但医师不可以因为利益驱使等因素隐瞒某种疗法使患者失去选择机会。

每种疾病都有替代医疗方案吗
医师应该尽可能全面了解替代医疗方案。近些年来,由于医学科学的不断进步,很多疾病的治疗方法和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如肿瘤治疗技术的进展,心脑血管病介入治疗的进步,很多外科手术逐步微创化、智能化等。同时,临床分科越来越细,交叉学科越来越多。国内外诊疗指南更新也越来越快。需要医生开阔视野,不断更新知识,不但要熟悉本学科专业知识和进展,还要了解相关学科情况,对临床医生全面了解替代医疗方案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替代医疗方案,对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医疗卫生行业学(协)会作为医学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的制定者,应该认真研究,规范每种疾病治疗方案中有无替代医疗方案。如果有,包括哪些方案以及各种方案的利弊等,并对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及时更新,对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有积极作用。(文/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宋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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