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降薪=赔偿?法院:谁说的……

 

公司给员工降职降薪就得赔偿员工?不见得喲~...

最近公司对营销部人员进行了清理。
好几个员工因为业绩不佳,被迫降职。


HR为了避免降职引发的劳动仲裁,让每一个降职员工都签订了同意岗位调整的通知书

一个月后,其中一个从经理降为主管的同事不干了,他给公司发送了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中强调:

公司这样随意降职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他本人表示不服,所以要主动申诉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还表示,当时签订岗位调整的通知书,是在自己被迫的情况下签订,虽然不同意公司随意降职的行为,但考虑到要在公司发展,最终还是签订了,一切只不过是被逼无奈。
HR与他进行沟通,他依然很强势,自信自己的行为合理,并且必须要进行劳动仲裁,同事自信劳动仲裁也一定会判决他胜诉。
HR和他摆事实讲道理。
首先 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岗位,包含升职、降职,所以公司因为业绩原因导致的岗位调整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其次 关于岗位调整,已经知悉到员工本人,员工也已经在通知书上签字,这相当于已经默认岗位调整的事实。

最后 也是最关键的,HR已经提前预备了风险,虽然只是岗位调整,并没有对他的薪资进行变动,这不涉及到员工实际利益受损。

但员工本人根本不听这些,他说已经咨询了好几个律师,他们都告诉他,公司对他降职的行为就是无理的,并且对最终仲裁拿到经济补偿金有一种迷之自信。
很显然,这员工背后有一群“糊涂军师”
既然员工如此固执,那么HR也没有多费口舌的必要,要仲裁,那就应战吧。

10天后,公司收到了劳动仲裁委的通知书,约定10天后开庭审理此案。
其实,案子很简单,不用开庭都已经知道结果。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员工的诉求,认为公司的做法合理合规。


用人单位有根据自身经营业绩情况,决定员工任职调动的自由,公司职务变动并未对员工的实际待遇造成任何影响,且调动行为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无独有偶,去年北京高院审理的一件案件,也是类似的情况。

夏天(化名)是一家单位分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2017年5月24日,公司将其调岗至总公司,工作地点发生变动,工作职务上升,工资标准也随即上调。

调整后的第二天,夏天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公司这样的调整不合理,他希望公司撤回决定。但公司还是希望他能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因此这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个人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随后,为了促进夏天到总公司报道,公司取消了夏天在分公司的打卡授权。

因为夏天拒绝到总公司报到,公司最终无奈只好再次调整夏天的岗位。

公司在2017年5月26日安排他到另一家分公司做客服部经理,工资比例发生变化,将原有的固定工资变成了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的形式,但工资总额跟最初调岗前保持不变。

夏天仍旧拒绝此次调岗处理。并于2017年6月7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原因为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强行拒绝其考勤,阻止继续工作,逼迫其离职。

他申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6598.75元。

庭审中,夏天表示第一次拒绝公司的调岗是因为办公地点过远,第二次拒绝的原因则是工作职务以及工资的变动。

公司则表示调整均属于合理调整,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安排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而第一次调整工资待遇是上涨,第二次调整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对员工实际利益并未造成影响。

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夏天的申请请求,他不服该裁决,并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


员工不服从公司合理调岗,属不服从公司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当理由,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这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最终,法院对夏天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夏天不服,继续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单方调岗属于违法行为,他本人有权不接受公司的岗位调整。
二审判决
公司的调岗行为属自主用工行为,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夏天申诉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夏天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公司调岗属自主用工行为,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因公司业务拓展和经营需要,对夏天进行了两次调岗,两次调整均未降低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亦在合理范围之内,但夏天均未同意。
高院裁定
驳回夏天的再审申请。


此案正式告一段落,用人单位可算是能松一口气了。

不得不感叹,一个普通的调岗,被这个会整事的人事经理给折腾成这样。

很多自以为很懂劳动法的人,却是对法律最轻视最无知的。
通过这两个案例中,我们不妨来总结一下公司能够胜诉的成功经验。

第一,公司的劳动合同中,都有针对调动的补充条例。

如: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调整和调动乙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职务等。

第二,公司在涉及到平行或降职调动时,并未对工资进行变动。

工资的变动是对员工来说最具敏感性的,如果没有充足充分的理由,降低工资一定要谨慎。在理由不充分之前,保持工资不变是最稳妥的办法。

第三,只要是公司合理的安排,不怕劳动仲裁。

很多公司一听到员工要劳动仲裁,就想着息事宁人,宁肯公司吃点亏,也要尽量避免员工进行劳动仲裁,所以导致员工越来越不听从公司的规定。

其实,公司的做法只要合理合法,就不用担心员工劳动仲裁或诉讼,对公司来说,劳动仲裁的胜诉也是对管理的一种变相加持。

劳动仲裁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没有做到提前的风险防范,我们在明知不合法的情况下,还偏要挑战法律,我们在不懂法的情况下,还偏偏做着违背法律法规的事。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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